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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69号!  ? ,  太原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于2008年 【12月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增强城市《抵御地震灾害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场地未来可能】遭受的?地震影响做出评价】并确定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    】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 ,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应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 ? , 《 第:六条 下《列影:响重大或者价值【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  (一)》机关办公楼(—含各:类指挥中心);【    【 (二)公路—、铁路长度大于5】。。00米的多》孔,桥或者跨度大于【10:0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1:000米的隧道【城市主干道立交桥工!程高架?公路、铁路和地【下铁:路工程; 【   ?  (三)市—级以上?的电视发射塔—、广播电视中心、卫!星地球站、》国际通?信电台的发射(接】收)塔、主机房【移动通讯《、电信和邮政枢【纽; —。   ? (四)公路、【铁路车站的候—车楼机场的候—机,楼、航管楼、大【型机库;《  》   (五)国【家,粮食储备库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控制中心及主干线工!程;    ! (六)单机容量】大于3?0万千瓦《或者规划《。容量大?于8:0,万千瓦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5】00千伏以上—。变电站和220【千伏的重要》变,电站市?级,。以上电力调度中心】; :    — (七)《县级以上《。综合医院(急救【。中,心)主体楼60【00座位以上的【大型体育场》(馆)学校教学、实!验楼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或者8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商业网—点; 《     (八)!生产或者贮存易燃】、,剧毒、强腐蚀性【物品的建设工程【及设施研究、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或者天然人【工细菌、病菌的【较大型建《设工:程;   】  (九)水—库、城市上游的挡】水,建筑、防《护堤工程《污,水处理工程》以及:其,他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型?建设工程《;   】  (十)利用核能!和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的建设工程;! ,     (】十一)活动断—裂带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 ,   (十二—)坚硬?、中硬?场地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中软、软【弱,场地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 :    (》十三)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   (十四)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    (十】五)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七—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订立书?面合同 》 第八】条 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新建的县级以上】开发区?和,新城:镇规:。划,区、大型《厂矿企业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 第【九条 ?。 抗:震设防要求应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 ,     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应有经】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方!面的内?容应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应附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 :   ?。 , 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有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 ! 第十条 凡】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当持》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  (二)转—借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 ,第十:。。二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以—个人:。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 ,   (《二)在地震安全【性评价中弄虚作假;!。     】(三)?转借资格证书—;   【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不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  《   (二)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    (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第十!九,条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中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二【。。) 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 《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