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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违反城市》、镇或?者,特定地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进行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建设!的; ? :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 !    》。 (三)未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以及未组织!编,制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专项【保护规划的; 【 ?    (四)未】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的 》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的;》 ,     (三!)未在历史文化保护!。区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或者未将》保护名录《中,。保护:对象资料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 :     【(四)未《划定自?然风貌区的边—界控制线并制定保护!措施的 —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   】  (?二)对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 ,。     (【三)未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或者未在房屋—权属档案库中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予以标明—的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八十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   (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    (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  ?   (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 ,     —(,六)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 ,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八】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八十二】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     》(二:),。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相一—致的: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八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发,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后可以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有关规》划许可证的在建【或者建成项》目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   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强制拆除 】 第八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