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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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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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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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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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审计、质【监、工商、税务、机!关事务、《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根据规】划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设等建筑节—能活动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监督实施
!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
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八条 】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建筑【节能意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九》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
】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
【 , 利用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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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瓦)?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根据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返还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余部分按照【规定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等建筑节能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逐:步提高其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
》 , 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全面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定报?质监: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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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统筹考虑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和绿!色建筑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
【编制城市《、县城?、镇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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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建筑工程提出的规!划条件、规》划,。设计要?求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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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提【。出意见应《当依据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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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设计企业编制—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篇并明确建—筑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的节能措施与技术指!标要:求等内容
—第十九?条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节能审查!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条【 ,。 施工企业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相关标】准规范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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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应用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专项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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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规范对施【工,活动实施监》理发现施工》企业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规范进!行施工的监》理企业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改正;施【工企业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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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二十三】条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成施工企业—整改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筑节?能认可文件建—筑,节能认可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同时安》装节能?监,测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屋【。顶绿化面积可—以按照规《定折算为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
第二!十八条 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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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等组织进行节能改!造
省!直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由,省直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 :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在实施旧【城区改造、》。。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时应当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进行—。围护结构装修和用】能系统更新时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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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热:源或者换热站—供热区域《内的既有建筑应当】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统一实施】节能:改造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激励政策推动社【会资金?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专业!经营单位和建—筑所:有权人按照》规定共?。同承担
—。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和融资】服务等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
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标准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
第三十【三条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其建筑—节能改造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作为》节能改造实施—主体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政府指定—的机构作为》节能:改造实施《主体
—住宅节能《改造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节】能改造业主应当配合!节能改造工程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后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组织验收并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等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并采取鼓励措施推!进太阳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供》应热水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 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
》 第三十《七条: 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利—用条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八条 居住】建筑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其用电》价格不得《高于居民用电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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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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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节—能工:作岗位责《。任,加强建筑用》能系统?监测、维护和能【耗计量管理
【 第四?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
—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定期将能】。耗情:况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能源?审计:制度:组织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审!计结果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节?能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并】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监测系统联网实】时上传分项》能耗数据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标准超过用—。电,限额标准的》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款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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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企业能源消】耗指标;供热企业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 供热企—。业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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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
第—四十六?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其室《内空调的《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但有特《殊用途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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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节能《考核内容
】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下一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八条】 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审计、?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节能》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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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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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能耗情《况或:者上传分《项能耗数据的—;,。
— (二?)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改!造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供?热,企业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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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 (二)》截留、挪用》。建筑节能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
【 (三)对未取得建!筑,节能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
, (?四)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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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章 附《 ,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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