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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69号   【  太原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于20—。0,8年 12月—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增强城市》抵御地震灾害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场地未来可能】遭受的地震影响做出!评价并确定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 !  :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 】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 :。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 : ,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应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 — :。 第六条 》下列:影响:重大或者价值—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     —(一)机《关办公楼(含—各类指挥中心—),。; 《     (二)】公路、铁《。路长度大于500米!的多孔桥或者跨【度大于100—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1000米的隧道!城市主?干道立交桥工程【高架公路、铁路和地!下铁路工程; !     (三)】市级:以上的电视发—射,。塔、广播电》视中:心、:卫星地球站、国【际通信电《台,的发射?。(,接收)塔《、主机房移动—通讯:、电信和邮政—枢纽;? ?  :   (四)公【路、铁路车站的候】。车楼机场的候机【楼、航管楼、大【。型机库;《     (!五)国家《粮食储备《库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控】制中:心及主干线工程; !     (六!)单:机容量大于3—0,万千瓦或者规划容】量大于80万千瓦】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500千伏以上!变电站和22—0千:伏的:重要变电站市级【以上电力调度中【心; ?   》  (七)县级【以,上综合医《院(急救中》心)主?体楼6?000座位》以上的大型体育场】(馆:)学校?教学、实验楼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或者8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商业!。网点:; 》   ?。 (八)《生产或者贮存易【燃,、剧毒、强腐蚀【性物品的《建设:工程及设施研究【、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或【者,。天,然,人工细菌、》病菌的较《大型建设工程; 】 :     》(九)水库、城市上!游的挡水建》筑、防护《堤工程污《水处理工程以及【其他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型建设【工程; 【     (十【)利用核能》和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的建设工【程,;     !(十一?),活动断裂带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     (—十二)坚硬》、中硬场地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中软、软【。弱场地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 :。     (十【三)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 :     (十四)!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    (—十五)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七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订立《书面合同 》 第八!条 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新建《的县级以上开发【区,和新城镇规》划区、大型厂—矿,企业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 《。 , :第九条 抗震设防!要求应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 —     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应,有经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方面的?内容应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应,附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 ? ,   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有】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 【 第十条 凡【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当持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二)!转借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第,十二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以个人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     (】二)在地震安全【性评价中弄虚—作,假;   】  (三)转—借资格?证书;  】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 第十】六条 ?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不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     (—二)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 ,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第十九条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中,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二)! 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