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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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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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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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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物的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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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产品和设—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等系】。统的运行效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配套安装使用—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局、统计局、质!监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年度—目标考?核制:度
第六条 对!尚未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市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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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和建筑节】能验收管理制度【。
第八条 按】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 按规定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应依》据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九:条 市、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建筑物》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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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项目采!。用,太阳能、地热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 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一种以上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新建》居住建筑《12层以下(含【12层)具备条【件的应当统一设【计,和安装太能》能热:水系统
》 《鼓,励新建居住建筑【12:。层,以上在?技,术,。。经济和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 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来【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与施工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规范和节《能技术的《要求进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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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规范和】。节能:技术:的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节—。能专项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要《求与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节能?信息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同时》提交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检测报告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
: 新建—民用建?。。筑在竣工验收时中】央,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电梯、照》明等重要《用能系?统要纳入民用建【筑,节能的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实体质量和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监—。督意见对达不—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应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工【程建筑节能相关技术!文件: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规《定对建筑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不得人为《损坏;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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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民】。用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节能措施《的民:用建筑进行使—用、装修、》改造和维《护时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节能围!护体系和节》能设施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七条 —鼓励既有居住—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使【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物业服》务企业和民用建筑管!理单位应《。当为其安装设备设】施提供?。便利:条件
》 鼓《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优先采用遮阳、通风!、照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经充分》论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组织施《工改:造完成后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市!统,计部门建立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制度《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能耗监测平台对】建筑物?进行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并对建筑物】能效进行公示—
《。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节能工作岗》位责任加强》对,建筑用能《系统的监测、维【护配合安装和负责】维护能耗分项计量装!置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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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新建和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鼓励其他民用建【筑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
— 从事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第二十一条 民用】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改造过程中【禁止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用能设备、】产品:、技术、工艺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限止使】用目录的材料—、产品、施工工艺和!技术
— 鼓励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新型: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开展?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在建筑【活动中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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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和民【用建筑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知识的宣传并对民】用建筑节能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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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应当【。增强节能意》。识养成良好的节能】习惯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安排专门款项用!。于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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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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