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房屋征收(拆【迁,)基地水、 电、】燃,气等公用设施—使用管理的通知【
,
沪建?交联〔2011〕8!4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征!收(拆?迁,)基地的公用设施使!用管理确保》被征收人或房屋使用!人正常使用水、【电、燃?气等:设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本市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应按照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房屋征收(拆迁)基!。。地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管理确保被征收【人和房屋使》用人正常使用水、】电、燃气等公用设施!除欠费和非正—常使用?水、电、燃气—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中断房屋征收—(拆迁?)基地的供水、供电!、,供气
?
二、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对房屋】。征收(拆迁)—基地内水、电—、燃气等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正常抄表》计量、寄送账单和】结算费用等》工作各单位和个人应!正常使用水、电【、燃气等公》用设施避免浪费并】按时缴纳使用费用
!
? 三、对未能按时缴!纳水、电、燃气等使!用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公用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催缴对?催缴后仍然不缴【纳使用费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恶意欠缴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可】将,当,事,人的: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四、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房屋拆迁公司)应!配合有关公用事业】单位做好房屋征收(!拆迁)基地内的水】、电、燃气等使用】管理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将房屋征收!决定抄送房屋征收】基地所在《地的有关公》用事业单位》。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房屋征收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公用】事,业单位并配合做【好抄表销户、—分摊:计算、表《具拆除等工作被征收!人或房?屋使用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配,合公用事业单位做好!水、电?、燃气等《使用费用《的结算工作
! 五、对因各种原】因暂时停滞的房屋】。征收:(拆迁)《基地公用事业单【位应加强公用设施日!常巡查?和维护确保水—、电、燃《气等各种设》施正常使用同时【。应坚持上门》。。抄表及时结清单【。位,和个人的使用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公用事》业单位保证居民水、!电,、,燃气正?。常使:用对非正常使用【水、电、燃气等现象!要及:时制止并通知—有关公用事业单位处!理
市建设交【通委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水务局
市电!力公:。司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