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房屋征收(拆】迁)基地水、 电】、燃:气等公用《设施使用《管理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1〕846—号
各有关单位
!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征收(—拆迁)基地的公【用设施使用管—理确保?被,征收人或《房,屋,使用人正常使用水】、电、燃气等设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应按《照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房屋》征收(拆迁)—基地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管理:确保被征收》人和房屋使用人正】常使用水、电、燃】气等公用设》施除欠费《和非正常使用水、】电,、燃气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中断房?屋征收(《。拆,迁)基地的供水【、供电?、供:气
《 二、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对房屋征收(拆迁】)基地内水、—电、燃气《。。等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正常抄【表计量、寄送账【单,和结算费用等工作各!单位和个人》应正常使《。用水、电、燃气【等公用设施避—。免浪费并按时缴纳使!用费:用
三、】对未能按时缴纳【水、电?、燃气等《使用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公用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催?缴,对催:。缴后仍然《不缴纳使用费—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恶意欠缴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可!将当事?人,的,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
四》、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房屋拆迁公司)【。应配:合有关?公用事业单位—做好:房屋征收《(拆:迁)基?地内的水、电—、燃气等使》。用管理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将房屋征【收决定抄送房屋【征收基地所在地【的有关公用事业单位!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房屋征收《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公用事业单位并配!合,做好抄表销户、【分摊计算、》表具拆除等工作【。被征收人或房屋使用!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配合公用事业单】位做好?水、电、燃气等使用!费用的结算工—作
—五、对因各种—原,因,暂时停滞《。的房屋征收(拆迁)!基地公用事业单【位应加强公用设【施日常巡《查和维护确保水、】电、燃?气等各种设施正常】使用同时应》坚,。持上:门抄表及《时结清单位》。和个人的使》用,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公用!事业单位保证居【民,水、电、燃》气,正常使用对非正常】使用:水、电?、燃气等现象要及】时制止并《通,知有:关公用?事业单位处理
】市,建设交通委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水?务局:
市电力公司—。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