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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   ? ,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1年第 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以及集中反映咸!宁历:史文:化的古城、》古,街、古井《、古树名木等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古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属国【家所有有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保—护;无使用单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保护?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古【。迹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做【好保护工作不得随意!。自行处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报?同级人民政府登记】。。公布并予以保护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把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文物保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七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文物保护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据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文物保护单—位提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同 级人民政府!在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时应同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 第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非保护文物【的工程建设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影响】文物保护及》其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拆除》、迁移或改》造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进行维修或—改造:的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其建设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竣工后》由批准建造的文【物行政部门先行【审核和验收凡确【认其与原《送审方案不符并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风貌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未经文!物行政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性质?。、变更?使用范围严禁—破坏性使用及搭建有!碍文:物整体风貌》的,构筑:物并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需迁【移、拆除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或?已,毁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原址重建】和异地复建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   经批准迁移】、拆除?或原址重建、异地】复建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记录—、测:绘并取得必要的资料!后方可施工被拆除的!文物:构件和材料应移【交,文物行政部》门属:于,集体、个人所有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与产权所有人协【。。。商处理迁移或拆除】所,需费用(含文物记】录、测绘和清理等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和生产?建设应当避开地下文!物丰:富地段凡在我市辖】区内进行的大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事先告知】市文物行政》部门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地下文物分布情况】提出工程《选址是否避让—的意见?如无法?避,让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办理文—物调查、勘探手续】对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经调查!勘探没有发现文物】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下达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书建设单》位凭通?知书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经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文物需!要进行考古发掘【、,文物搬迁(》。或就地保护)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处理文物发》。掘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取得省文物行!。政部门下《达的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   】  未取得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危《险急需进行文物【。调查、勘探或发掘的!可依法先组织—文物调查、勘—探或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经费均由建设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计划和投资—。预算建设单位应【按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实际产生费》用定额拨付给实施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单位 第】。十五条 在》建设施工或者—其他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严?禁乱挖、乱掘出土文!物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买卖和】赠送 《。。 第十六《。条 ?。 对在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   ?  (一)对—文物古迹造成破【。坏尚:不严:重的; 《   ?  (二)在工程】。建,设或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保护!现场或隐匿不报造】成文物破坏、哄抢或!流失的;  【   (《三,)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的; !    (四—)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有损文物保】护单:位或有?碍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工程的】;    — (五)《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挖掘【、拆除?或迁移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的文物古迹的; !    (六)【文物古迹《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履行文物古迹!保护、保养和维【。修,义务或者擅自—改变文物古迹—。使,用性质变更使用范】围的;     !(七)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未】经批准进行修缮工】程致:使文物原状》改变的; —  :。 ,。。 ,(八)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其它有可能》。。涉及文物的建—设项目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办理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手续强行施工的;! ,     》(九)?有关:部门责任人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造《成文物古迹损失的文!物古迹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文物古》迹,损失的 第十八!条,。 ,造成:。文物破?坏需赔偿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核定—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