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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   【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审计、质监》、工商、税务、机】关事务、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根据规【划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设等建筑》节能活动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 【     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八条【 ,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建!筑节:能意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 ,第九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 第二章 》。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  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 【 ,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 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 】   利用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 :  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瓦》)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根据?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返还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余部分按照规定!。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等建筑节—能,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逐】步提:。高其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 ?  ?。 ,  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全面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  ?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定报—质监: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 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统筹?考虑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和绿色建筑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    】 编:制城市、县城、镇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建筑!工程:提出的规划条件【。、,规划设?计要求?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提》出意见应当》。依据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作出   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设计企业编制】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篇!并明确建筑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的节!能,。措施与技术》指标要求等内—容 ?。第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节》能审查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相关标—准规范施工  !   施工企业【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应用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专《项资:质 :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规范对施工活动实!施监理发现施工企】业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规范进《行施工的监理企业】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改正;施工企业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二】十三条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成施工企业》整改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筑节能?认可文件建筑节【能认可?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 第二?十五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同时安装节!能监测系统 —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屋顶《绿化面积《可以按照规定折算】为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 《第二十八《。条 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等组织进》。行节能?改造 《     省直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由省直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 在:实施旧城区改—造,、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时应当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进行围护—。结,。构,装修:和用能系统更新时】。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     同—一热源或者换热【站供热区域》内的既?有建筑应当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统一实施节能改造!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激励政策推动社会!。资金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 ,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专业》经营单位《和建筑所有权人按】照规定共《同承担? ,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和》融资服?务等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  —   ?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标《准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 !。第三:十三条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其建筑】节能改造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作为节能改【造实施主体》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政府指定】的机构作为节能【改造实施主》体, ,   住宅节能改】造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节能改造》业主应当配》合节:能改:造,工程的实施 — 第三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后】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组》。。织,验收:并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等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并—采取鼓励措施推进】太阳: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供应热水—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七条 —。 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利用条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八【条 居住建筑【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其用》电价格不得高—于居民?用电电价《 :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节能工】作岗位责任加强建筑!用,能系统监测、—维护和能耗计量管】理 第》四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定期将—能耗情况《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能源!审计制?度组织?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审》计结果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节能》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并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监测系统联》网实:时上传分项能—耗数据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标准【超过用电《。限额标准的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款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企业《能源消耗指》。标,;,供,热企业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企业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 《 第四?十六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其室内】空调:的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但有特殊用途的除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节能考核》内容 《    《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下一《级人民政府 【 第四十八条 【 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审计—、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节能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查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能耗情况》或者上传分项—能耗数据的; !    (二)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改造的 】 第五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供!热企业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二)截留、挪用建!筑节能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   (三)对!未取得建筑节能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 (四?。)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九章《 附 《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