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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管?理的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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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管线建?设 工程规划核查管!理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20《1,1〕9?。7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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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管理的?。试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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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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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管理的试行规定【
? 第:一条(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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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落实:地下管线核查—制度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实时维!护上海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试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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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基本制度—)
《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管理是!指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推行告《知承诺制度在踉踪测!量、:。规划验?收、档案移交等工】作中对建设单位【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
第!三条(?。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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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受《委托实施《规划管理的有关【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规划核》查管理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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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测管办”)!负责地下管线—测量管理的监督和结!果的管?理工作? :。
《
?。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工作 !
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区县—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线【信息收?集,工作
】
《
第四条—(委托测量任务【和告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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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并与其签订全【市统一的跟》。踪测量?。合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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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及改建道路工程的!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测绘《单位实施 —
】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告知】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单位的信息!并提交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合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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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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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地》下管线跟踪测量、】规划验收、档案【移交等管理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应《。当对落实告知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
】
第六条(实施!跟踪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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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测绘单!位按:照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 实施跟】。踪测量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测绘:。规范实施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
》
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当在1】5 天内《将,测,量结果报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技术符合性质量】检,查,对经技?。术符合性质量检查】测量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市测管办责令测!绘单位重《测
】
—第七条(《测绘监督《检查)
《
市—测管办应当及时检】查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实施情况对【测绘单位《未及时实施跟踪测量!的应当督促其补测】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开,。工复验时间告知开工!时间、施工工期、完!。工时间等信息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建设:项目有关《信息通?知市测管办以便【开展:测绘监督检查— 《
《
? 第?八条(测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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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已经覆?土不能补《测或者?重测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实施探测测绘!单位不具备探测【作业能力的由市【测管办指定》具备探测作业—能力的测绘单位实施!探测 【
因建】设单位未通》知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导致补》测或者探测所—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因【测绘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跟《。踪测量或者》测量结果不合—格导致?补测、?重测或者探测所产生!的费用由《测绘单位承担— 《
【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及!相关费用《应纳:入工程项目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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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竣工规划验收—)
》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复验时?报告的完《工时间后 》3 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
《
第十条(【档,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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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 6 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
】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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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规划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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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承诺事项》落实:情况的核查》可以在实《施核查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交承诺落实的!证明材料 》 ,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核查建《议书督促其整—改 》
》
《(一)?未按照?规定通知测绘单位实!施跟踪?测量的; 》 ?
】
,(二)未按照规定】申请竣工验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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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建设、未》经复验擅自开工、】未按照规定移—交,档案资料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 第十二条—(承诺落实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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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可?以视作承《诺已落实的》。证明
!
》
(一)正在建设】中的建设项目, 可!以,提交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复印【件)及受委托—的测绘单《位对跟踪测量进展】情况的?。说,明; ? ,
】
(《二)已完成建设但】尚未申请《竣工规划验收的【。建设项目可以—提交档?案预:验收通过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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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已完成建设且—已完:成档案移交的建【设项:目可以提交》档,案移交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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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承诺事项核【查)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查不予通过 !。
《。
(】一)建设单位受到行!政处:罚且:未按照要求改—正完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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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接受核查建【议,书两次以上且未按】。照要求改正完毕【的
! ,
: 第?十四:条(承诺未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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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存》在核查未《落实情形且建设单】位,。。无,。法说明原因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到规划管理部门接受!诚信法制教育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前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暂缓为其《办理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
】。
第十五条【 (信息化应用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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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审,批信息网络》的建:设依法实现》行政:管理机关《审批:信,。息内部共《享并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政府信息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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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测管【办应当?建立:和完善地《下管线信息的—更新维护机制地下】管线经规划竣工验】收后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将地》下管线信《息汇集?至市:测管办市测》管办应当《将地下管《线信息及《时录入提《高地下?管线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并可按照规定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服务 —
】 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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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执行地【下管线核查规定的情!况进行全过》程行政?监督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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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试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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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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