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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 — 第七条】 ,。嘉峪关关城》及我市境《内的长城本》体(包括《壕堑:),及沿线关堡、烽【火台均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禁止在其古建筑!。物,上乱刻乱《画、敲打破坏—、故:。意,。。损毁禁止在其—保护范围《内开沟?挖渠:、倾倒垃圾、—违法建设 —第八条 《。新,城墓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保护区《内挖沙取土、开垦】荒地、拆砖毁墓【钻探爆破等严禁私】自挖掘古墓 第九!条, 黑山岩画》。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严》禁对岩画、》石刻进行涂抹—、刻划、拓片禁止】在岩画保护区进【行开山修路、开【矿采石等破坏保【护区原始地理地貌的!行为 第》十条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市文物局遴—选,推,荐经市政府核定公】布后报省政府备案】并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文物局》会同市建设》局、国土局、规划局!划,定后报市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市文物局可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等对其—组织调查对》。。其名称?、类别、《位置、范围》等予以登记和公布】。并报市政府和—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或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为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市文物局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并建】立市、镇、》村三级联动的群众】性保护组织》聘请文物保护—员开展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修《缮计划、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实施;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市文物局依法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