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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管理?的,试行规定
】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管线:建设 工程规—划核查管理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
(沪?府办〔2011【〕,97: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管【理的试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1月22《日
上海》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管理—的试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进落实地下管】线,核查制度《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实时维护上】海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试行—规定
!
第二】条(:。基本制度《)
《。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管理是指《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推行:告知承诺制度在踉踪!测量、规划》验收:。、档案移《交等工?作中对建设单位【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
《
?
第三条(【责,任部门)《
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受委托实施【规划管?理的有关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规划核查《管理工作《 ?
】。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测管办【”):负责地下管线—测量管理的监督和】结果的管理工作【
【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工:作 :
】
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区县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线:信息收?。。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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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委托测【量任务和告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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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并与其签订全市【统,一的跟踪测量合同 !
【
新建及—改建道路《工程的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测绘单位—实施: :
《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告知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单位的信息【并提交?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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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告—知承诺)
》
?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地下—管线跟踪《测,量、规划验收、档案!移交等?。管理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应当对落实》告知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
?
—。第六条(实施跟【踪,测量)
《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测,绘单位按照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 实施跟踪】测量: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测绘:规范实施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 ? ,
,。
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当在:15 天内将测【。量结果报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技术】符合:性质量检查对经【技术符合性质量检查!测量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市测管办责【令测绘单位重测 ! :
《
第七【条(测?绘监督检查)
!
市测管—办应当及时检查【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实施情况》对,测绘单位未》及,时实施跟《踪测量的应当督促其!补测 ?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开工复验时】间告知开《工,时间:、施工工期》、,完工时间等信—息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建设项目【有关:。信息通?知市测管办以便开展!测,绘监督检查 【 ?
【 第八条(测绘的费!用)
—
施工现》场已经覆《土不能补测或者重】测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实《施探测?测绘:单位不?。具备探测作业能力的!由市测管办》指定具备探测作业】。能力的测绘单位【实施:探测 》
【
因建设单位未【通知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导致补测【或者探?测所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
因:测绘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跟踪测量或者测】量结:果不合格导》致补测、重测—或者探?测所产生的费用【由测绘单位承—担
【
:
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及相关费用应】纳入工程《项目预算《
【
第九条!(竣:工规划验收)
【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复验时报!告的完工时间后 】3 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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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档案?移交:。)
—。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 6 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 : :
》
: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
,。
第】十,一条(?。规划监督《检查)
【
,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承诺事项落实!情况:。的核查可以在实施核!查,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交承诺落实的—证明:。材料 ?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核?查建议?书督促其《。整改
】
》
(一)未按照规!定,通知测绘单》位实施跟踪测量【的;
】
《
?(,二)未按照规定申】。请,竣工验收的 ! ,
—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建设:、,未经复验擅》自开工、未按照规】定移交档案资料【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
【第十:二条(承诺落实证】明材:。料)
—。
建设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可以视作《承诺:已,落实:。的,证明 ? 《
—
(一)正—在建设中的建设项目!, :可以提?交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复印件)及受委!托的测?绘单位对跟踪测【量,进展情?况的说明; 】 :
: ?
(二)已完成!建设但尚《未申请竣工规—划,验收的建设项目可以!提交档案预验收通】过证明;《 》
【
(三)《已完成建设且已完成!。档案移交的建设项目!可以提?交档案移交证明【文件 —
》
: 第十三条(承】诺事项核查)
】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查:不予通过 【
!
(一)建设单位】受到行政《处罚且未按照要【求改:正完毕的; !
】
(:二)建设单》位接受核查》建,议书两次以》上且未按照要求【改,正完毕?的 》
】。 第:。。十四条(承诺未落实!责任)
》
建设项【目存在核查》未落实情《形且建设《单,位无法说明原因【。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到规划管理部门【接,。。受,。诚信法制《教育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前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暂缓为】其办理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 :
【。 :第十五条 (—信,息化应用的推进)】
《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审批信》息网:络的建设依》法实现行政管理机】关审批信息内—部共享并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政:府,信息公开 !
市测管!办应当建立和完【善地下管线》信息的?更新维护机制地【下管线?经规划竣工验收【后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将地!下管线信息》。汇,集至市?测管办市《测管办应当》将地下管《线信息及时录—入提高地下》管线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并可按—照规定?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服务 】
!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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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执行:地下管线《核查规定《的情况进行全过【程行政监《督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七条(试》行日期)
】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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