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进行现场踏勘工作的通知
济建建字[2008]15号
各有关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81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进行现场踏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场踏勘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后,对建筑工程场地是否符合施工条件进行的现场勘察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必须进行现场踏勘。
二、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必须在提供现有施工许可申请所需要的全部资料的基础上,到市行政审批大厅领取《 济南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并向市或有关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现场踏勘申请。
三、市或有关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现场踏勘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完成现场踏勘工作。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民、公开、廉洁的原则。现场踏勘时不得少于两名踏勘人员。
四、踏勘人员应提前将踏勘安排告知建设单位,通知其准备好相关资料。踏勘内容包括:
(一)查阅规划总平面图并比对实际踏勘位置,确认申报工程位置与现场踏勘位置是否相符。
(二)核实将开工项目与中标内容是否一致。
(三)施工现场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现场给排水、电力以及施工道路是否满足施工要求,是否平整了施工场地,空中区域是否有高压线等空中架设障碍物的存在。
(四)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
(五)其他需要现场踏勘的事项。
五、踏勘工作完成后,踏勘人员应认真填写由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当场签字确认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具备施工条件的,踏勘人员应及时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移送初审人员进行审查;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对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移交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主体记不良行为记录。
六、踏勘人员应做到文明踏勘,真实、准确记录现场情况,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严禁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踏勘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