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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69】。号  《。  : 太原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于2:008年 12月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增强城市抵御地【震灾害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场,地未:来可能?遭受的地震影响【做出评价并》。确定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 《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应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 【 ,。 第六条【 下列影《响重:大或:者价值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  :(一)机关办公【楼(:含各类指挥》中心:); 》     (二)】公路、铁《路长度大于》500米《的多孔桥或》者跨度大于100】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1?000米的隧道城市!主干道立交桥—。工程高架公路—、铁路和地下铁路工!程;   】  :(三)市级以上【的电视发射塔、广播!。电视中心、卫星地球!站、国际通信电台的!发射(接收》)塔、?主机房移动通讯【、电信和《邮政枢纽; 【    》 ,。(四)公路、铁【路车站的候车楼机场!的候:机楼、航管楼、【。大,型机库; 》 ?    (五)国】家粮食储备库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控制中心及主干【线工程?; ?     —。(六)单机容量【大于30万千瓦【或者规划容》量大于80万千瓦】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500千伏以—。上变电站和22【。0千伏的重要变【电站市级以上电【力调度中心》。; 《  :   (七)—县级以上综合医【院(急?救中心)主体楼60!00座位以上的大】型体:育场(馆)学校教学!、实验楼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或者—8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商业网点; —     (】八)生产或者贮存易!燃,、剧毒、强腐蚀【性物品的建设工程及!设施研究、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或者天然人工细!。。菌、:病菌的较《大型建设工程; 】    — (九)水》库,。。、城市上游的—挡水建筑、防护堤】工程:污水处理工程以及】其他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型建:设工程;《 :     (】十):。利用核能和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的建设?工程;   !  :(十一)活动断裂】带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  (十《。。二):。坚硬、中硬》场地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中软、软弱场地!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  :   ?(十三)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    (十—。四,)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    (十五!)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 : :第七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订立书面合同 ! 【。第八条 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新建的县级以—。上开发区和新城镇规!划区、大《型厂:矿企业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 —第九条 抗—震设防要求》应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 ,   》  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应有!经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方面的内容应【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应附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    》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     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有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 — 《 ,第十条 凡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当持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二)】转,借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   《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第十二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以个人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  《   (二)—在地震安全性评价中!弄虚作假; 【  ?   (三)转借资!格证书; 【  :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 第十【六条: ,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不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  ?   (二)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 , , 《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第十九!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中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二) 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一条 》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