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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长沙!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档案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纸质、电子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材料》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规范—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件?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档案事业对本辖区内!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    《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管理 — 第五条 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分别负责!市区、县(市)【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县(市)【范围内的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和跨《。县(市)、区—的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和管【理   》 ,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加强【。对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接收勘测—档案、规划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基础资料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归档?的城乡建设档案【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勘【测形:成,的下列?勘测档案《勘测: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汇交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当在勘测【成果形成《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 ,  :(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细成果—;    — (二)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   》  (?三):地形图 第八条 !下列规划档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  (一)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  《 ,  (二)镇总体】规划和?镇详细规划》;     (】三)乡规划;  !。   (《四)村庄规划— :第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 (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 ,   (四)—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五)文物古迹保护!建筑工程档案; 】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     》(七)?城市防洪、抗震、环!境保护和人防工程档!案;     】(,八)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涉密】工程以外的军—事工:程档案;    ! (九)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移】交的工程档案  ! ,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移交补充、变!更后的?城乡建设工程文件】材料 第十—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出具书面意见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城市】建设档案《。馆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其档案不!得遗失 》  :  建设单位注【。销或者撤《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基—础资料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负责—收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   ?(一)城乡》建设历?史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和设施发】。。展史等文件材—料;     】(二)与《城乡建设相关的自然!资料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资料; 》。    (》三)有关《城乡建设的法规【、,政策、计划文件资】料、统计资》料及设计、》科研、施工等技术规!程规范、专业论【著,等资料 第十三条! 规划、建设、市】政公:用、交通、》房地产、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在实施】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与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相关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资》料,应当在两年内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 第十四条》 城乡?房产权?属,档案是城乡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城乡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城】市建:设档案馆的》业务联系和信息【沟通实现档案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的城乡建!设档:案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建设活》动的实际状况 【。     城乡建】设档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对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禁止对档案—进行涂改《、伪造 第—十六:条 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   ? ,。 (二)档》案为原件;》 ,   ?  :(三)档案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整理立!卷   》  在移《交档案时按照有【关规:定形成的《图表、?声,像等纸质、电子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档案应当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鉴,定、整理、》保管、统《计、销毁、保密【和提供利用等制【度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科学、规【范管理? ,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恒温》恒,湿、:防,。盗、防火《、防渍、防磁—、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必要设施保证城乡】建设档案《的安:。全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对需要永久保存的!城乡建设档案采取光!盘、磁盘及》其他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 —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对【电子介质形式的【建设: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存保证城乡建设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采用数字化信息】管理技术《整合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形成】城乡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加强》与综合档案馆的【业务:联,系和信息沟通实【现档案?信息共享依法—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目录编制必要的参!考资:料为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  载有城市建设】档案馆印章标记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城】乡建:设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乡建?设档案中涉及的保密!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持有《合法证件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 第二?十五条 《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城乡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检查或者【抽查等方式对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的》有效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城乡?建设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建设行为不良信】用记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乡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编制的档案不真【实、不完整》且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建设行为【。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按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执行?    》 本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参照》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执》行 :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