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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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1〕75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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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
第五条 —(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
,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
!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 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一) 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 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 (三) 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 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 (五)《 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 (房屋调查确认!)
?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入征地补偿登】记范围调查》结果应当经》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确认并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 (房屋补【。偿费用)《
, 房屋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前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做到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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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批准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的镇(乡)、村予以!公,告(以下《。称“征地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 日
征》地公:。告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订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 日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房《屋的补偿《方式; 《
(—二) 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 (《三): 安置房《屋坐落、《单价; 《。
(四)】 土:地使用权基价;【
》 (五) 》价格补贴《;
【(六) 签约期限;!
(【七) 其他事项【
: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就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后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计,户标准和《。面积确定)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
, ,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十:三条 (建制—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建制不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补偿: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未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 : (一) 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 (二《) 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支付给提供宅】基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
【 征地房屋补偿【还应当对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补偿—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已批未建的】房屋补偿)》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价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可以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补偿本?条规定的重》置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开工或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照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已自—行,拆除的旧房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
:第十七条 (可建未!建的房屋补偿—)
征地公告时!符,合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家庭因建【设规划控制》等原因未新建—、扩建住房》的现住房建筑面【积以征地公告—时符:合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的《人数计?算;低于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可建?面积标准的部分【可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但他处有经!批准建造的农村住宅!、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已?享受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数除外每户!可,建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总和不得《。高于当?地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且?不,作分户计算
!上述可建建》筑,。面积的认定应—由具:备条件的农村村民家!庭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征地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可建建筑—面积认定《证,明,
第十》八条 (超标准建房!。的补偿)《
虽经建房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超过—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的建筑》面积可给予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价补偿但不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 (一)【 在批准《建房时超过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审批】的; ?
(二【) 在批准》建房时只批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明确房—屋层:数、建筑面》积的
超—标准建筑面积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
第十九!。条 (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 ,对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房屋所有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价+ 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 (!非,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
对非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下列费用
【 (一)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 (三)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第二十一—条 (?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除,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外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处理《)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对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
第二十》三条 (估价机构的!确定)
《 征地《房,屋补偿中涉及需要】。评,估的估?价,机构由?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 估价机》构确定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第二十四条 (征】。地房屋补《偿的评估)
— 征?地房屋补《偿的评估《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 !
: 评估的技》。。术规范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征!地房屋补偿协—调,)
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制定:具体:补偿方案提供给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具体补偿方】。案应当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房屋的!地点、搬迁》。期限等内《容
在答复期!限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调答复期【限届满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未作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按照具体补偿!。方案实施补》偿
第二十【六条 (责令交【出土地)
—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出具行政决定书!。。
: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补偿结果公》。开):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征?。地房屋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结:果,在被:征地范围内》向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公布》区(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地房屋《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已征未?拆地:块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 本规定施行前已办!理征收集体土地手续!并,已完成土地》、,青,苗、集体资产补偿】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手续尚未实【施房:屋补偿本规定施【行后实施房屋补【偿的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编制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并:按照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听取意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九》条 (人员培训)】
: 从事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举【报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期)
【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同时废止—征收集体土地后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