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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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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 》 (:一)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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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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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 :(四)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节能项【目的:推广:;
】 (五)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
!(六)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奖励;
《
(】七)其?他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其他:有,关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用于民!用,建筑:节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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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生产或?者采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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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在实施【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对属【于本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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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予以扶】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示范】工程等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获—得投资收《益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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