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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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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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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于2008年【 ,。1,2月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增强城市抵御】地震灾害《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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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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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场地未?。来可能遭受的地震影!响做出评《价并确定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
》 《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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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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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应—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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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下列影响重【大,或者价值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 (一)机关【办公:楼(:。含各类指挥中心【);
《 ? (二)—公路、铁《路长度大于5—00米的《多孔桥?或者跨度大于—100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1《000米《的隧道城市主干【。道立交桥工》程高:架公路、铁》路和:地下铁路工程;【。。
— (三《)市级以上的电视发!。射塔、?。广播电视中》心、卫星地球站、】国际:通信:电台的发射(接【收)塔、《主机房?移动通讯、电信和邮!政枢:纽;
! (四)公路、铁路!车站的候车楼—机场:的候:机楼、航管楼、大型!机库:。;
》 , (五)—国家粮食储备库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控制中心及主干【。线工:程;
— ? (六)单机容【量,大于30《万千瓦或者规—。划容:。量,大于80万千瓦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500?千伏以?上变电站和》220千伏》的重要变电》站市级以上电力调】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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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县级以上】综合医院(急—救,中心)主体楼6【000?座位以上《的大:型体育场(》馆)学校教学、实】验楼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或者8《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商业网?点;
】 (八《),生,产或者贮存》易燃、剧毒、强【腐蚀性物品的建【设工:程及设?施研究、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或者天然《人,工细菌?、病菌的较大型建】设工程?;
【 , (:九)水?库、城市上游的挡水!建筑:、防护堤工程污水处!理工:程以及其他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型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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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利用【核能和?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的建设工—程;
】。 (十一)活【动断裂带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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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坚硬、中硬场】。。地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中软、软弱场地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十:三):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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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
— (十五)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七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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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新建的县级【以上开发区》。。和新城镇规划区【、大型?。厂矿企业《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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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抗?震设防要求应—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
【 , 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应有:经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方面的》。内容应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应?。附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 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有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
! 第?十条: 凡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当持》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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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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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借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第十《二,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以个【人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 (二)【在,地震:安全性评价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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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转:借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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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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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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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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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不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 (二)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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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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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 (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第十《九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中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二) 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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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当事人对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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