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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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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 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1!年第 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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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以及集中反】映咸宁历《。史文化的古城、古街!、古井、古树名木】等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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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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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古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属国家】所,有有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保护;无使用单【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保护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古迹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做好保》护工作不得随—意,自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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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报】同级:人民政府登》记公:布并予以保护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把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文:物保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七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文物:保护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据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文物保《护,单,位,。。提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同 ?级人民政府在—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时应同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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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非保护文物的】工,程建设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影—。响文物保《护及其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拆除、迁移或—改造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进行维修或改【造的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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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其建【。设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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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竣工后由批准—建造的文物行政【部门先?行审核和验收凡【确认其?。与原送审方案—不符并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风貌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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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未经文《。物行政?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性【质、变更使用—范围严禁破坏—性使用及搭建有碍】文物整?体风貌的构筑物并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需迁移【。。、拆除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或已毁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原址重建和异!地复建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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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迁移、拆除或原址重!。建、异?地复:建,。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记录《、测绘?并取得必要》的资料后方》可施工被拆除的文】物构件和材料应【移交文物行政—部门属于集体、个】人所:有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与产权所》有人协商处》理迁移或拆除所需费!用(含文物记录、测!绘和清理等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三条 】 工程建设和生产建!设应当避开地下【文物丰富地段凡【在我市辖《区内进行的》大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事先告知市文【物行政部《门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地下】文物分布情况提出工!。程选:址是否避让的—意见如无法避让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办理文】物调查、勘探手续对!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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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调,查,勘探没有发现—文物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下达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书!建设单位凭通知书】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经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文物需要进行考】。古发:掘、文物《搬迁(或就地—保护)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处《理文物发掘》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取得省—文物行政部门下达】的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
未取!得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危险急需进行文物!。调查、勘探》或发:掘,的可依法先组织文】物调查、《勘,探或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经费》均由:建设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计!划和:投资预算建设单位应!按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实际产!生,费用定额拨》付给实施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单位
第十】五条 在建设施工】。或者其?他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严禁乱》挖、乱掘《。出,土文物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买卖和【赠送
第—十六条 对在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 《(一)?对,文物:古迹造成破坏尚不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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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工程建设或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保,护现场或隐匿—不报造成文》物破坏、哄抢或流失!的;
(!三)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的?;
《。 (四)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有】损,文物保护单位—或有碍?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工:程的;
》 , : (五)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挖》掘、拆除或迁移【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的文物古迹的—;
《 ,。 :(六)文《物古迹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履行文】物古迹保护》、保:养和维?修义务或者》擅自:改,变文物古迹》使用性质《变更使用范围的;】
(七】)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未经批准进》行修缮工程致使【文物原状改变的;】
《。 (八)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其它有《可,能涉:。。及文物的建设—项目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办理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手续强行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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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关《部门责任人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造:成文物古迹损失【的文物?古迹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文物古迹损失的【
第《十八条 造成文物破!坏,需赔偿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核定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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