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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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辅助业经营的(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已领取《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地;》
—(三)有《符合国务院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人员《;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九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运!输辅助业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区、县(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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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业申请书》(,。含可行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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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章程;— :
(【三):法,定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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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赔偿《保,证金:凭证:(按交通部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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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营及办公场地证明!;, :
(六】)车辆明细》表及行驶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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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人】员及:驾驶员的相》关资格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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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辅助业经】营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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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予审批》或者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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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其:中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还需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 禁止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上路营运 【。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的】单位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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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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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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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10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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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5年以《上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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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方式之一《的赔付能力保证 】
【1、:在指定的银行帐【户中存入不少于【40万元人民币【的,赔付能?。力,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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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不少于赔付能】力保证?金数额的担保;【
3!、办理不少于赔【付能力保证金的保险!
第十】三,条 从事道路货运】交易市场《、货:物,运输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业务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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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道路货运《交易市场须》具有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封闭、硬—化的停车场》有500《平方米以上的永【久性库房有供配载业!户进场经《营的营业用房—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为车主、货主!提供食?宿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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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货运停车【。场须:。具有:500平方米以上封!闭、硬化的停—车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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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立货运!交易:市场和货《运停车场须具有相】应的出入通道和必】需的安全《、消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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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从事《物,流服:务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条【件并符合物》流服务?的相关?条件 《
第十五条! 申请人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日内未《从事所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行《失效:原申请人应当—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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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改变】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应当到原审批或核】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设—。立分支机《构,、改变?经,营区域?、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应当向原】审批:或者核准机构—备案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停】业,、复业或歇》业的应当提前30】日到原审批、核准机!构办理停业、—复业或者歇业手续】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保持车容整洁【、设施齐全、车【况良好;运输车【。。辆应符合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 【
—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车《。辆载货?限额装载《。货物不得超载运输】 ,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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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税!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必须使用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辅助服务专—。用发票 《
第二【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危险品运输—作,业人员等应当到【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职业技术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经【。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后核发从业》资,格证书或操作—证持证上岗 【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军【事等紧急运输的【调度对完成紧急道路!货物:。运,输任务的经营者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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