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改,善施工?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本市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04?)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要?的费用
《
, : 建筑工程】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所用的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危险性较大工程!其实际支出费—用超:出本规定的安—全防:。护费用的部》分由:施工:单位列?出施:工安全措施项目【费用清单经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核实后《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它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 第四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以下内容组!成
【 (一)安全施工!费;
《 》 (二?)环境保《护费;
】 (三)—文明施工费;—
?。 , ? (四?)临时设《。施费;具体费—用项目组成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 (《鲁标定?字[2005]15!号)的规《定
【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关于发布建安工程规!费的通知(》济建标字[2—005]2号文)的!规定计取
》。
》 第七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 《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的数额【
》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予以明确施工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开工?前应预?付50%主体结【构完成一半时再支】付20%《~30%其余部分装!饰装修施工》前付清
【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本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
第》十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总承【包单位应及时支【付所需费用》其支付的费用数额、!支付方式和使用要求!应在:总、分包合同—中予:。以约定
—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合同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 ,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购置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分别—。由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拆迁管理】部门和市政》公用管?理机构(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挪用、挤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达?不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要求的监《督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工整改!。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建—设单位并可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 :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 ,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施行
!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