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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1〕7!。。5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
,第四:条 (?。管理部门《)
?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 (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 !。日
?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一) 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二) 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
:。 (三》) 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 (《四) 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 , :(五) 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
第八条《 (房?屋调查确认)
】。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入征地?补偿登记范围—调查结果应》当经: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确认并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 (!房屋补偿费》用)
房屋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前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做到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第十!条 :(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批准?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的【镇(乡?)、村予以公—告(:以下称“征地—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 —日
征地公告【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订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 日》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房《屋,的,补偿方式;
! (二《) 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 : (三) 安【。。置,房屋坐落、》单,价;:
—(四) 土地使用】权基价;《
: (五)【 价格?补贴;
【 (?六) 签约期限;】。
—(七) 其他—。事,。项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就?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后?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
第十?一,条,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计户标!准和面积确定)
】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十三条【 (建制《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建制不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补偿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未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 , (一) 【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 (二) 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支付给提【供宅基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 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
】。 征地房屋补偿【还应:当对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补偿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已批未建《的房屋补偿)
【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价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可:以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补偿本条》规定的重置》。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
,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开工或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照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已自行《。拆,除的旧房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
:第十:七条 (可建—未建的?房屋补偿)》
征《地公告时符》合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家庭?因建:设,。规划控?制等原?因未新建《、扩建住房的现【住房:建筑面积以征地公告!时符合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的人【数计算;低》于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可建面—积标:准的部?。分可: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但他!处,有经批准建造的农】村住宅、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已享受》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数除外每—户可建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总和?不得高于《。当地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且不【作分户计算
】 上述可建建—筑面积的认定应由具!备条件?的农村村《。民家庭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征:。地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可建建筑面积认定】证明
》第十八条 (超标准!建房:的补偿)《
虽经》建房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超过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的》建筑面积可给—予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价补偿但不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 (一) 在批准!建房时超过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审,批的;
】 (二)《 在:批准建房《时只批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明确!房屋层数、》建筑面?积,的
? 超标准建筑面积】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 】
,
,第十九条 (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对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房屋【所有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价+ 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 (—非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
— 对?非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下列《费,用
— (一)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 (二)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 (三)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一条 !。(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除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外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处理)【
:。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对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估【价机构的确定)
】 征地《房屋补?。偿中:涉及需要评估的估价!机构由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估价:机构确定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
第二十四条 】(,征,地房屋补偿的评估)!
征地房屋补偿!的评估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
评估—的技术?。规范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征《地房屋补偿协调)】
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制定具体】。补,偿方:案提供给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具体补偿方案应当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房?屋的:地点、搬迁期限【等内容?
《在,答复期限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调—答复:期,限届满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未,作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按照《。具体补偿方案实施】补偿
《
第二十六条 【(责:令交出?土地)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出具》行政决定书》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七条 (补!偿结果公开)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征地房《屋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结果在被《征地范围内向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公》布,。区(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地房屋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已征未拆】地块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 本规定施行前已!办理征?收集体土地手续并】已完成?土,地、青?苗,、集体资产》补偿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手《续尚未实施房屋【补偿本规定施行【后实:施房屋补偿的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编《制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并按照《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听取意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人?员培训)
— 从事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举》报处理)
》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期)
—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同时废止!征收集体土地后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