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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 】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 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1年第! ,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以及集中反!映咸:宁历史文化的古【城、古街、古井【、古树?。名木等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古: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属国家所有》有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保护《。;无使用单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保!护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古迹: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做好保—护,工作不得《随意自?。。行处: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报同级人】民政府登记公布并】予,以保护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把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文】物,保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七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文物保!护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据【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文物保护单位提!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同 级人民政府【在,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时!应同: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第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非!保护文物《的,工程建?设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影响文物】保护及其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拆除、迁】。移或:改造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进行维修或【。改造:的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其建设》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 第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竣?工后:由批准建造》的文物行政部门【先行审核《和,验,收凡确认其与原送审!方案不符并》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风》貌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第十一条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未经】文物:行政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性质、变更【使用范围严禁破坏】性使用及《搭建有碍《文物整体风貌的构】筑,物并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需迁移、》拆除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或已毁》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原址《重建和异地》复建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经批准迁移、—拆,除或原?址重建?、,异地复建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记录》、测绘并取》得必要?的资料后方可施工被!拆除的文《物构件?和材料应移交文物】行政部门《属于集?体、个人所》有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与产权所有人—协商处理迁移—或拆除所需费用(含!文物记录、测—绘和清?理等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和!。生产建设应当—避开地?下文:物丰富地段凡—在我市?辖区内进行的大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事先告知】市,文物行政部门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地下】文物分布情况—提出工?程选址是否避让【的,意见如无法避让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办理文物》调查、勘《探手续对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   经调》查勘探没《有发现?文物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下】。达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书建】。设单位凭通知—书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经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文物《需要进行考古发掘、!文物:搬迁(或《就地保护)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处理文物发!掘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取得省文物行—政部门下达》的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 》 ,。   未取得—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危险》。急需进行文》物调查、勘探或【发掘的可依法先【组,织文物调查、勘探或!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经》费均由建设》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计划》和,投,资,预算建设单位应按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实际产生费用定额拨!。付给实施《。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单位 ! :第十五条 在建设】施工或者其他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严禁乱挖、乱掘!出土文物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买,卖和:赠送 《 第十六条 对!在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   (一》)对文物古迹造成破!坏尚不严重的; ! ,。   (《二,)在工程建设或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保护现场或隐匿不】报造成文物》破坏、?哄抢或流失的—;   》  (三《)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的,;     【(四)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有损文?物保护单位或有【碍,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工程【的; 《    《(五)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挖】掘、拆?除或迁移《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的文】物古迹的;》 :    (六)文】物古迹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履行文—物,古迹保护、保养和维!修义务或者擅自【改变文物《古迹使用性质变【。更使用范围》的; ?。     (七【)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未经批准进行】修缮:工程:致使文物原状改【变的;    】 ,(八)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其它】有可能涉及》文物的建设》项目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办理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手续强行施—工的; 《     (九)】有关部门责任人【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造成文物古迹】损失的文物古—迹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文物古迹损失】的 第十八条 !造成文物《破,坏需赔偿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核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