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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1〕75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补《偿原则)《 ,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 第五条《 (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 日  】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一) ?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二) 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     (—。三,) 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 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 ,   ? ,(五) 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 (】房屋:调查确?认) ?。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入征地?补偿登记范围调【查结果?应当经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确【认并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布 】 ,。第九条 (房屋【补偿费用《),  : ,房屋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前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做到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第十条 (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批准?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的镇(乡)、】村予以公告》(,以下称“征地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 】日 征地公—告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订】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 日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房!屋的补偿方式; 】。     (二【) 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    (三)【 安置房屋》坐落、单《价;  》   (四)— 土地?使用权基价;—。     (五)! 价格补贴; 【    《 (六) 签约【期限; 《  :   (七) 其】他事项  —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就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后!。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计户标准和【面积确定《)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十三条 (建制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 :第十四条 》(建制不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补偿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未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 (一) 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   ? (二) 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支付给提!供宅基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   《。征地房?屋补偿还《应当对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补偿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已批【未建的房屋》补偿)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价—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可以!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补偿本条规】定的重置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开工或?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照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已自行《拆除的旧房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 第十七条 (可!建未建的房屋—补偿:)  ? 征:地公告时符合—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家庭因建设规【划控制等原因未新】建、扩建住》房的现?住房建筑面积以征】地,公告时符合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的人数!计算:。;低于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可建面积标!准的部?。分可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但他处有经批准!建造的农村住—宅、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已享》受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数除外—每户可建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总!和不得高于当—地,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且不作?分户计算 》 ,  :上述:可建建筑面积的【认定:应,由具备条件》的农村村民家—庭,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征地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可建建筑面》积认定证明 】第十八条 》(超标准建房—的补偿)   【虽经建房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超过【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的》建,筑面积可给予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价补偿但《。不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 (一?) 在批准建房时超!过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审,批,的;   —  (二) 在批准!建房时?只批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明确房屋层—。数、建筑面》。积的 ?  超标准》建筑面积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 !第十九条 (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对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房屋所有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价+ !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 第?二,十条 (非》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   对非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下列费用 !     (一)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    (》三)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一条》。 (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除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外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 第二十二条 【(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处理)—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对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估—价机构?的确定)   征】地房屋?补偿中涉及需要【评估的估价机构由】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估价机构确定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 第二十四条 (】。征地房屋补偿的【评估) 《  征地房屋—补,。偿的评?估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 !。   评估》的技术规范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征地房屋补偿【协调:)   《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制定具体补偿方】案提供给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具体补偿方案应当!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房屋的地—点、搬迁期限等【内容  》 在:答复期限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调答复期限届—。满,。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未作】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按照具》体补偿方《案实施补《。偿 第二十六】条 (?。责令:交出土地《)  ?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出具行政】决定书  —。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七条—。 (补偿结果公【开):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征地房屋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结果—在被征地《范围内?向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公《布区:(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地房屋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已征未拆地块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本规—定施行前已》办理征收集》体土地手续并已【完成土地、青苗、】。。集,体资产?补偿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手?续尚未实施》房屋补偿本》规定施行后实施【房,屋补偿的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编制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并按照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听取意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人员!培训)   —从事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 第三十条 (】。。举报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同?时废止征收集体【土地后?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