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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房屋征收(!拆迁)基地水、 】电、燃气等公—。。用设施?使用管理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1】〕,84:6号
各有关—单,位
?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征收(—拆迁)基地的—公用:设施:使用管理《。确保:被征:收人或房屋》使用人正常》使用水?、,电、燃气等设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本》市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应,按照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房屋征】收(拆?迁):基地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管理确保》被征:收人和房屋》使,用人正常《使用水?、电、燃气等公用】。设施除欠费和非正常!。使用:。水、电、燃气—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中断房【屋,征收(拆迁)基地】的,供,水、供电、供气
!。。 二、》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对房屋征收(【拆迁)基地内水【、,电、:燃气等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正常抄表计量、寄!送,账单和结算费用等工!作各单位《和个:人,应正常使用》水、电、燃气等公用!设施避免浪费并按】时缴纳使用费—用
《 三、对未能按时!缴,纳,水,、,电、燃?气等:使用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公用—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催缴对催缴】。后,仍,然,不缴:纳使用费《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恶意欠缴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可将当《事人的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四】、,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房屋—拆迁公司)应配【合有关公用事—业单位做《好房屋征收(拆迁】)基地内的》水、电、燃气等使用!管理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将房屋征收!决定抄送《房屋征收基地—所在地的《有关公用事业单位】。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房屋征收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公《用事业单位并—配合做?。好抄表?销户、分摊计算【、表具拆除等工【作被征收人或房【屋使用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配合公用事业单【位做好水、电—、燃气等使》用费用的结算—。。。工作
【。五、对因各种原因】暂时停滞《的房屋征收(拆【。迁,)基地公用事业单位!应加强?公用设施日常—巡,查和维护确保—水、电、《燃气等各《种设施正常使用同时!应坚持上门抄—表及时?结,清单位和个人的使】用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公用事业单位保证!居民水?、电、燃气正常使】用对:非正常使用水—、电、燃气等—现象要?及时制止《并通知有关公用事业!单位处理
市建】设交通委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水》务局
市电》力公司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