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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七?章 : , 验收管理 ! 第:六十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方可?移交有关单》位管:理养:护 ?第六十一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和》市交通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项目法人应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及时《申请竣工验收 】第六十三条 对于】公,路建设里程》小于20公里或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