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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 ,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 :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物的》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产品和?设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等系?统的运行效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  :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配套安《装使用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局、统计局、质【监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年度目《标考核制度 第!六条 对尚》未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市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规,范 ?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和建筑节【能验收管《理制度?。 ?第八条 按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   按规定—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应依据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九条— 市、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建筑?物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项目!采用太阳能、地热】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     》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一种以上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新】建居住建筑》12层以《下(:含12层)具备条】。件的应当统》。一设计和安装—太能能热水系统 】  :   鼓励新建居住!。。建筑12层以上在技!术,经济和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    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来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与施!工,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规范:和节能技术的要求进!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规范?。和节能技术的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节能】专项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要—求与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节能信息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对?其真实性负责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同时提】交,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检测报告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   —  新建民用建筑在!竣工验?收时中?央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电梯、!照明等重要用—能系统要纳入民用建!筑节:能的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实体】。质量和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监督意见对达【不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应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工,程建筑节能》相关技术文件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规定对建筑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不得【。人为损坏;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六条 民用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节,能措施的民用建【。筑进行?使用、?。装修、改造和维【护时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节》能围护体系和—节能:设施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七:条 ?鼓励既有《居住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使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物业服务企业和】民用建筑管理—。单位应当为其安【。装设备设施提供【便利条件 》 ,    鼓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优!先采用遮阳》、通风、《照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经充分论—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组织施工改造】完成:后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市统!计部门?建立: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制度!。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能耗】监测平台对建筑物进!行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并对建筑!物能效进行公—示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节能工作岗位责】。任加强对建筑用能系!统,的监测、《维护配合安》装和负责维护能耗】分项计?量装置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新建和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鼓励其他】。。民用建筑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     】从事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第二》十一条 民用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改【。造过程?中禁止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用能【设备、产《。品、技术、工—艺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限!止使用目录的—材,料、产品、施—工工艺和技术  ! ,。  鼓励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新型:。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开展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在建筑活【动中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和民?用建筑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知识的》宣,传并对?。民用建筑节能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 ,。   公民应—当增强节能》意识养成良》好的节能习惯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安排专门!款项用于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四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