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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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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1〕75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 (】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 日 》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一) 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二) 【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三!) 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
? (四《) 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 (五) 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
第八条》 ,(房屋调查确认)
!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入征地补偿登】记范围调查结果应】当经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确认并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 (房屋补偿费用】)
? 房屋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前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做:到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
第十条 —(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批准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的镇(乡】)、:村予以公《告(以下称“征地】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 :。日
征地公告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订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 日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房屋?的补偿方式;
】 , , , (:二) 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 (三) 【安置房屋坐落—、单价;
— (四) 土!地使用?权基价;
【 (五》) 价格补》贴;
— , (六?) 签约期限; 】
, (》七) 其他》事项
》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就】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后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
第十二条 (计户!标准和面积确—定)
?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十三条 (—建制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
第?十,四,条 (建制不—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补偿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未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 : (一) 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 (二) 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支,付给提供宅基—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 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
征地】。房屋补偿还应当对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补偿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已批?未建的房《屋补:偿)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价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可以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补偿本条!规定的重置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开工或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照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已自行拆!除,的,旧,房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
第十《七条 (可建未【建的房屋《补偿)
—征地公?告时符合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家庭?因建设规划控制【等,原因:未新建、扩建—。住房的现《住房建筑面积以【征地公告时》符合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的人—数计算;低于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可建面积标准的【部分可?。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但他处有《经批准建《造的农村住宅、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已享—受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数除—外每户可建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总和!不得高于当地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且不作分户计【算
上述【可建建筑面》积的认定《应由具备条件的农】村村民家《庭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征地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可建建筑面积认定】证明
》第十八条 (超标准!建房的补偿》)
虽》经建房?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超过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的》建筑面积可给予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价补偿但不】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
(一) !在批准建房时—超,过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审批—的; ?
(二)】 在:批准建?房时只批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明确房屋《层数、建筑》。面积的
超标】准建筑?面积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
第十九—条, ,(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对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房?屋所有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价+ 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 !(非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
对非】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下列费用!
(【一)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
? (二)》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 (三)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第二十一条【 (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除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外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
第二十二》条 (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处理)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对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
第二十三—条 (估价机构的确!定,)
《征地房?屋补偿中涉》及需:。要评估的估价机【构由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估价】机构确定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
,
第二十《四条 ?(征地房屋补偿【的评估?)
征地—房屋补偿的评—估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 》
评估的—技术规范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征地房屋【补偿协调)
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制定具体补偿方案!。提供给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具体补偿方案!应,当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房屋的地点】、搬迁期《限,等内容?。
在》答,复,期限: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调答复期限届!满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未】作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按照具【体补偿方案实施补】偿
第二十六条! (责令交出土【地,)
?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出具行政决定书 !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补偿结果】公开)
》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征地房屋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结果在被征地范!围内向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公布区【(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地房屋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已征未拆》地块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本规定施行前!已办理?征收集?体土地手续并—已完成土地、青【苗,、集体资产补—偿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手续尚》未实施房屋补偿本】规定施行《后实施房屋补偿的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编【制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并按照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听:取意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九条 (人员培训!。)
?。 从事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
,
第三十《条 (举《报处理)
—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同时废【。止征收集体土地【。后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