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1—〕75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 (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
!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 日《
: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一) 《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二—) 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 《(三) 《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
(四) !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
》(,五) 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 (房屋调—。查确认)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入征地补偿登记【范围调查结果应当经!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确认并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布 :
第?九条 (房屋补偿】费用)
—。房,屋,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前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做到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第—十条 (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批】准,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的镇(乡【)、村予以公告(以!下称“?征地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 日
】征地公告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订,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 日?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房屋的补偿方!式;
(!二) 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 , (三) 【安置房屋坐落、单】价,;
(四!) :土地使用权基价【;
【(五)? 价格补贴; 【
《 (六) 》签约期限; —
, 《(七:) :其他事项
【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就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后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计户标—。准和面?积确定)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十—三条: (:。建制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建制不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补偿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未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 (一)《 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 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支?付给提供宅基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
?。 征?地房屋补偿还应当对!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补偿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六条 (已】批未:建的房屋补》偿)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价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可【以,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补偿本!条规定的重》置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开工或《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照!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已自行拆除的旧房!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第十七条【 (可建未建的房屋!补偿)
》 征地公告时—符合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家庭因建设规划控!制等原因未新建、】。扩建住房的现—住,房建筑面积》以征地?公告:时符合?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的人》数计算;《低于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可,建面积标准的部分可!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但他!处有:经批准?建造的农村住宅【、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已享受】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数除外每!户可建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总和不得高于】当地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且《不,作分户计算
【 上?述,可建建?筑面积的认》定应由具备条件的农!村村民家庭》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征地【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可建!。建筑面积认定—证明
》第十八条 (超标】准建房的补偿)【
虽经建房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超过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的建筑面积可给予】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价补偿但不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 (?一) 在批》准建房时超过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审批的;
】 : (二) 在批【准建房?时只批?。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明确房《屋层数、建》筑面积的
》 超标《准建筑面积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
第【十九条 (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 对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房屋所有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价】+ 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 ,(非:。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
对非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下列费用—
(一】)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 ?(三)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第二十一条 【(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除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外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
第二十二条— (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处》理,)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对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估价?机构的确定》)
?。。 征地房《屋补偿?中涉及需要》评估的?估价机构《由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
估价机构确】定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第《二十四条 》(,征地房?屋补偿的评估)【
征地房屋补偿!的评估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
《 评估的技术规范】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征地房屋《。补偿协调《。)
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制定具《体补偿?。方,案提供给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具?体补偿方《案应当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房屋!的地:点、:搬迁期限等》内容
在答复!期限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调答复期限届满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未作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按照具体补偿方!案实:施补偿
第【。二十六条 (责【令交出土《地)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出具《行政决定书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补偿结?果公开)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征地房屋》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结果在被征地范!围内向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公布区(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地房屋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已征!未拆地块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本,规,定施行?前已办理《。征收集体土地手【续并已完成土地、青!苗、集体资产补偿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手续》尚未实施房屋补【偿,本规定施《行后实施房屋—。补偿的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编制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并按照!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听取意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人员培训》。)
从事—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
:第三十条 (举报】处,理)
《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期)
【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同时废止征!。收集体土地后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