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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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 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1》年第 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以及集中—反映咸宁《历史文化的》古城、?古街、?。古井、古树名木等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古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属国家所【有有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保!护;无使《用单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保护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古迹!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做】。好保护工作》不得随意自行处理 !
第五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报?同级人民政府登记】公布并予以保护【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把,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文《。物保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七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文物》保护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据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文物保护单位提【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同 级人—民政府?在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时应同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
第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非保护文物的工【程建设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影响文物》保护及其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拆除、迁移或改【造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进行维修《或改造的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其:建,设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
第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竣工后《由批准建《造的文?物行政部门先—行审核和《验收凡?确认其与《原送审方《案不符并《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风貌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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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未经文物行政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性质、变【更使用范围严禁【破坏性使用及搭建】有碍文物整体风貌】的构筑物并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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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需迁移、拆除【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或已?毁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原址?重,建和异地复》建,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经批】准迁移、拆除或【原址重建、异—地复建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记录:、测:绘并取得《必要的资料后方可】施工被拆除的文【物构件和材料应移交!文物行政部门属于集!体、个人所有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与产权所有人—协商处理迁》移或拆除所需费用(!含文物记录、测绘】。和清理等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和《生产建设应当避【开地下?文物丰富地段—凡在我市《。辖区内?进行的大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事先告《知市文物行政部门】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地下文?物分布情况提—出工程?选址是否避让的意】见如无?法避让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办理文物调查、勘】。探,手续对?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 经》调查勘探没有发现文!物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下达: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书建设《单位凭通知书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经: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文物需要进行考【古发掘、文物—搬迁(或就地保护)!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处,理文物发掘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取得省文物》行政部门《。下达的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
! 未取得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危险急》需,进行文物调查—、勘探?或发掘的可依—法先组织文》物,调查、勘探或—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经费均由建【设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计划和!投,资预算建《设单位应《按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实际产生《费用:定,额拨付给实施—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单,位
第》十五条 《在建设施工或者其他!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严】禁乱挖、乱》掘出:土文物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买,卖和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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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对在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一)对文物古迹造成!破坏尚不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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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工程建设—或,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保护现场或【隐匿不报造成文【物破坏、哄抢或流失!的;
— (?三)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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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有损文物保【护单位?或有碍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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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挖掘、拆除或迁【移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的文物古迹的;】
(【六,)文物古《迹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履行文物古迹—。保护、保养和维【修义务或者擅自【改变文物古迹使用性!。质变更?使用范?围的;?
《。 (?。七):。。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未经批】准进行修《缮工程致使文物原状!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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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其它有可】。能涉及文《物的建设项目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办理?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手续强行施工!的;
《 (》九)有关部》门责任人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造?成文物古迹损—失的文物古迹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文物?古,。迹损失?的
第十八【条, ,造成文?物破坏需赔偿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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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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