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中市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全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轮候程序》加强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办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
: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提供廉租住房满】。足,其自住需求》并按照当地》廉租住房规定—面,积和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
》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
第四!条 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和廉租住房!筹集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配租》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五条: 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应当遵循申【请条件公开、—审核程序《透明、?轮候规则公正—、配租结果》公平的原则
】
? , 第六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各县(区、市)、】。开发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 监—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 ?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 ?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 《 税务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等信息
! :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和:缴费信息以》及存款账户信息;报!民政:部门核实《情况:
残!联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重《度残疾人员》信,息
】 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核实和配《租保障?资格初审工作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第二章 资—格审查与《登记:
,
第八条 【 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九条 —。 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应当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 第十条《 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
《 《 (一)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
! (二)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 ? (三)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属【低收:。入家庭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出具收入【报告;
【 《(五)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 》 (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七)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八)特殊》困,难以及?急需:。救助:情况:证明:材料:属有老人、重残人】员,、,患重病人《员等情况《的需提供县(—区、:市)及以上》。相关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证】明;属居住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
《 (—九)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 ? (十《)同意由政府收购】其原有住《房,的,承诺书;《
: (十一!)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廉租—。住房配租申请事宜
!
?。 ?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按【前述第十条规定补正!相关材料
— 》 ,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告
!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之后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初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民政: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等【形式会同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残】联应当对申请人家】庭重残?人员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和残!联出具审核意见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第十五条《 ,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 不符合】条件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六条 ?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 第十七条》 , 经媒体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
第三章 【 轮候与配》。租,
:
:第十八条 》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及申请人代表召开征!求意见会遵循—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确—定配租?顺序
《 (【一)根据《家庭住房困难—程度确定配租顺序;!
【。 (二)根据—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综?合量化评分确定配租!。顺序积分相等的可用!抽签:方式:确定顺序;》
】。。(,三)采取随》机摇号的方法确定配!租顺序
》 : 《。。
第十九条】 登记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轮候
【
(一!)无房户;》
《 (二—)危房住户;
! (三【)55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 (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
,
, 》 (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六)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
》
第二十条! , 配租?对,象轮候顺序》确定后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确定轮候对象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
》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与配租对【。象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配租
】
》 配租合同—应,当载明廉租住房【房屋概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
:
, :第,二十二条 》 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配租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配租结》果通过当地》。政府网站、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承租廉租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应当在配租廉租住】房时收购房屋收购价!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收购《价款直?接支付给原有住房所!有人:即廉租?。。住房承租人》
》
第二十四条 ! 承租人在承租廉租!。住房过程中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地,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购,买
】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不:得转借?、转租、空置不得擅!自拆改、故意—损坏: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不得!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章 复—核与退出
第!二十六?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主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的按《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处理
—
》。 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
【 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
第二》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等【变动的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报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
? :
,
第《。二十九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其人均月—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终止廉!租住房配租资—格,决定
—。
第三十条 !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购买已购!买,商品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通《过继承等其他—方,式,获,得住:房的不得购买—
: 终止】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而没有申请购买的承!租,人应当在终止资【格之日起2个月内】。退,出住房仍《按廉:租住:房标准?缴纳和收《。取租期内的》租金
?
, 不再符!合租赁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按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办理给—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 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又【不符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须按照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前述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 》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实《。行动态管理
!
: 第三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
, (【一,)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 ?(二)故意》损坏所承《租廉租住房的;
! 》。 (三?)擅自改变》所承租廉租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
》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廉租住房的;
】
, (【。。六)无正当理由在】每年4月底前不【。按规定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 (七)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 《。 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
》 , 第三?十三条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机关》应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廉租住房的—一经查实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收回住房与》追缴租金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按照不低于【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交承租期间】的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配租《
:
第三】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为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
第三十六条 】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廉租住房配租档案!资料、?。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等工作
》 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档案包?括配租家庭名单【、租金收缴》情况及相《关文件?、报表、图册—等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人收入、财产【及住房证《明、登?记及:轮候记录、》配,租合同等
【。
: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审核、配租等情况逐!项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登记?、年:度复核、《。退,出等有关《情况及时《。更新系统有关数【据
第—六章 附 — , 则
》
第三?十,八,条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第三十九条 【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