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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十六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违反城市、镇【或者特定地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进行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建设的; !。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 :    — (三?)未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以及未组—织编制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专【。项保:护规划的; ! ,   ?(四)未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的 《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  :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的; 】    (三—。。)未在?历史文?化保护区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或者未?将保护名《录中保护对》象资:料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 】     (】。四)未划定自然风貌!区,的边界控制线并制】定保护措施的 !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 —     (二【)对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   ?  (?三,)未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或者!未在房屋《权属档案《库中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予以标明的 】 第七十九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  (?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 ,  :(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   《  :(六)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  《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八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 , 第八《十二条 《 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   (二》)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相一致的 】 :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八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发?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后可以—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有关规划许可证】的在建或者建成项】目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 ,   ?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强制《拆除 第【八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