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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1【〕75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 , 第三?条 (补偿原则【)  ?。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  :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 (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 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一) 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二—) 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  (三) 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  (四) 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   (五)— 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 ,(房屋调查确—认)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入征地补偿登记范!围,调查结果应当—经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确认并】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 ?(房屋补偿》费用)   房屋】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前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做到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 第:十条 (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批准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的镇(乡)!、村予以公告(以】下称“征地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 日 征地公告】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订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 日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房!屋的补偿方式;【 :    (二)【 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    (》。三) 安置》房屋坐落、单价;】 : ,  : (四) 土地【使用:权基价?;    — (五) 价格补】贴; ?     (六【) 签约期限—;,。    》 (七) 其—。他,事,项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就: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后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 第十一条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计户标准【和面积确定) 【。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 ,第十三条 (建制】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建制不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补偿!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未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一】) 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 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支付!给提:供宅基?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五条 —(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   征地房屋!补偿:还应:当对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补—。偿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已批未!建的房屋补偿)  !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价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可以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补偿本条规定的重】置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开工【或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照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已自行拆除的旧【房,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第十七条 】(可建?未建的房屋补偿【)   征地公【告时符合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家《庭因:建设:规划控制等原—因未新建、扩—。建住房?的,现住房建筑》面积:以征地公告》时符合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的人数计】算;低于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可建!面积标?准的:。部分可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但【他处有经批准建造的!农村住宅、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已享受《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数除》外每户可建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总和不得高于—。当,地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且不作分户》计算 ?。   上述可建【建筑面积的认—定应由具备条件【的农村村《民,家庭: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征,地,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可建?建筑面积认定—证明 第十八条! (:超,。标准建?房的补偿)》  : 虽经建《。房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超过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的建【。筑面积可给》予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价补偿【但不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  : (一) 》在批:。准建房?。时超过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审批的;   】  (二) 在【批准建房时》只批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明—确房屋层数、建筑面!。积,的 :  超标准建筑面积!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 【 第十九条 (】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  对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房!屋,所,有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价!+ 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 第二十条— (非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 —  对非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下列费用 !    (一)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  (二)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 (三)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一条 (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除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外【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 第?二十:二条 ?(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处理:)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对】。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估:。价机构的确》定):。   ?征地房?屋,补偿中涉及需要评】估的估?价机构由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  估价《机构确定《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第【二,十四条 《(,。征地房屋补偿—的评估)   征】地房:屋补偿?。的评估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   评估的【技,术规范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征地房屋《补偿协调《)   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制定具体补偿】方案提?供给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具体:补偿方?。。案应当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房屋的地《点、搬迁《。期限等?内,容   在—答复期?限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调答复期】限,。届满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未】作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按照具体!补偿方案实施补偿 ! 第二十》六条 ?(责令交出土地)】 ,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出具行政决定!书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七条【 (:补偿结果公开) 】 ,。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征地房屋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结果在【被征:地范:围内:向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公布区(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地房屋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已征未拆地》块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本规定施!行前已办理征收集】体土:地手续并《已完成土地、青苗、!集体资产《补偿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手续尚未—实施房?屋,补偿:本规定施《行后实?施房屋补《偿的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编制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并按》照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听《取意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人,。员培训) 》  从事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举报【处理) 《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同时废—止征收集体土地【后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