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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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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1年第 !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以:及,。集中反映咸宁历史】文化的古城、—。。古街:、古:。井、古树名木等【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古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属国家所有!有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保护;无【使,用单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保护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古迹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做好《保,护工作?不得随意自》行处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报《同级人民政府登记公!布并予?以保护 《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把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文物!保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七—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文物保护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据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文物保护》。单位提?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同 :级人民?政,府在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时应同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
第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非保护文物》的工程建设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影响文物—保护及其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拆除《、迁移或改造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进行维修或改【造的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其建设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竣工后由批准建【。造,的文物行《政,部门先行审核和验收!凡确认其与原送审】方案不符并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风貌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未经:。文物行?政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性质?、变更使《用范围严《禁破坏?性使用及《搭建有碍《文物整体风貌的构】筑物并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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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需迁!移、拆除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或已毁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原,址重建和异地复建】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经批!准迁移?、,拆除或原址重—建、异地《复建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记录:、测绘并取得必要】的资料后方可—施工被拆《。除的文物构件和材】。料应移?交文:物行政部门属于集体!、个人所有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与产】权所有?人协:商处理迁移》或拆除所需费—用(含文物记录、】测绘和清理等—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 工程建设—和生产?建设:应当:避开地下文物丰富】地段:凡在:我市:辖,区内进?。行的大?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事先告知市文物【行,。政部门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地下文物分布情【况提出?工程选址是》否,避让的意见》。如无法避让》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办理文?物调:查、勘探《手续:对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 经调查勘探没】有发现文物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下达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书!建设:单,。位,凭通知?书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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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文物需要—。进行考古发》掘、文物搬迁(【或就地保护)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处理文物发掘—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取得省文物行政部门!下达的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
! 未取—得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危险急需进!行文物调查、勘【探或发掘的可依法】先组织文《物,调查、勘探或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经《费,均由建设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计划和》投资预算建》设单:位应按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实际产生费】用定:额拨付给实施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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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建设:施工或者《其他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严《禁乱挖、乱掘出【土文物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买卖和【赠送 ?
第?十六条 对在】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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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一):对文物?古迹造成破坏尚不】。严重的;
— (二)在】工程建设或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保护现《场或隐匿不报造【成文物破坏》、,哄,抢,或,流失的;
】 (三)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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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有【损文物保护单位或】有碍: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工程的】;
(】五)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挖】掘,、拆除?或迁移?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的文物古迹的;
! 《(六)?文物古迹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履行文物古迹保】护、保养和》维,修义务?或者擅自改》变文物古迹》使用性?质变更?使用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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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未:经批准?进行修?缮工程致使文物原】状改变的《;,
(八】)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其它有可《能,涉,及文物的建设—项,。目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办理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手续《强行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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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关部门责】任人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造成】文,。物古迹?损失的文物古迹【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文—物古迹损《失的
第十八条! ,造成文?物破坏需赔偿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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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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