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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管理?的试行规定 【 ,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管线建设 》工程:。规划核查管理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2011〕9】7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管理《。的,试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1月2】2日 ? 上海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管理《的试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 为推进落—实地下管线核查【制度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实《时维护上海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试行《规定 — 《 ,。 第二—。条(基本制》度) 《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管理《是,指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推【行告:知承诺?制度在踉踪测—量,、规划验收、—档案:移交:等工作中对建设单位!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 , ? 》 , 第三?条(责任《部门)    !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受委托实《施规划管理的—有关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规】划核查管理工作 】 , ? ,。    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测管办”)负!责地:下管线测量管理的】监督和结《果的管理工》作 ? : ,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工作: ? ,  《  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区县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线信息【收集工作 — 【 : 第四条(委托】测,量任务和告知管理部!门)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并与其签】订全市统《。一的跟踪测量—。合同: 【 ,  : 新建及改建道【路工程的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测绘单位!实施 !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告知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单位》。的信:息并提交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合同 — 】 第五?条(告知承诺) !。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地下管线跟踪测【量、规划《验收、档案移交等】。管理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    ! 建设单位应当【对落实告知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 — ? , 第六条《(实施?跟踪测量)》 ,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测绘》。单位按照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 实施?跟踪测量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测—绘规范实施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   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当?在15 天内—将测:量结果报《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技术符合!性质量检查对—经技术符合性质量检!查测量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市测管办责令!测绘单?位重测 《 , ? ? 第七条】(测绘监督检查)】    市【测管办应当》及时检?查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实】施情况对测绘单位】未及时?实施跟踪测量的【应当:督促其补测 — ? ? ,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开【工复验时间告知开工!时,。。间,、施工?工期:、完工时《间等:信息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建设项】目有关信息》通知市测管办以便开!展测绘监督检查【 【 —第八条(测绘的【费,用)   — 施?工现场已经》覆,土不能补测或者重】测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实施探》测测绘单位不具【备,探测作业能力的由】市测管?办指定具备探—测作业能力》的测绘单位实施探】测 【    因—建设单位《未,通知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导致补【测或者?探测所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   因》测绘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跟踪测量或者】测量结果不合格【。导致补测《、重测?或者探测所产生的费!用,由测绘?单,位承担 【    【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及相关费用应纳】入工程项目预算【 , !。。 , , 第九条(》竣工:规划验收)  】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复验时报告的!完工时间后》 3 ?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 第—十条(档案移—交,)   》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 6 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 , ?   》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 《 第十?一条(规划监督【检,查)  》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承诺事—。项落实情况》的,核查可以在实施核查!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交承诺落实】的证明材料》 :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核查建议书》督促其整改 —。 ?    —  : (一)未按照规定!通知测绘单》位,实施:跟踪:测量的; !     — (二)未—按照规?定申请竣工验收【的 : —   ? 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建?设、:未,经,复验擅自开》工、未?按照规定移交档【案资:料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第十二条(承诺落!实证明材料) 】   建》设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可以视作】承,。诺已落实的证明 !    】  (一)—正在建设中》的,建,设项目?, 可以提交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复:印件)及受》委托的测绘单位对】跟踪测量进展情【况的:说明; 》  —    (二)】已完成建设但尚【未申请竣工规划验】收,的建设项目可以提交!档案预验收通—过证明; 》 , : ?     —(三)已完》成,建设且已完成档案】移交的?。建,设项目可以提—交档案移《。交证明文件 【 》 :。 , 第十三条【(承:诺事项核查)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查【不予:通过 】      —。 (:一)建设单位受到行!政处罚且未按照要求!改正:。完毕的?; 】     (二】)建设单位接—受核查建《议书两次以上且未按!照要求改正完毕的 ! 】 第》十四条(承诺未【落,实责任)  【  建《设项目存在核查未落!实情形?且建设单位》无法说明原因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到规划管理部门接!受诚:信法制?教,育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前【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暂:。缓为其?办理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 】第十五?条 (信息化应用】。的推进)   】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审批信息!网络的建设依法实】现行政管理机关审】批信息?内部共享并》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政府!信息公开 【    】市测:管办应当建立和【完善:地下管线信息—的更新维护机制【地,下管线经规划—竣工验收后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将地下管线信【息汇集至市测—管办市测《管办应当将》地下管?线信息及时录—入提高地下管—线,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并可按照规定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服务 【 , ! 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 【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执行地?下管线核查规定的】情况进行全过—程行政监《督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十七条(试行日期】)    —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