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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69号—。
太原】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于2008】年 12月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增强城市抵御地【震灾害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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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场地未来可!能遭受的地震影【。响做出评价并确【定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 :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应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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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下列影响—重大:。或者价值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 《 ,(一)机关》办公:楼(含各类》指挥中?心);
【 ? (二?)公路、铁路长度】大于500米的多孔!桥或者跨度大于1】00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1000米】的隧道城市主干道立!交桥:。工程高?架公路、铁》路和地下铁》路,工程:。;
!(三)市级以—上的电视《发射塔、广播电视中!心、卫星地》球站、国际通—信电:台的:发射(接收》)塔、主机》房移动通讯、电【信和邮政《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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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路、铁路车站的!候车楼机场的候机楼!、航管楼、大—。型机库;
— 《 (?。五)国家粮食—储备库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控?制中心及主》干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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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单,机容量大于》30万千瓦或者【规划:容量大于《80万千瓦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500千!伏以上变电站和【220千伏》的重要变《电站市级以》上,。电力调度《中心;
— (七)】。县级以上综合—医院(急救》中心)主体楼—6000座》位以上的大型体育】场(馆)学校教学、!实,验,楼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或者8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商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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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生【产或者贮存易燃、剧!毒、强腐蚀性物品的!建设工程及设施研】究、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或者天然人工】细菌:、病:。。菌的较大型建设工程!。;
》 (九—)水库、城市上游】的,挡水建筑《、防护堤《工程污水处理工【程以及其他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型【建设工程;
!。。 (十)】利用:核能:和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的建【设工程;
】 , ,。 (十一)活【动断裂带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 : (十二)】坚硬、中硬场—地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中软】、软弱场地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 (—十三)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 : :(,十四)?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 (十五)!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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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订立书面合同【
,。
【第八条 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新建的县级以【上开发区和新城【镇规划区、大—。型厂:矿企业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 第九条 抗】震,设防要求应》。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应—有经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方面的—内容应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应附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 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有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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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凡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当持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 (二)转借【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第十二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以《个人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
— (二)在》地震安?全,性评价中弄虚作假】;
:
— (三?)转:借资格证书;
【。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三条 》 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 第十六条》 ,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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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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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不】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
(!。。二)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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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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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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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中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二)》 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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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当:事人对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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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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