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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验: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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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方:可移交有关单位管】理,养,护
第六》十一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和《市交通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项目法人应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及,时申请竣工验收
!第六十三条》 对于公《路建设里程小于【2,0公里或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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