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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 ,验收管理
第!六十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方可移交有关单!位管理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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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和市交通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项目】法人:应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及时申请竣】工验收
第—六,。十三条 《对于公路《。建设里程小于2【0公里或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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