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太原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69号 】   ? 太原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于2?008年 12月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增强城市抵御地震灾!。。害,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场地未【来可能遭受的地震】影响做出《评价并确定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 》    —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 》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应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 《 第六条【 下列影响重—大,或者价值《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一)【机关:办,公楼(含各类指挥中!心); 》。     (二】)公路、铁路长度大!于500《米的多孔《桥,。或者:跨,度大于100—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10》00米的隧道—城市:主干道立交》桥工程高架公路、铁!路和地?下铁路工程》; 《。     》(三)市级以上【的电视发射塔、广】播电视中心》、卫星地球》站、国际通信电【台,的发射(接收)塔、!主,机房移动通》讯、:电信和邮政》枢纽;?  》   (《四)公路、铁路【车站的候车》楼机场?的候机楼、航—管楼、大型机库【;  —   (五》)国家?。粮食储备《库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控制中心及主干【线,工程; 》     (六)!单机容量大于—30万千瓦或者【规划容量《大于80万千瓦【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500千伏以上【变电站和220千伏!的重要变电》站,市级以上电力调度】中心:;,     】(七)县级以上综】合医院(《。急救中心)主体楼】6000座位—以上的?大型体育场(馆)学!校教学?、实验楼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或者8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商业网》点,;  — ,  (八)生产或】者贮存易燃、剧毒】、,强腐蚀性物品—的建设工程及设施】研究、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或者天然人工细】菌、病菌的》较大:型建设工程; 【    — (九)水库、城市!上游的挡水建筑【、防护堤工》。程污水处理工程以及!其他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型建设工程;【 》  :  (十)利—用核能和《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的建设工!程; 》     (十一】)活动断裂带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 ,     —(十二)坚》硬,、中硬场地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中软、软》弱场地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十三:)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   》  (十《四):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  :  :(十五)《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七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订立!书面合同《 ? 第八条】 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新建:的县级以上开发区】和新城镇规划区、】大型厂矿《企业: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 第九条! :抗震设防要》求应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 :     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应《有经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方面的内容应—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应附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     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有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 】 , 第十条 凡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当持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二)转借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 ,   《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 ,第十二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    —。 (二)在地震安全!性评价中弄虚作假】; ?     (【三)转借资格证书;!    【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三条 【 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 》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 《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不: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   —  (二)》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 ?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    (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第—十九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中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 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一条 》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