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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管理的试行规定【 ?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管?线建设 工程规划核!查管理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 (沪府办〔20】11〕97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管理的试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1—月22日《 上海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管理的《试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进落实地下管线!核查制度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实,时维护上海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试行规定 】 , ! 第二条《(,基本:。制度)    】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管理是指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推《行告知承诺》。制,度,在踉踪测量》、规划验收、—档案移交等工作中】对建设单位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 , 第!三条(?责任部门)  】  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受委托实施规!划管理的有关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规》划,。核查管?理工作 】    》 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测管办”!)负责地下管线测量!。管理的?监,督和结果的管理工】作 : —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工作】 【 ,。 , 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区县!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线信息收!集工作 》 !。 :第四条(委托测量】任务和?告知管?理部门)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并与其【签订全市统一的跟踪!测量:合同 ?    ! 新建及改建道路】工程的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测:绘单位实施》   !。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告知《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单位的信息并】提交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合《同 《 《 《 第五条(告知承!诺)    【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地下管线—跟踪测?量、:规划验收、档案移交!等管理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   【 建设单位应当对!落,。实告知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 ! ?第六条(实施—跟踪:测量)    】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测—。绘单位按照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 】实施跟踪测》量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测绘?。规范实施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  ?  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当在1【5 天内将测量结果!报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技【术符合性《质量检查对经—技术符合性质量检】查测量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市测管办《责令测?绘单:位重测 ! 【第七条(测绘监【督检查?) ?   ? 市测管办应—当,及时检?查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实,施情况对测绘—单位未及时实施跟踪!测,量的应当督》促其补?测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开工—复,验时间告知开工【时间、施《。工工期?、完工时间等信息】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建设项目《有关信息通知—市测:管办以便开展测【绘监督检查 ! — 第八条(测绘!的费用) 》    》。施工现场已》经覆土不能补测或】者重测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实施《探测:测绘单位《不具:。备探测?作业能力的由—市测管办指定—具备探测作业—能力:的测绘单位实—施探:测,。。 —    》因建:设单位未通知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导致补测或者探测】所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因测绘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跟踪?测量或者测量结果】不合格导致补测、】重测或者探》。测所产生的费用由】测绘单位承》。担  !  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及相【关费用应纳入工程项!目预算 【 《 《 第九条(竣工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复验时报告的完!工,。时间后 3 —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 第十—条(档案移交) 】  :  :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 6 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 【 , ?    《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 【。 第十一】条(规?划监督检查》。)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承:诺事项落《实情:况的核查可》以在实施核查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交承》诺落实的证明材料】 ,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核《查建议书督》促其整改 】  《    (—一)未按《照,规定通?知测绘单位实施跟】踪测量的; !     【 (二)未按照】规定申请竣》工验收的 !    —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建设!、未经复验》擅自开工、未按照规!定移交?档案资料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 第十二条》(承:诺落实证明材料【。)   》 , 建设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可以视作承诺【。已,落实的?证明 —。  《    (一【)正在建设》中的:建设项目, 可以提!交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复》印件:)及受委托的测绘单!。位对跟踪测量—进展情况的说—明; 》     】 , (二)已完成建】设但:尚未申请竣工规【划验收的建设项目】可,以提交档案》预验收通过证明;】  】 ,。 ,  ?(,三):已完成建《设且已完成档案移交!的建:设,项目可以《提,交档案移交证明【。。文件: !。。 第十三条】(承诺事项核查)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查《不予通过 — :      】 (一)建设—单位受到行政处【罚且未按照要求改正!完毕的; 】      !(二)建设单位【。接受核查建议书两次!以上且未按照要【求改正完毕的 】 ? 第!十四条(《承,诺未落实《责任) 》 ,  建设项—目存在?核查未落实情形且】建设:单位无法说》明原因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到规划管理部【门接受诚信法制教育!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前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暂》缓为:其办理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 ! , 第十《。五条 (信息化【。应用的?推进)    】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审批信息网络的【建设:依法实?现行政管理机—。关审批信息内部【共享并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政府信息公开!  】  市测管办应】当建立?和完善地下管线信息!的更新维护机制地下!管线经规划竣工【验收后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将地下管线信!息汇集至市测管【办市测管办应当将地!下管:线信息及《时录入提《高地下管《线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并可按照规定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服务 ! 】 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 ?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执行地【下管线核《查规:定的:。情,况进行全过程行【政监督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七条(试行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