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系统功能验收
7.4.1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启动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不足5 个按5 个计)的20 %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2 节的规定执行。
7.4.2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组合分配系统应不少于1 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应各取1 套。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3 节或按产品标准中有关“联动试验”的规定执行。
7.4.3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设有灭火剂备用量的系统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4 节的规定执行。
7.4.4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主、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并合格。
检查方法:将系统切换到备用电源,按本规范第E.2 节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