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
》
《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 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1》。。年第 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以及集中!反映咸宁历史文化的!。古城、?古街、古井、古树】名木等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古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属国家所—有有: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保护;无使】用单:。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保护: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古迹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做好保护工作不【得随意自行》处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报—同级人民政府—登记公布并予—。以保:护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把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文物保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
第?七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文物保护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据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文物保护单!位提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同: 级人民政》府在: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时应同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第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非保护文物的—工程建设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影响文物】保护及其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拆除、迁移或改造!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进行维—修或改造的》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其建设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竣,工后由批准》建造的文物》行政部门先行审【核和验收凡确认其】。与原送审方》。案不符并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风貌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未经文物》行政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性质、【变,更使:用范围严禁破坏性】使用及搭建有碍文物!。整体风貌的构筑物并!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需迁移》、拆除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或已毁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原址重】建,和,异地复建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 ?经批准迁《移、拆除或原—。址重建?、异地复《。建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记》录、测绘并取得必要!的资:料后方可施》工被拆除的文物构件!。和材料应移交—文,。物行政部门》属于集体、个人所有!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与【产权所有人》协商:处理迁移或拆除所需!费用(含文》物记录、《测绘:。和清理等《。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和!生产建?设应当?避开地下文》物丰富地段凡在【我市辖区《内进行的大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事先!告知市文物行政部】门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地》下文:物分布?情况提出工程选址是!否避:。让的:意见如?无,法避让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办理文》物调查?、,。勘探手续对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 经调?查,勘,探没有发《现文物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下?达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书!建设:单位凭通知书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文物需要进行【考古发掘《、文物搬《迁(:或就地?保,护)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处理【文物发掘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取得省文物行!政部门下达的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
未取!得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危险急需!进行文物调》查、勘探或》发掘:的,可依法先组织文物调!。查、勘探或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经费均由建设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计划和投资预算!。建,设单位?应按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实际产】生费用定额拨付【给实施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单位— ,
第十五》条 :在建设施工或者【其他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严禁乱!挖、乱?掘出土文物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买卖—和赠:送
第十六条 ! 对在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
第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一】)对:文物古迹造》成破坏尚不》严重:的;
— (二)在工程】建设:或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保护》现场或隐匿》不报造成文物破【坏、哄抢或流失的;!
—(三)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的;
! : :(四)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有》损文物?保护单位《或有碍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工程的《;
》 (五)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挖掘、拆除或迁【移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的文—物古迹的;
! (六)》文物古迹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履!行文物?古迹保护、保养和】维修义务或者擅【自改变文物》古迹使用性》质变:更使用范《围的;?
:。 , , (七)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未《经批准进行修缮【工程致使文物原【。。状改变的;
! (八)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其它》有可:能涉及?文物的建设项—目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办理】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手续】强行施工的;
】 ? (九)有关—部门责任人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造:成文物古迹损—失的:文物古迹《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文物古迹《损失的 《。
第十《八条: 造成文物破—坏,。需赔偿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核定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