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63-2007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0.1新增条文。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故规定了从事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质量管理应具备的标准、规章制度。

3.0.2原第2.1.1条、第2.1.2条的进一步完善,增加了新内容。本条符合《消防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精神,多年实践证明可行。

   其中,成套装置指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装置及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不能复验的产品指安全膜片等。

    给水、供电、供气条件是施工作业的起码条件;技术交底是保证正确施工的关键;系统组件和材料是系统的组成;防护区等设置条件是设计的依据;基建条件还包括基础、泄压孔、防护区严密性,等等。

3.0.4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其中施工过程检查包括材料及系统组件进场检验、包括隐蔽工程验收在内的设备安装各工序检查、系统调试试验,特别强调了工序检查和工种交接认可。最后指出检查组织和记录格式。这些要求是保证工程质量所必需的。

3.0.5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系统工程验收的程序、组织及合格评定,验收检测采用计量器具要求,以及验收合格后应做的工作。

3.0.6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性标准,其中包括施工过程各工序质量、质量控制资料、工程质量、系统工程验收,这些涵盖了施工全过程。为了更好地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精神,本条统一了记录格式。

3.0.7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提供的文件、资料,这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建立工程档案所必需的。为日后查对提供方便。

3.0.8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这是施工过程中会遇到的问题。其中返工针对工序工艺,更换系统组件、成套装置针对系统组成硬件,从这两方面着手能把问题解决、通过验收;否则不予验收,以保证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