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1〕75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 (】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 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一—) 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二) 》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三,) 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 《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 (五) 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
第:八条 (房》。屋调查确认)
】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入】征地补偿《登记范围调》。查结果应当经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确认并《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 (房—屋补偿费《用)
》房屋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前《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做到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第!十条 (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批准》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的镇:(乡)、村予—以公告(以下—称“征地《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 日 —
征:地公:告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订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 日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房屋的补—偿,方式;
!。。(二:) 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 (三) 安置!房屋坐?落、单价;
【 《(四) 土地使用】权基:价;: ,
: , :(五)? ,价格:补贴;?
?。 (六》) :签约期限;
【 (七) 其!他事项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就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后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
,第十二条 》(计:户标准和《面积确定)
—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
第十三条— (建制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 ,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建制不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补偿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未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一!) 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 :。(二) 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支:付给:提供宅基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 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
!征地房屋补偿还应】当,对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补《偿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六条 《(已:批未建的房屋补偿)!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价!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可以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补偿本条规定—的重置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开工或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照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已自行拆除》的旧房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第十七条《 (可建未建的【房屋补偿)
征!地,公告:。时符:合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家庭因建设规划控】。制等原因未新建、】扩,。建住房?的现:住房建筑面积—以征地公告时符【合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的人【数,计算;?低于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可建】面积标准的部—分可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但他处】有,经批:准,建造的农《。村住宅、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已?享受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数除《外每户?可,。建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总】和,不得高于当地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且不作!分户计算
上!述可:建建筑面积的认【定应由具备条—件的农村村民—家庭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征》地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可建!建筑面?积认:定证明
》
第十八条 (【超标准建房》的补偿)
— 虽经建房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超?过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的—建筑面积《可,给予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价补】偿但不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 (一) 【在批准建房时超过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审批《。的;
— (?二) ?在批:准建房时《。只批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明确房屋》层数、建筑面积的】
超标准—建筑面积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
第十九条】 (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对—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房屋所有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价+? 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 ,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 》(非: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
! 对非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下列费《用
? (一)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 : (?三)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一条 (—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除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外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
第二?十二条? (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处】理)
?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 对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估价《机构的确《定)
? 征地房屋补偿】中涉及需要评估的】估价:。机构由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估价机?构确:。定,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
第二十四条 (】征地房屋补偿的【评估)
》。 征地房屋补偿【。的评估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
评估的!技术规范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征地房屋—补偿协调)
— 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制定具体补—。偿方案提供给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具体补偿方案【应当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房屋的地点、!搬迁期限等内容
! 在答复期限【。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调答复期【限,届满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未作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按照?具体补偿方案实施】补偿
第—二十六条 》(责令交《出土地)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出具】。行政决定书 —
: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补偿!。。结果公开)
—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征地房屋】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结果在被征地】范围内?向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公布》。。区(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地房屋》。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已【征,。未拆地块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本规定施!行前已办理征—收集:体,土地手续《并已:完成:土地、青苗、集【体资产补偿》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手续》尚未实?施房屋补偿》。本规定施行后实施】房屋:补偿的?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编制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并按照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听取意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人】员培训)
【从事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举—。报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同时废止征收集】。体土地后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