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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1】〕75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 ,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管理部【门)  《。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 (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 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一) 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二) 》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三)? 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 (四) 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  : (五) 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 (房屋调查确!认) ?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入征地补偿登记】范围:。调查:结果应当经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确认【并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 (房屋补偿!费用)   房屋】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前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做到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第十—条 (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批准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的镇—(乡)、村予以【公告:(以下称“征地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 日 》 ,征地公告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订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 日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房屋的《补偿方式;   !  (二) 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  (三) 安置房!屋坐:落、单价;  】。   (四) 土】地使用权基价—;   》  (五) 价格补!贴;    【 (:六) 签约》期限; 》   ? (七) 》其他事项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就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后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计!户标准和面积—确定) 《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 , 第:十三条 (建—制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建制不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补—偿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未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    《(,一) ?。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 ?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支》。付给提供宅基—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   征地房屋】补偿还应当对—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补偿【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已【批未建的房屋—补,偿,。),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价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可以】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补偿本条规定的【重置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开工或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照《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已自行拆除的旧】。房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第十七条【 (:。可建未建的房屋【。补,偿)   征地【公告时符合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家庭因建设规划控】制等原因未新—建、扩建住房的现住!房,。建筑面积以征地【公告时符合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的人数计算;低于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可建!。。面积:标准的部分可—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但,他处有经批准建造的!农村住宅、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已享?受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数除】外每:户可建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总【和不得高于当地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且不作—。分,户计算 》  上述《可建:建筑面积的认定应】。由,具备:条件的农村村民家庭!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征地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可建建筑面【积认定证《明 ? ,第十八条 》(超标准建》。房的补偿) —  虽经《建,房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超过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的建—筑面积可给予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价补偿但不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一) 在批准建】房时:。超过: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审批】的;     (!二) 在批》准建房时只批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明确房屋层数、建!筑面积?的 :。  超标准建—筑面积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 【第十九条 (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  对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房屋所》有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价!+ 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 (非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  【 对非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下列费【用     (一!)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  :(二)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  :  (?三)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第二十》一条 (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除!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外!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处理)  —。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对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估价》机构:的确定) 》  征?地房屋补偿中涉及】需要评估《的估价机构由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   估价机构确】定,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 第二十四条— (:征地:房屋补?偿的评估)   征!地,房屋补偿的评估【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 《 ,。  评估的技—。术规范?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征地房屋补偿协调!)   《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制定具】体补偿方案提—供给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具】体补偿?方案应当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房屋的】地点、搬迁》期限等内容   !在答复?期限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调答】复,期限届满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未作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按照《具体补偿方案实施补!偿 第二十六条!。 (责令《。交出土地)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出具行!政决定书 》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补偿结】果公开)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征【地,房屋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结果在!被征地范围内向【。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公《布区(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地房】屋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 ,第二十八《条 (已征未拆地块!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本规】定施行?前已:办理:征收集体土地手续并!。已完成土地、青苗、!集体:资产补偿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手续!尚未实施房屋补偿】本规定施行后实【施房屋补偿的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编制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并按—照,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听取意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人《员培训)  — 从事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 第:三十条 (举报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期) 】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同时废止征收集体】。土地后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