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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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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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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于200】8年 1《2月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增强城市抵【御地震灾害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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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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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场地】未来可能遭受的地震!影响做出《评价并确《定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
】 ,。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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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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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应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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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下列【。影响重大或者价【值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一)机关办!公楼:(含各类指挥—中心);《
(!二)公路、铁路长度!大,于5:00米的多孔桥【或者跨度大于10】0,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10【00米?的隧道城市》主干道立交桥工【程高架公路、铁路】和地下铁路工程;】
《 (三)市级!以上的电视发—射塔、?广播:电视中心、卫星地球!站、国际通》信电台的发射(接】收)塔、主机房【移动通讯、》电,信和邮政枢纽;【
? 《 (:四)公路、铁路【车站的?候车楼机场的候【机楼、航管》楼、大型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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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国家粮食储》备库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控制】中心及主干线工程】;
】 (:六):单机容量大于30】万千瓦或者规划容】量大于?80万千瓦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500千—伏以上变电》站,和220千伏的【。重要变电站市级以上!电力调度中心;
!。 (七】),县级以上综合医院(!急救中心)》主,体楼6000座位】以上:的大:型体育场(馆—)学:校教学、《实验楼?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或者8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商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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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产或《者贮存易燃、剧毒】、强腐蚀性物品的建!设工程及设施研【究、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或者天然人工】。细菌、病菌的—较大:型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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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水库、城市上!游,的挡水建筑》、防护堤工程污水】处理:工程以及其他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型建设工《程;
】 : (十)利》用核能和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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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活动断裂》带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 (十—二):坚硬、中硬场地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中软、软弱场【地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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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 (十四)—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 (十《五)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七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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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新建的》县级以上开发—。区和新城镇规划【区、:大,型厂矿企业》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 第九条》 抗震设》防要求应《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
— , 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应有经—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方面?的内容应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应附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 》。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有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
】
【。第十条?。 ,凡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当持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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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二)转《借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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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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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个人—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 , :。 (二)在地震】安全性?评价中弄虚作假;】
,
(三!。)转借资《格证书;
— 《。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
》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不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 (二【)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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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中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 (二) 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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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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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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