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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1〕75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管理部?。门) ?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 第五条 (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  :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 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 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 :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   ?(三)? 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 (四) 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     (五【。) 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 (房?屋调查确认) 【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入征地补偿【。。登记范?围调查结果应当【经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确认并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布 ? 第九条》 (房屋补偿费用)!   房屋》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前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做到: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 第十《条 (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批准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的镇(乡》)、:。村予以公告(以【下称“征地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 日 ? 征地公告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订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 日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房屋的补—偿方式?; ? ,   (二) 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   (三) 安置!房屋坐落、单价;】    》 (四) 土—地使用权《基,价; ?     (—五): 价格补贴;—     (【六) 签约》期限;     !(七)? 其他事项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就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后: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 第十一条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计户标准和》面积确定)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十—。三条 (建》制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建制》不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补偿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未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    (一) 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    《(二:) :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支付给提《供宅基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   征《地房屋补偿》还应:当对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补偿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六条 【(已批未建的房屋补!偿)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价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可》以,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补偿本》条规:定的重?。置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开工或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照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已自》行拆除?的旧:。房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第十七条 (可建未!建的房?屋补:偿):  : 征地公告时—符合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家庭因》建设规划控制—等原因未新建、扩建!住房:的,现住房?建筑面积以征地【公告时符合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的》。人数计算;低—于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可建面积标【准,的,部分可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但他处—有经批准建造的农村!住宅、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已享受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数除外每户—可建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总和不—得高于当地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且不作分户计】算 ?  上述可建建筑面!积的认定应由具备条!件,的农村村民家庭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征》地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可建建筑面—积认定证明 第!十八条 (超标【准建房?的补:偿)   虽经【建房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超过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的建筑面—积可给予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价【补偿但不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    (一) 在!批准:建房时?超,过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审批【的,; ?。    (二) 】在批:准,建房时?只,批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明确?。房屋层数《、建筑面积》的   超标准【建筑面积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 第十】九条 (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对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房屋》所有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价+》 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 (非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   对【非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下【。列费用     !(一:)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   ?  (三)》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一条 》(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除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外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处—理)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对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估?价,机构的确定)—   ?征地房屋补偿中【涉及需要评估—的估价机构》由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  估价机构确定】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 第二?。。十四条 (》征,地房屋?补偿的评估)   !征地房屋《补偿:。的,评估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   评估的!技术规范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征地房》屋补偿协《。调) ?  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制?定具体补偿方案【提供给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具体》补偿方案应当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房屋的地】点、搬迁期限等内容!   在答复【期限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调》答复期限届满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未作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按照具体》补偿方案实施—补偿 第二【十六:条, (责令《交出土地)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出!具行政决《定书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七条 (《补偿结?果公开)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征地房屋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结果在被征!地范围内向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公布区】(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地》房屋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 ,第二十八条》 (已?征未拆地块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本规定!施行前已办理征收集!。。体,土地:手续并已完成土【地、青苗、集体资】产补偿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手续:尚未实施《房屋补偿《本规定施行》后实施房屋补—偿的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编制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并按照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听取意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人员培训)  【 从事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举报处理) 【 ,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同时废止征收】集体土地《后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