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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 】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 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1?年,第 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以及集中《反映咸宁历》。史文化的《古,。城、古街、古井【、古树名木等—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古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属国家所有有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保护;【无使用单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保护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古】迹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做好保护》工作不得随意自行】处理 ? 第五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报同!级人民政府登—记公布并予以保【护,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把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文物保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 第?七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文物保护—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据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文物保护单】位提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同 级—人民政府在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时应同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第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非保护文《物的工程建设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影响文物保护及】其,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拆除、迁移或】改造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进行维修或】。改造:的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其建设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竣工后由批准—建造的文物行政【部门先行审》核和验收凡》。确认其与原送审方案!不,符并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风貌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第十一条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未经?文物行?政,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性《质、变更使用范围】严,禁破坏性《使用及搭建有碍文】物整体?风,貌的构筑物并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需迁《移、拆除《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或已毁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原《址,重建和异地复建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 经批准迁移、【。拆,除或原址重建、异】地复建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记录】、,测绘并取得必要【的资料后方可施【工被:拆除:的文物构件和材料】。应移交文《物行政部门属—于集体、个》人所有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与—产权所有人协商处理!迁移或拆除所—需费用(《含文物记《。录、测绘和》清理:等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和生产建设应当!避开地?下,文物丰富地段凡【在我市辖区内进行的!大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事先!。告知市文物行政部门!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地下文物分布情况提!出工程选址是—否避让的意见—如无法避让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办理文】。。物调查、勘》探手续对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   ?经,调查勘?探没有发现文物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下达》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书《建设单位凭通知【书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经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文物!需,要进行考《古发掘、文物搬【迁(或就《。地保护?),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处理》文物发掘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取》得省文物行》政部门下达的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    》 未:取得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危险急【需进:行文物调查、—勘探或发《掘的:可依法先《组织文物调查—、勘探或《。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经费均由建设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计划!和,投资预算建设单位】应按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实际产生费—用,。定额拨?付给实施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单】位 ? ,第十五条 》。在建:设施工或者其他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严,禁,。乱挖、乱《掘出土文物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买卖【和赠送 第十】六条 对在【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 第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     (一)对!文物古迹《造成破坏尚不严【。重的;  —   (二)在【工程建设或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保护现场或隐【匿不报造成文物破坏!、哄抢?或流失的;  】   (三)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的;    ! (:四)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有损文物保护单!位或有碍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工程的;  【   ?(五)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挖掘?、拆除或迁移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的—文物古迹的;—     (【六)文?物,古迹:。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履行文物古迹—保护、保养和—维修义务或者擅【自改变文物古—迹使用性质变—更使用范《围的;   【  (七)》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未经批】准进行修缮工程【致,使文物原状改变的;!    》 (八)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其它有可能涉!及文物的建》设项目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办理【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手续强【行施工?的;     】(九:)有关部《门责任人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造成文物古迹—损失:的文物古迹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文物古迹损—失的 第十八】条 造成文物破【坏,需赔偿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核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