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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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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物的: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产品和设】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等系统的运行】效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 ,。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配套安装使用【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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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局、统计局》、质监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年度目标考!。。核制度
第六条!。 对尚未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市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规—范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和建筑节》能验收管《理制度
第【八条 按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 , ?。按规定?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应依据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九条— 市、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建筑物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项目采用》太阳能?、地热?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一种:以,上,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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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住!建筑12《。层以:下(含12层)具】备条件的应当统一设!计和:安装太能能热—水系统
】 鼓励?新,建居住建筑12层以!。。上在技?术经济和《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 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来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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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规范和节【能技:术的:要,求进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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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规范和节能技术【的,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节》能专项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要求与】。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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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节能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同【时提:。交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检:测报告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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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民用建筑在竣工验!。收时中央《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电梯、照—。明等重要用能系统要!纳入:。民用建筑节能的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实体质量》和,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监督意《见对达不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应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工】程,建筑节能《相关技术文件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规定!对建筑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不得人为损坏】;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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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民用!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节能措—施的民用建筑进行使!。用、装?修、:改造和维护时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节能围护体!系和节能《设施: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七条 《 鼓励既《有居住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使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物【业服务?企,业和民用建筑管理】单位应当为》其安装设备设施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优《先采:用遮阳、通》风、照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经充?分论: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组织施工改—造完成后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市?统计部门建立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制度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能耗【监测平台对建筑【物,进行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并对】建筑物能《。效进行公《示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节》能工作岗位责—任加:强对建筑用能—。系,统的监测、维—护配合安装和负【责维护能耗》分,项,。计量装置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 新建和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鼓励其他民【用建筑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
【 : 从事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第】二十一条《 民用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改造过《程中禁?。止,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用能设》备、产品、》。技术、工艺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限止使—。用目录的材料—、产品、施工工艺】。和技术
— 鼓励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新型?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开展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在建筑活》动中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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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和民用建【筑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知识【的宣传并对民用建筑!。节能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 公民—应当增强节能意识】养成良好的节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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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安排专门款!。。。。项用于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四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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