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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1〕75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 ,。 第三条 (补偿原!则)  《。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管理部—门,)  ?。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 (》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 日 】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一)》 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二)【 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  (三《) 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 , (四) 》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  :  : (五) 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 第八条《 (房屋《调查确认)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入征地补偿登记范!围调查?结果:应当经?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确认并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 (房《屋补偿费《用)  《 房屋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前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做到《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第十!条 (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批准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的镇—(乡)、村予—以,公告(以《。下称“征地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 日 征地!公告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订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 ?日,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房屋的补偿方式】; ?    (二)【 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  :(三) 安置—房屋坐落、单—价;     】。(四:) 土地使用权基价!;    — (五)《 价格?补贴; 》    (》六) 签约期限;】  ?   (七) 其】他事项  —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就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后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 第十一》条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 第十二《条 (计《户,标准和面积确定【)  ?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 第:十三:条 (建《制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建制?不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补—偿,。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未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     (一)】 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   (二) 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支:付给提供宅基—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 :  征地房屋补偿还!应当对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补偿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六条 (】。已批未建的》房屋补?偿)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价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可《以,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补偿本》条规定?的重置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开工或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照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已《自,行拆除的旧房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 第十七条》 (可建《未建的房屋补偿) !。  征?地公告时符合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家:庭因建设《规划控制等原因未】新建、扩建》住房的现住房—建筑面积以征地公告!时符合?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的人?数计算;低于—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可建【。面积标准的》部分可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但他处有【经批准建造的农【村住宅、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已享受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数除外每户可建【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总和不得—高,于当地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且不—。作分户计算   !上述可建建》筑面:积的认定应由具备】条,件,的农村村民》。家庭: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征!。。地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可!建建:筑面积?认定证?明 第十八条 !(超标准建房的【补,偿,。)   虽经建房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超过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的建筑?面积可给予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价补偿但不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     (一【) 在批准》建房时超过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审批的?; ?。。 ,   (二) 在】。批准建房时只批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明确房屋层》数、建筑面》积,的   超》标准建筑面积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 —第十九条 (—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对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房屋《所有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价+ 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 第二十《条 (非《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   对非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下列费《用    — (一)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  :  (二)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 ,    (三—)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一《条, (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除,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外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处理》),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对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估】。价机构的确定) 】。 , 征地房屋补偿【中涉及需要评—估的:估价机构由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  : 估价?机构:确定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 第二《十四条 (征地房】屋补偿的评估) 】  征地房屋补偿的!评估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  ! 评估的技》术规范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征地:房屋补偿《协调)?。   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制定具—体,补偿方?案提:。供给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具体补偿方!案应当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房屋的地点、—搬迁期限《等内容   在】答复期?限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调《。答复期限届满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未?作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按照具!体补偿方《案实:施补:偿 第二十【六条 (责令交出土!地):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出】具,行,政决定书  【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补偿?。结果公开)》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征?地房:屋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结果》在被征地范》围内向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公布区(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地房屋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已征【未拆地块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  :本规定?施行前已办理征【收集体土地手续【并已完成土地、青】苗、集?体资产补偿》。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手?续尚未实施房屋补偿!本规定施行后实【施房屋补偿的—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编,制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并按?照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听取】。。意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人《员培训)   从事!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 , 第三十条》 (举报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同时废止】。征收集体土地后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