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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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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物的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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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产《品和:设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等系统的运—行效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配套安装使】用,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局、统计!局、质监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年度【目标考核制度
】 第六条 对尚未】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市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规范《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和建:筑节能验收管—理制度?
第八条 【按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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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应依据》。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第九条《 市、?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建筑物—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项目采《用太阳能、地热【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 ,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一】种以上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新建》居住建筑12层以】下(:含12层)具备条件!的应当统一设计和安!装,。太能能热《水,。系,统
? 鼓励新建居!住建筑12》层以上在技术经济和!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 : 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来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与施工
—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规范?和节能技术的—要求进?。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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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规范《和节能技术的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节能专项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要求与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节?能信息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对其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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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同时提交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检测报告》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
! 新?建民用建筑在竣工验!收时中央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电梯【、照明等重要用【能,。系统要纳入民用【建筑节能的验收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实体:质,量和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监—督意见对达不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应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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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工程建筑】节能相关技术文件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规定对建!筑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不得人?为损坏;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 第十六条 民用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节能》措施的民用》建筑进行使用—、装:修、改?造和维护时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节能【围护:体系和节能设施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第十七条 — 鼓励既有》居住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使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物业服—务企业和民用建【筑管理单位应—当为其安装设备设】施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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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鼓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优先【。采用遮阳、》通风、照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 ,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经,充,分论: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组织施工《改造完成后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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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市统计部—门建:立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制度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能耗监测平》台对建筑物进行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并对建筑物能效【进行公示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节!能工:作岗位责任》加强对建筑用能系统!的监测、维护配合安!装和负责《维护:能耗分项计量装【置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 第二?十条 ? 新建和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鼓励其他》民用建筑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
》。 从事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第—。二,。十,一条 民用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改造?过程中禁《止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用能设备!、产品、技》术、工?艺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限】止使用目录的材料、!。产品、施《工工艺和技术—
《 鼓励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新型?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开展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在建筑活《动中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和民用【建筑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知识的宣传【并对民用建筑节【能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 公:民应当增强》。节能意识养成良好】的,节能习?惯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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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安【排专门款项用于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 ?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四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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