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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    《 ,(一)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标:准制定; —     (【二)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  !   (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   》  (四)》。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节能项目的—推广;   !  (?五)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 】 :  :  (六)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奖励; 》    —。 (七?)其他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其他有关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用于—民用建筑节能项【目 《 《 第三十四条 生产!或者采?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 ? 第三十五—条 在?实施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对属于《本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减《免 — 第《三,。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予以扶—持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示范工程等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获得投资【收,益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