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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     (一)!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标准制定《;   【  (二)》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 ?     (【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   《  (四《),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节能项目的【推广; 【   ? (:五)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 —     (六【)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奖励; 【    (七—)其他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其他有关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用于民用建筑【节能:项目 】 第三十四条 生!产或者采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 》 第三十五条 在!实,施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对属于本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减免 ? 【第三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予:以扶持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示范工程等!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获得投】。资收:益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