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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 》。。 —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    《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1年第 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以及集中反映!咸宁:历史文?化的古城、古街、】古,。井、古树名木—。等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 : 第三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古!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属国家!。所有有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保护;无使用单!。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保护》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古迹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做?好保护工作不得随意!自,行处理 》 第五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报同级人【。民政府登记》公布并予以保护 】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把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文物保?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 第七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文物保【护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据】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文?物保护单《位提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同 级人民!政府在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时》应同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 第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非《保护文物的工程建设!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影》响文物?保护及其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拆,除、:迁移或?改造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进行《维修或改《造的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其建设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竣工后由批准建!造的文物《行政部门先行审核和!验收凡确认》其与原送审方—案不符并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风貌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第十一【。条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未经】。文,物行政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性质、变》更,。使用范围严禁破坏性!使用及搭建》有碍文?物整体?风貌的构筑物—并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需迁移、拆除—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或已毁《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原址重建—。和,异地复建《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 经批准迁移、拆除!或原址重《建、异地复》建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记录、测《绘并取得必要—的资料后方可—施工被拆除的—文物构?件和材料应移交文物!行,政部门属《于集体、《个人所有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与《产权所有人协商处理!迁移或拆除》所需费?用(含文物记录、】测绘和清理等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 , 工程建设和生产建!。。设应当避开地下文】物丰富地段》凡在:我市辖区内进行的】大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事?先告知市文物行政】部门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地下》文物分布情况提出】工,程选址是否》避让的意见如无法避!。让,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办理【文物调查《、,勘探:手续对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    经》调查勘探没有发现】文,物,。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下】达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书建《。设单:位凭通知书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经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文物需《要,进行考古《发掘、文《物搬迁(或就地保护!)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处理文物发掘【。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取得省文物行】政,部门下达《的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 》    未取得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危险—急需进行文物调【查、勘探或发掘【的可依法先组—织文物调查、—勘探或?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经费均由《建,设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计划和【。投资预?算建设单位应—按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实】际产生费《。用定额拨《付给实施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单位 第—。。十五:。条 在建设施工或者!其他: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严,。禁乱挖、《乱掘出土文》物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买卖和赠送! : 第十六条 】对,在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   (一》),对文物古迹造成【破坏尚不《严重的; 》     (二)在!工程建设或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保护现【场,或隐匿不报造成文物!破,坏、哄抢或流—失的; 》。    (三)【。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的;  【   ?(四:)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有损—文,物保护单位或有碍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工程的;》。 :    (五—)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挖掘、拆除或迁移!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的文物】古,迹的;?     (【六)文物古迹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履行文物古迹保护】、保:养和维?修义务或者擅自改】变文物古《迹使用性质变更使用!。范围的;   】 , (七)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未经!批准进行修》缮工程致使文物【原状改变的》;     (八!。)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其它】有可能涉及文—物的建设项目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办,理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手续【强,行施工的; 【    《。。(九)?有关部门责任人【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造成文物】古迹损?失,的文物古迹》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文物古迹损》失的 》。第十八?条 造成文物破坏】需赔偿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核!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