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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6—9号:  ?   太原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于200【8年 1《2月:。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增强》城,市抵御地震》灾害: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场地未来可》能遭受的地》震影响做《。出评价并确定—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   【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   ?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 :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应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 》 —第六条 下列影响重!大或者价值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一)机【。关,办公楼(含各类【指挥:中心); 】。    (二—)公路?、铁路长度大于【500米的多孔桥或!者跨度大于100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100!0米的隧道城市主干!。道立:交桥工程高架—公路、铁路》和地下铁《路,工程; 》    》 (三)市级以上】的电:视发射?塔、广播电》视中心、卫星地球】。站、国际通信电台的!发射(接收》)塔、?主机房移《动通讯?、电信和邮》政枢纽;《 《    (四)公路!、铁路车站的—候车楼机场的候机】楼、航?管,楼、大型机》库; 》   ?。  (五)国家粮食!储备库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控制】中心及主干线工程;!   —  (六)单机容量!大于30万》千瓦或者规划容量大!于8:0万千瓦《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500》千伏以上《变,电站和22》0千伏的《。重要变电《站市级以上》电力调度中》心;:     (!七)县级以上—综,合医院(急救中心)!主体楼6000座位!。以上的大型》体,育场(馆《)学校教学、实【验楼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或】者8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商业网点; 【    》 ,(八)生产或—者,贮存易燃《、剧毒、强腐蚀【性物品的建》设工程及设施研究】、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或者:天然人工细菌—、病菌的较大型【建设工?程; ?     (九!)水库?、城市上《游的挡水建筑、【防护:堤工程污水》处理工程以》及其他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型建:设,工程; 》     【(,十)利用核能—和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的建:。设工程;  !   ?(十一)活动断【裂带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   ?(十二)《。坚硬、?中,。硬场地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中软、软弱场!地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   ?  (十三)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   ? (十?四)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 :   ? (:。十,。五)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七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订【立书面?合同 【 : 第八条《 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新建的县】级以上开发区和新城!镇规划?区、大型厂矿—企业: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 第—九条 抗震—设防要求《应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 《。  :   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应有经—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方面的内】容应: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应附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  ?   ?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有,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 】 , 第十条 凡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当持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二)转【。借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 : 第?十二: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以个人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 :    《(二)在地震安全性!评价中弄虚》作假; 《 , : , ,  (三)转借【资格证?书;   】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十三条 ! 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 第十六《条 :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不!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     (—。二)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 第十九【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中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 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