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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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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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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 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1年第 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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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以及集中反映咸宁历!史文化的古城、古】街、古井、古—。树名木等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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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古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属国家所有有!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保》护;无使用》单,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保:护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古迹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做好】保护工?作不得随《意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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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报同?级人民政府登记公布!并予以保护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把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文物保《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七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文?物保护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据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文物【。保护单位提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同 级》。人,民政府在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时应同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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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非保护《文,物的工程建》设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影!响文物?保护及其《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拆除、迁移或改造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进行维《修或改造《的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其建设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竣工后由批》准建造的文物行政部!门先行审核和验【收凡确认《其与原送审》方案不符并》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风貌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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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未经文物行政】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性质、》变更使用范围严【禁破坏?性,使用及搭建有—碍文物?整体风貌《的构筑物《并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需,迁移、拆《除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或已毁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原址重建《和异地复建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 经批》准迁移、拆除或【原,址,重建、异地复建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记:录、测绘并取得必要!的资料后方可施【工被拆除的文物【构件:和材料应移交文物】行政部门属于集【体、个人所有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与《产权所有人协商处】理迁移?或拆除所需费用(】。含文物记录、测【绘和清理等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和生《产建设应当避—开地下文物丰—富地段凡在我市辖】。。区内进?行的大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事先告?知市文物《行政部门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地下文物分布【情况提出工程—选址是否避》让的:意见如无法避让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办理文物调】查、勘?探手:续对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 《经调:查勘探?没有发现文物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下达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书建!设单:位凭通知《书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文物需要进行考【古发掘、文》物搬迁(《或就地保护)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处理文《物发:掘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取得【省文:物行政?部,门下达的《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
》 未取得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危—。险,急需进行《文,物调查、勘探—或发掘的《可依法先组织文【物调查、勘》探或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经费》均由建设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计划和投资!预,算建:设单位应按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实际产生费!用定额拨《付给实施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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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建设】施工:或者:其他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严】禁乱挖?、,乱掘出土文》物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买,。卖,和赠送?
第十》六,条 对在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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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文物古迹造成!。破,坏尚不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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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工》程建设或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保护现场或隐匿不报!造成文物破坏、哄抢!。或流:失的;
【 :。(三)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的;?
》 (四)《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有损文【物保护单位》或有碍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工程—的;
》 (五)—。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挖掘、!拆除或迁移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的文《。物古迹?的;
【 (六)文物古迹】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履行文物古迹保护!、保养和维》修义务?或者擅自改变文物古!迹使用性质变—更使:用范围?的;
— (?七)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未经批准进—行修缮?工程致使文物原状改!变的;?
: (八)【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其它—有可能涉及文物【的建设项目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办理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手续强行施工的;】
(九)!有关部门责任人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造成?文物古迹《损失的文物》古,迹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文物古迹损!失的
第十八条! 造成文物破坏【需赔偿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核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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