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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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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档案管理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纸质?。、电子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材【料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规范!。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件,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档】案事业?对本辖区内》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 :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管理
》
第五条 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分别?负责:市,区、县(市》)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县(市)范围内的!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和,跨县(市)》、区的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和管理
!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加【强对:。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接收:勘测档案、》规划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基础】资料: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归档的城乡建】设,档案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勘测形成【的下列勘《测档案勘测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汇交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当在勘测成果形】成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 (《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细成果;
》
(二)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
【 (三)地形图】
第八条 下列规!划,档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 , (一)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
(【。二)镇总《体规划和《镇详细规划;
【
》(三)乡规划;【。
? ?(四:)村庄规划
第】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
, ,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四)》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
, (五—)文物古迹保护建】筑工程档案;—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 :(七)城市防洪【、抗震、《环境:保护和人防工程【档,。。案;
— (八)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涉密工程以外的军!事,工程档案;
【 ? ,(九)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移】交的工程档案
【
《。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移交补充、变更】后的城乡建设工程文!件材:料,
第?十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出具书面意见!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城市建设档!案馆出具的》书面意见
》
第十?一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其《档案不得遗失
】 ? 建设单位注销或】者撤: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基础资料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负【责收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城乡建设历史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和设施发展!史等文?件材料;
— (二)与】城乡建设相关—的自然资料》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资料;《
(三)!有关城乡建设的【法规、政策》、计划文件资料、统!计资料及设计、科】研、:施工:等技术规程》规范、?专,业论著等资料
第!十三条 规划、【建设、市政公—用、交通、房地【产、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在实:施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与【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相关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资料应当在两】年内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十—四条 ?城乡房产权》。属档案是城乡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城乡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城】市建设档《案馆的业务联系和】信,息沟通实现档案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的城乡建!设档案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建》设活:动的实际状况
【
城乡【建,设档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对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禁,止,对档:案,进行涂改、伪造
!第十:。六条 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 (《二)档案《为原件;
》
》(三)?档案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整?理立:卷,
: 在移交档】案时按?照有关规定》形成的图表、声像等!纸质、?电子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档案应当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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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鉴定、整理、保管、!统计、销毁、保密和!提供利用等制度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科《学、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恒温恒湿、防【盗、防火、防渍【、,防磁、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必要?设施保证城》乡建设档案的—安全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对需要永久保【存的城乡建设档【案采取光盘》、磁盘及《。。其他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
】 :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对电子介质形式的!建,设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存,保证:城乡建设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采,用数字化《信息管理技术整合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形成城乡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加强】。与综合档案》馆的业务联系和信】。息沟通实现档—案信息共享依法【为,社,会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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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目录编制必要的参考!。。资,料为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 载?有城市建设档—。案馆印章标记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城乡建【。设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乡?建设档案中涉及的】保密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持有合法!证件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城乡: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检查或》者抽查等方》式,对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的有?效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城乡建设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建《设行为不良信用记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乡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编制的档案不!真实、?不完整且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建设—行为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按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执行
— : 本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参,照,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执行
】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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