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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    (一)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标准制定!; 《     (二【)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 《     【(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 ,。  (四)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节能项目《的推广;《     (!五,)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     (!六)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奖励—; 《     》(七)其他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其他有关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用《。。于民用建筑节能项目! 【 第三?十四条? 生产或者采—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 第三!十,五条 在实施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对属—于,本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减免 — 第三!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予以】扶持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示范工程等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获,得投资收益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