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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 【。 —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   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1年第》 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以及集【。中反映咸宁》历史文化的古—城,。、古街?、古井、古树名木等!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古—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属国家所有有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保护!;无使用单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保护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古迹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做好保?护工作?不得:随意自?行处: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报同级人】民政府登记公布并】予以保护《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把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文物保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 第七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文物保护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据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文【物,保护单位提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同 —级人民政府在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时:应同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第【。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非保护文物的工程】建设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影响文物保护及【其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拆除?、迁移或改造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进行?。维修或改造的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其建设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竣工后!由批准建造》的文:物行政部门先行审】核和验收凡确认【其与:原送审?方案不符并》。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风貌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第十一条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未经!。文物:行政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性质、变更使用【范围严禁破坏性使】用及搭建有碍—文物:整体风?貌的构筑物并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需迁—移、拆除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或已毁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原址重建和异【地复建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经】批准迁?移、拆除或原—址重建、异》地复建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记录?、测绘并取得必【。要的资料《后方可施工被—拆,除的文物《构件和材料》应移:交文物行政》部门属于集体—、个人所有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与】产权所?有人协商处》理迁移或拆除所需费!用(含文物记录【、,测绘和清理等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三条 【 工程建设和生产建!设应:当避:开地下?。文,物,。丰富:地段凡在我市辖区内!进行的大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事先—告知市文物行政部】门,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地?下文物分《布情况提《出工程选址》是否避让的意见【如无:法避让?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办理文物》调查、?勘探手续对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经调查勘《探没有发《现,文物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下达?。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书建设单位凭通知】书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经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文物需要进行—考古发掘、文—物搬迁(或就—地保护)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处理文物发!掘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取,得省文物行政部门下!。达的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     未【取得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危险《急需进行文物调查、!勘探或发掘的—可依法先组织文【物调查、勘探或【。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经费均【。由建设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计划和投》资预算建设单位应按!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实际产生费用定】额拨付?给实施?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单位 第!十五:条 在?建设:施工或者《其他: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严禁乱【挖、乱?掘出土文物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买卖》和赠送 第【十六条 对在】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 , (:一)对文《物古迹造成破—坏尚不严重的; 】  :   (二)在工程!建设或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保护现!场或隐?匿不报造《成文:物破坏、哄抢或【流失的?; ?    《(三)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的;   —  (?四)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有损文物保护单位或!有碍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工程的;   !  (五)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挖—掘、拆除《或迁:移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的文物?古迹的; —    (六)文】物古迹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履行文物古迹—。保护、保养和—。维修义?务或:者擅自改变文物古迹!。。使用性质变更—使用范围《的,;     (】。七)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未经批准《进行修缮《工程致使文物原状】改,变的;    】 (八)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其它有可能涉及!。文物:的建设项目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办理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手续强行施【工的;     !(九:)有:关部门责任》人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造成》文物古?迹损失的文物古迹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文物古【迹损失的 【第十八条 造成文物!破坏需赔偿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核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