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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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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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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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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审计、质《监、工商、税—务、机关事务、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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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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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根据规划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设等】建筑:节能:活,动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
【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建筑节能意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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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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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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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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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
—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 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
》 , 利用?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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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根—。据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返!还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余!部分按照规定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等《建筑:。。。节能工作
— 第十三条 — 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逐步提高其【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
!。。 , 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全面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定报质监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统筹考虑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和绿:色建筑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
【 《 ,编制城市、》县城、?镇,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建】筑工程提出的规划条!件,、规划设计要求【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提出意见《应当依据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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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设计企业编制!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篇并【明确建筑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的节:能措施与《技术指标要求等内】容
第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节能审查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条 !。 施工企《业,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相关—标准规范施工
! 施工—企业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应用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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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专项资》质,
:第二十一《条 : 监理企业》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规:范对施工活动—实,施监理发现施工企业!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规《。范进行施工的监理】企业: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改正;《施工:企业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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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二十三条】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成施工【企,业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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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筑节能认【。可文件建筑》节,能认可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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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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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同时安装节能—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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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屋顶?绿化面?积可以按照规定折算!为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
《第二:十,八条 《。。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等组织进!行节能改《造
】。省直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由省直—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 在:实施旧城区改造、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时应当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进行?围护结构装修和用能!系统更?新,时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同一热?源或者?换热站供热区域内】的既有建《筑,应当: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统一实施—。节能改?造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激励政策推—动社会资金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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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建筑和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专业经!营单位和建筑—所有权人按照规【定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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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和融?资,服务等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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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标【准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
第】。三十三条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其建!筑,节能改造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作为》节能改造实》施主:体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政府】指,定的机构作为节能】改造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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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节能改造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节能改造!。业主:应当配合节》能改造工程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后【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组【织验收?并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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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等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并采取】鼓励措施推》。进太阳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供应—热,水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 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七】条 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利用条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八条 居住建】筑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其:用电价格不得高【于,居,民用电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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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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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 ?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节能工》作岗位责《任加:强,建筑:用能系统监测、维】。护和能耗计量—管,理
? 第四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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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定期将能耗情况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能源审计制度组织】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审计!结果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节!能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并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监测《系统联网实时—上传分项能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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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标准》超过用电限额—标准的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款: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企业《能源消耗指》标;供热企业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 第四十五条 【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企:业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
第四十】六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其室内空调的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但有特【殊用:。途的除?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节?能考核内《容
【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下一级人【民政府
》 第四十八条 】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审计:、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节能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 第四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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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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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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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第五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能耗?情况或?者上传分项能耗【数据的;
— : (《二)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改!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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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供热企?业,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 (二)截留、挪】用建筑节能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
》(三)对未》取得:建筑节能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
(《四):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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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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