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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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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 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1—年第 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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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以及集中《反映咸宁历史—文,化的古城、古街【、古:井、古?。树名木等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古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属【国家所有有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保护;无使用单!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保》护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古《迹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做好保护工!作不得随意》自行处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报同—级人民?政府登记公布并予】以保:护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把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文物保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七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文物保护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据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文物!保护单位提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同 级人民政府在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时》应同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第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非保护文【物的工程《建设: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影】响文物保护及其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拆除、迁》移或改造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进行维修或改造的】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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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其建!设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竣工后由批准建!造的文物行》政部门?。先,行审核和验收凡【。确认其与原送审方】案不符并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风!貌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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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未经:文物行政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性质、变更【使用范?围严:禁破坏性使用及搭】。建有碍文物整体风】貌的构筑物并—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需迁《移、拆除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或已毁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原址!重建和异地》复,建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 《经批准迁移、拆【除或原址重建、异地!复建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记录、测】绘并取?。得必要的资》料后方可施工被【拆除的文物》构件:和材料应移》。交文物行政部门【属,于集体、个人所【有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与产权所有人—。协,商处理迁《移或拆除所需—费,用(含文物记—录、测?绘和清理等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和》生产建设应当避开】地下文物《丰富地段凡在我市辖!。区,内,。。进行:的,大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事先告》知,市文物?行,政部:门,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地下文物分布情【况提出工程选址【。是否避让的意见【如无法避让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办理文物》调,查,、勘探手续对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 经调查勘探没有!发现:文,物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下达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书建设—单位凭通知》书,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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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文物需要进—行考:古发掘、文物搬迁(!或就地保护)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处理文!。物发掘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取得省文【物行政部《门,下,达的: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
【 , 未取得—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危险《急需进行文物调【查、勘探或发掘【的可依法先组织文】物,。调查、勘探或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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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经《。费均由建设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计划和《投资预算建》设单位应按》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实际产生《。费用定额拨》付给实施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单—位
第十五条 !在,建设施工或》者其他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严禁》乱挖:、乱掘出土文物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买卖和赠送
】第十六条 》 对在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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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一)对《文物古?迹造:。成破坏尚不严—重的;
》 (二)【在工程建设或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保护现场【。或隐匿不报造成文物!破坏:、哄抢或流失的【;
? 《(三)?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的;
(!。四)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有损文物保!护单位或有碍—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工程》的,;
《 (五》)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挖掘、拆除或迁移】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的文物古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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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文物古迹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履行文物古!迹,保护、保养和维修义!务或者擅自改变文】物,古迹使用性质变【。更使用范围的;
! (七—。)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未经批准】进行修缮工程致使】文物原状改》变的;
—。 : (八)《。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其它】有可能?涉及文?物的建设项目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办理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手续《。强行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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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关部门责》。任人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造成文物古迹损失!的文:物古迹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文?物古迹损失的
!第,十八条 造成文物】破坏需赔偿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核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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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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