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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按规定安排好绿】化,。。用地已?规划的绿《化用地?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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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应!逐步达?到人:均8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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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区建设】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建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 新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旧区—新,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改《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0%
! 新建的》单,位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单位不】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工厂、】宾馆、体《育场(馆)不低【于,30%改建、扩建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化【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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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时对未【达到绿化用地—。标准:或擅自减少》。原有绿化用地—面积的单位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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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绿化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注重】市树、市花的栽【培构成科学的城【市生态植《物群落?美化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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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费不得低!于该项目建筑—工程总投资》的2%由建》设单位专项使用
!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该【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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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共绿?地绿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由市园林行【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 ?单位绿?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接受园林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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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园林行!。政部门?应加:强苗圃、花圃的建设!适应城市绿化和美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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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期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用于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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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鼓励居?民植树、栽》花、种?草美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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