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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   !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审计、质监、工!商、:税,务、机关事务、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根据规划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设等建筑节能活】动 第六条 】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监督实施 】。 第七条 —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 【    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八条 —。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建筑节能意】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 第九条 》。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 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  —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   利【用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瓦)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根—据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返还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余部分按《照,规定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等建筑节】能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逐步提高其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     【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全面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定报质监部【门备案 《 , 第十五条》 , 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六条 ? 编制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统筹:。考虑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和绿色【。建筑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 《  ?   编制城—市、县城、镇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建筑!工程提出的规划条】件、规划设》。计,要,求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提出意见《应当依据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作出】 :  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设计企业编!制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篇并明》确建筑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的节能措施与技】术指标要求》等内容 第—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节能审查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相关标准规范—施工:   》  施工企业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应用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 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专项资质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规范对施!。工活动实施监理发】现施工企《业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规范【进,行,。施工的监理企—业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改】正;:施工企业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二十三条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成施工企业整改【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筑节能《认可文件建》筑节能认可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 第二十六条【 :。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同时安装节—能监测系统 —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二《十七条 《 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屋顶!。绿化:。。面积可以按照规定】折,。算为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 第二十八!条 :。 ,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等组织进行【节能改造 【    省直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由省直!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在实—施旧城区改造、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时应】当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进【行围护结构》装修和用能系统更】新时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 :    同一热【源或者换《热站供热区》域内的既《有,建筑应当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统一实《施,节能改造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激励政策推动社会】资金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专业经营《单位:和建筑所有权—人按:照规:定共同?承担 ?  :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和融资服务等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     】。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标准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 第三】十三:条,。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其建筑节能改造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作为节能】改造实施主体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政府指定的!机构作为节》能改:。造,。实施主体 》   住宅节—能,改造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节能改造】业,主应当配合节能改造!工程: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后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组织验收—并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等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并采取鼓励】。措施推?进太阳?。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供【应热水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七【条 ?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利用条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八条《 居住建》筑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其用电价【格不得高于》居民:用电电价 》 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节能工作岗位!责任加强《建筑用能系统—监测、维《护和能耗计量—。管理 第—四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定期将能耗》情况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第:四,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能源审—。计制度组织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审《计结果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节能—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并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监测系》。统联网实时上传分】项能耗数据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标准超过用—电限额标准的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款【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企》业能源消耗指标;】供热企业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 第四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 ,  供热企》业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 ,   ?。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 】。 , 第四十六条 【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其:室内:空调的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但有特殊用途!的除外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节能考—核内容 —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下一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八条 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审计、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节能!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查处?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能耗情—况或者上传分项【能耗数据的; 】     》(二)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改《造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供热企《业,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  : (:二)截留、挪用【建筑节能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  ! (三)对未—取得建筑节能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  (四)》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