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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管理的》试,。行规:定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管线建设《 工:程规划?。核查管理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2011〕9】7 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管】理的试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1!月,22:日 上海》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管理的试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 :为推进落实地下管线!核查制度《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实【时维护上海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试行?规定 ? ? , , 》 :第二条?(基本制度) 【  : ,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管理是指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推行!告,知,承诺制度在踉—踪测:。量、规划验收—、档案?移,交等工作中对建设】单位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 ! 第三条(责—任部门)   】 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受委托》实施规划管》理的有关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规划核查管】理工作 — ,。  《  : 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测?。管办”)负》责地:下管:线测量管理的监督和!结果的管《理工作 》 ,    【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工作 】  :  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区县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线信息【收集工?作 【 , ? : 第四?条(委托《测量任务和》告,知管理部门》)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并:与其签订全市统【一的跟踪测量合同】   ! 新建及改建道路!工程的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测绘单位实】施 —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告知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单位!。的信息并提交—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合同 ! , , : 第五条(告知】承诺)   【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地下管线跟踪测量!、规划?验收、档《案移交等管理—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 : ?    建设单】位应当对落实告【知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 》 第六条】(,实,施跟踪测量》)    —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测绘?单位:按照: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 实施—跟踪测量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测绘规范实施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 :  《 , 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当?在15? 天内?将测:。量,结果:。报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技术符】合性质量检》查对经技术》。符,合性质量检查测量】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市测管办责—令测:绘单位重测 】 【 , 第七条》(测绘监督检查)】    市测】。。管办应?。当及时检查》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实施】情况对测《绘单位未及时实施】跟踪测量的应当督促!其补测 《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开工复验时间告!知,开工时间《、施工工期、完【工时间等信息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建:设项目有关》信息通知市测管办以!便开展测绘监督检查!。 — , 第【八条(?测,。绘,的费用)  【  施《工,现场已经覆》土不能补测或—者,重,测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实施探测测绘单】位,不具备探测作业能力!。的由市?测,管办指?定具备探《测,作,业能力的测绘单【位实施探测 】    】因建设单位未通知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导致补!测或者?探测:所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 ,。因测绘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跟踪测量或】者测量结果不—合格导致补测、【重测或者探》测所产生的费用由】。。测绘单?位承担 【    【。。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及相关费!用应纳入《工程项目预算 !。 ! 第九条《(竣工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复验【时报告的完工时间】后 3 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 第【十条(档案移交) !   ?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 6? 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 】  :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 ?。 【 第十一条(规】划监督检查)—  ?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承诺事项落!实情况的核》查可以在实施—核查: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交承—诺落实的证明材【。料 :。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核查—建议书督促其整【改,。 【。     (【一)未?按照规定通》知测绘单位实施跟】踪测量的《;  !    《 (二)未按照规】定申请竣工验—收的 》   — , 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建设:、未经复验》擅自开工、未按照】。规定移交档案资料】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 , 第十二条(承】诺落实证明材料) !    建设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可】以视:作承诺?已落实的证明 !     】 (?一)正在建设—中的建设项目—, :可以提交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复印件)《及,受委:托的测绘《。单位对?跟踪测量进展情况的!说明; 】     — (?二,)已完成建》设但尚未申请竣工规!划,验收的建设项—目可以提《交档案预验收通【过证明; 》   】   (》三)已完成建设且】已完成档案移交【的建设项目可—以提交?档案移交证明文【件 ! 《 第:十,三条(承《诺事项核查)—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查—不予通过 !     — (一)建设单】位受到行政处罚【且未按照要求改正完!。毕,的; 》 ,     【 (二)建设单位!接受核查建议—书两次以上且未【按照:要求改正完毕的 】 — 第十四!。条(承诺《未落实责任)—   《 建设项目存在】核查未落实情—。形且建设单位无法】说明原因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到规划管《。理部门接受诚信【。法制教育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前】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暂:缓为其办理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 》 第十五条 (信】息化应用的》。推进:)  《  :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审批信息网络的建】设依法?实现行?政管理机关审批信息!内部共享并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政府信息公开 【 —   市测管【办应当建立和完善】地下管线信息的更】新维护机制地下管线!经规划竣工验收后】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将地下—。管线信?息汇集至市》测管办市测管—办,应,当,将地下管线信息及】时录入提高地—下管线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并可按照规》。定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服务 !。 , : 《 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   【。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执行地》下管线核查》规定的情况进行全】过程行政《监督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七条(】试行日期)  】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