—
第—。三章 项目结!算审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结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执行《等内容并《最终形成的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二【十八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
? : 审计机关—应当在被《审计单位按本办法】前款规定将相关资】料送审?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单!。项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 : (一)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 : (二)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 (三)工程造价】情况;
《
《 ,(四)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五)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应】由建设?单位将工程结算资料!直接报?送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未经审【计机关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单,独,委托:社会中?介专业机构进行审核!
》。 审计机关以随机!抽取的方式》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建?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库中《抽取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机—关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初审工作并将【。建设项?目,资料及初审报—告交审计机关—审计机关组织复审】并出具审计结论文】。书
第二十四条 !对相关单位》、,个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或拒不!在项目审计定案【表上签署意见的【工程项目审计—机关可根据相关的规!。定出具审计结论【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订立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时按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或工程概算】。的60%)保留【的待:结价款应在结—算审:计完成后才能结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