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改善?施工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本市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0—4)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要的》费用   】  建筑工程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所,。用,。的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危】险性较大《工程其实《际支出?费用超出本》规,定,的安全防护费用的部!分由施工单位列【出施工安全措—施项目费用清单经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核!实后: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它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以下内容组成】 《。   ? (一)《安全施?工费; 【   ? (二)环境保【护费; 【   ? ,(三)?文明施工费;— : :  : , (四?)临时设施》。费;:具体费?。用项目组成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 (鲁】标,定字[?2005]1—5号)的规定 【 ? ,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 ? :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关于发布】建安工程规费的【通知(济建标字[】2005]2号文】)的规定计取—。 》 第七》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的【数额 !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予以明!确,施工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开工《前应预付50—%主体?结,构完成一《半时再支付》20%?~30%其余部分装!饰,。装修施工前》。付清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本【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 》第十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总承》包,单,位应及?时,支付所需《费用其支付的费用】。数额、支付方式和】使用要求应在总【、分包合同》中予以约定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合同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 ,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购置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   》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分别由?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拆迁管理》部门和市政公用管理!机构(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 《 ,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挪用、】挤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达】不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要】求的监督《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工整改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建设单位》并可: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 ,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施行 【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三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