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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上海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管理》的试行规定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管?。线建设 工程—规,。划核:查管理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 (沪府办〔—201?1〕97 》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管—理的试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1月》22日 上—海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管理的试行规】定 ? 第一条(目【的、依据) 【  : 为推进落—实地:下管线?核,查制度?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实时维护》上海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试行?规定 《 : 《 》第二条(基本制度)!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管理是指—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推行告?知,承诺制度在踉—踪测量、规划验收】、档案移交等—工作中对建设单位】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 》 《 第三条《(责任部门)  !  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受委托【实施规划管理—的有:关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规—划核查管理工—作 【。    《 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测管办”)负责【地下管线测》量管理?的监督和结果的管理!工作 《   【 ,。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工:作  !  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区【县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线》信息收集《工作 】 》。 , 第四条《(委托测量任务和告!知管理部门)—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并与:其签订全市》。统一的跟踪测量【合同 【   《 新建及》。改建道路《。工程的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测绘?单位实施 !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告知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单位的信息】并提交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合同 【 》 第【五,条,(告知?承诺) 《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地:下管线跟《。踪测量、规划验【。收、:档案移交《等管理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应,当对:落实告知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 》 , 第六条(实!施跟踪测量) 【。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测绘单位按照!。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 实施跟!踪测量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测绘规范实!。施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    【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当在15 天—内将测量结果报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技术符合性质量!检查:对经技术符合—性质量?检查测量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市》测管:办责令测绘单位重测! 》 》 ?第七条(测绘—。。监,督,检,查,)   》 市测《管办应当及时检查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实施情况对测绘单位!未及时实施跟踪【测量的应当督促其】补测 —。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开?工复:验时间告知》开工时间、》。施工工期、完工【时,间,等信息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建!设项:目有关?信息通知市测—管,办以便开《展测绘监《督检查 【 《 , 第八—条(测绘的》费用)?    施工现!场已:经覆土不能》补测或者重测—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实施探测》测绘:单位不具备探测【作业能力的由市测】管办指定具备—探测作业能力—的测绘单位实施探】测 —    —。因建设?单位未?通知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导致补测或者探测!所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因测—绘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跟踪测》量或者测量结果不合!格导致补《。测、:重测:。或者探测《所产生的费》用由:测绘单位承担 】 ,    【 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及相关费《用应纳入工程—项目预算 【 , 《 第九【条(:竣,。工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复验《时报告的完工—时间后 3 —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 第十《条(档案移交—)   》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 !6 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 ?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 : : ?第十一?条(规划监》督检查)   】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承诺事项落实情】况的核查可以在实施!核,查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交承诺落实的证!明材料 《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核查建?议书:督促其整改 !     【 (一)未—按照规定《通知测绘《单位实施跟踪测【量的; 【  《  :  (二)未按】照规定申请竣—。工验收的 — :    — 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建设、》未经复验擅自开工】、未按照规》定移交档案》。资料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第:。十二条?(承诺落实证明材】。料)  》  建设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可以视作承—诺已落实《。的证明 】      】。(一)?正在建设《中的建设项目,【 可以?提交: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复印件)—及受委?托的测绘单位—对,跟踪测?量进展情况的说明;! 《     【 (二)已完成建!设但尚未申请竣【工规划验收的建设项!目可以?。提交:档案预?验收通过证明—; 】     》。 (三)《已完成建设且—已完成档案移交的建!。。设项目可以提—交档:案移交?证明文件 ! 《 第十三【。条(承诺事项—核查)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查不》予通过? 《   》。   (一—)建设单《位受到行政处—罚且未按照要求【。改正完毕《的; 】      (】。二)建设单位接受】核查建议书两次以上!且未按照要求改正】完毕:。的 】 —第十:四条(承诺未—落实责任《),    —建设项目《存在核?查未:落实情形且建设【单位:无法说明原》因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到规!划管理部门接受【诚,信法:制教育?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前!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暂缓》为其办理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 : 《 第十五条— (信息化应—。用的:推进)  —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审批《信息:网,络的建设《。依法实现行政管【理机关审批信息内部!共享:并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政府《信息公开 】 ?   ? 市测管办应当【建立和?完善地下管线信息的!更新维护机制地【下管:线经规划竣工验【。收后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将地【下管线信《息汇集至市》测管办市测管办应】当将地下管线信息及!时录入提高地下管线!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并可按照—规定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服务 】 ? , : , , 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 ?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执行地下!管线核查规定—的情况进行全—过程行?政监督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七条(!试行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