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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 》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谭仲池 》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    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征收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车辆通《行,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车》辆通行?。费的征收范围、期】。限、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 ?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免征车辆通行【费的从其规定— 》 ,第六:条 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及】。。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长期》(三个月以》上)在本市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 【 ,  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进入长沙城市道路】的机动车辆应当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经】常进入市区的可以】选择: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或者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 》 第《七条 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必须在每年【4月1日以前办理缴!费手续;新入—户车:辆应从购《车次:月起缴纳本年度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对,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车【。辆由征收机》构发给车主》车辆通行费》缴讫证  】  车主应随车携!带车:辆通行费缴讫证以备!查验车?辆通行费缴讫证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 【  :。  车辆通—行,费缴:讫证遗失的》应当提出书面补领】申请持缴费发票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实后补发车辆通行!费,缴讫证 】 第八?条 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换牌的车主】应当自换牌之日【起3:0,日内:到征收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  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报废以及过户到外地!的,车主可?凭报:废或过户凭证以【及,缴费发票到征—收机构办《理有关?手续退回次月—起本年度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 !。 第》九条 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收》费,。站(点)代》为,征收入站(点)一】次收费一次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必须】保存到出站(点)为!止5:日内有效超过5【日的按?每5日收取一次车辆!通,。行费不足5日的按】5日计算 【 第十条— 征收车》辆通行费必须—开,具专用票《据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偿还城市】道路建设的贷款本息!以及路桥维》护和:征收管理《等 》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车辆通行《费 第】。十一条 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向社会!公开批准文号、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用途、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 》。 第十二条! 市物价、—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通】行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 第—。十三条? 征收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以在收费站(点)和!经批准的稽查点对机!动,车辆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情况进—行稽查被稽》查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拖欠《、逃缴应《按,年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除责令补】缴外可从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起】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    (!。二)使用《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借用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借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规定缴【纳应按次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驾:驶车辆强行》。通过收?费站(点)的可以】并处应缴车辆通行】费5至?10倍的罚款 !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征收机!构实施 》 :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六条 》。。 阻:碍、围?攻、谩骂、殴打【执行:职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七条 】 负责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