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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者
—第八条?。 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辅助业经营的(】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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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已领取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
—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地; 【。
(三【。)有符合国务院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人员;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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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运输辅助业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区、县(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开业申?请书(含可行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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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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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验】资证明?;
!(四)?事故赔偿《保证金凭证(—按交通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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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营及办公场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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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车辆明细表!及行驶证复印—件,。;
】
(七)管理人员】及驾:驶员:的相关?资格证?件
第十!条 对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辅助业!。经营: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予审批或者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其中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还【需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禁,止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上路营!运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的,单位: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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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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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
(三《)具:有10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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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5年》以上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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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方式之一的赔付】能力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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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指定的【银行帐?户中存入不少—于40万元人民币】。。的赔付?能力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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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不少于】赔付:能力:保证金数额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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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不少于赔付能力【。保证金的保险 】
第十三条】 从事?道路货运交易市【场、货物运》输,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业】务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设立道路【货运交易市》场须具有《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封闭、硬化的!停,车场有5《00平方米以上的永!久性库房有供—配载业?户进:场经营的营业用房】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为车主、货主【。提供食宿的场—所; ?。
【(二)设《立货运停车》场,须具有?。500平方》米以上封闭、硬化的!停车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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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立货:运交易市场和货运】停车场须具》有,相应的出入通道和】必需的安全、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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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从事】物流服务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条件并符—合物流服务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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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申请人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日内未从事所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行失效《原申请人应》。当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改:变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应当到原审—批或核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设立分支》。机构、改变经营【区域、?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应当向原—审批或者核准机构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停业、复》业或歇业的应—当提:前30日到》原审批、核》准机构办理停业、复!。业或者歇《。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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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保持车容整洁、!设,施齐全、车况良好;!运输车辆应符合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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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车辆【载货限额装》载货物不得》超载运输 —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税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必须使用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辅助《服务:专用:。发票
】第二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危险品运—输作:业人员等《应当到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职业技》术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经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后核发从《业,。资格证书《或操作证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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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军事等紧急运【输的调度对完成紧急!道路货物运输—任务:的经营者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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