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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 《 》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  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1年第 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以及《集中反映咸宁历史文!。。化的古城、古街、】古井、古《树名木等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古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属国家所有有!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保护;无《。使用单?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保护!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古【迹,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做好—保护工作不》得,随意:自行处?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报同】级人民政府登—记,公布并?予以保护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把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文物】保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七【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文物保护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据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文物保护《单位:。提,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同 —。级人:民政府在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时:应同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第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非?保护文物的工—程建设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影响文物保护及【其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拆》除、迁移或改造【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进】行维修?或改造的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其建设【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 第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竣工后由批准建造】。的文物行政》部门先行审》核和验收《凡确认其与原—送审方?案不:符并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风》貌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第十一条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未经—文物行?政,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性质、变更使用范!围严:禁,破坏性使《。用及:搭建:有碍文物《整体风貌的构—。筑物并?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需迁移、拆除【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或?已毁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原址重建和】异地复建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     经—批准:迁移、拆除或原址】重建、异地复—建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记录、测【绘并取得必要—的资料后《。方,。可,施工被拆除的文物】构件和?材,料应移交文物行【政部门属于集体、】个人所有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与产权所有—人协商处《理迁移或拆除所【需费用(含文物记】录、测绘和清—。理,等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 工程建设和生】产建设应《。当避开地下文物丰】富地段凡在》我市辖区内进行的】大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事先:告知市文物行政【部门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地下文物分布!情况提出工》程选:址,。是否避让的意见如】无法:避让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办,理,文物:调查:、勘:探手续对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     》经调查?勘探没有《发现:文物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下达!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书建》设单位凭通知—书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经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文】。物需要进行考古发】掘、:文物搬迁(或就地保!护):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处理》文物发掘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取得省文物行政!部,门下达?的,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     】未取得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危险—急,。需进行文物》调查、?勘探或?发,掘的可依法先组【织文物调查、勘【探或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经费均】由建设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计划和《投资预?算,建设单位应按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实!际产生费《用定:额拨付给实施—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单【位 第十五【条 在建设施工或者!其他: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严禁乱挖、乱掘【出土文?物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买卖和赠送! :。 ,第十六条 》 对在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    (一)【对文物古迹造成破坏!尚,不严重?的; 《    《(二)在《工程建设或》。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保?护现场或隐匿不【。报造:成文物破《坏,、哄抢或流失的;】。     —(三)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的;     】(四)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有损?文物保护单位—或有:碍,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工程的;《  ?   (《五):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挖掘!、拆:除或迁移《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的文物!古迹的;《。     —(六:)文:物,古,迹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履行文物古】迹保护、保养和维】修义:。务,或者擅自改变文物古!迹使用性质》变更使用范围的; !     (七)】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未经批准进【行修缮工程致使文】物原状?改变的; —    《(八:)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其它有可】能涉及文《物的建设项目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办理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手续强行施工】的,; ?。    (九)有关!部门责任人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造?成文物?古迹损?失的:。文物古?迹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文物古迹损—失的 》。第十八条 造成文】物破坏需赔偿—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核》定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