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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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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投】资规模在50—万元及以下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按照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下达立项批复—不再审?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项—目业:主无需另行编—。制,。项,目,建议书按《。照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或:信息化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信息化相关专家和】有关:单位对可研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通过后下达【可,研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批复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报批审批—通,。过后按照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要求:招标选?定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并由—项目审批部门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批】;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和》可研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批复下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将应依法进!行,审批: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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