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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中市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全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轮候程序加强】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办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 , 第三条 】 本实施细》。则所称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提供廉—租住房满足》其自:。住,需求并按《。照,。当地:廉租住房规定—面积和?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第!四,条 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 ?。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 :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和,廉租住房筹集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配,租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五条 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应当遵!循申请?条件公开、审核程序!透明:、轮候规则公—正、配租结果公【平的原则 【 : 第六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各县(!区、市)《。、开发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  :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 ? ,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 ,     监—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    》。。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 ,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 ,     税务】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等信息   !  :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和!缴费信息以及存款】账户信息;》。报民政部《门核实情《况, 《    残联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重度残疾人员!信息 —。    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核实:和配租保障资—格初审工作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第二?章 资格审查与登!记, 第八—条 ?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应《当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 : 第十条— , 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   —  (一)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 —     (二)!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三)—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属《低收入?家庭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出具收入报告!。;  —   (《五)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    (》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七):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    (八—)特殊困难以—及急需救《。助情况证《明材料属有老人、重!残,人员、?患,。重病:人员等情况的需【提供县(区、市【)及:以上相关《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证》明;属居住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 —  :   (九)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 ,     —(,。十)同意由政府【收购其原有住房【的承诺书;》 《    (》十一:)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廉:。租住房配租申请事】宜 《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按,前述第十《。条规定补《正相关材料 】 ,  :  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告 《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之后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初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 《 第十四条 —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民政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等形式—。会同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残联应《当对申?请,人家庭重残人员【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和残《。联出具审《核意:见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  《   不符合条件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 第十七条】 经媒体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 第十八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及申请人》代表召?开征求意《见会遵循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确定《配租顺序 【 ,  :  :。(一)根据家—庭住:房困难程《度确:定配租顺序》; ?     (【。二)根据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综合】量,化评分确定配租顺序!积分相等的可用【。抽,签方式确定顺—序,; :  《   (三)—采取随?机摇号的《。方,法确定配租顺—序 》     第!十九条 登记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轮候 !     (一!)无房户;》 , ,   《  (二《)危:房住:户;    ! (三)5》5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 ?    (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   —  (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    《(,六)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 》 第》二十:条 配租对象轮】候顺序确定》。。后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确定轮候对象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 《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与配租对—象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配—租, ,     【配租合同应》当载明廉租住—房房屋概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 ? 第二十二条【 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配租】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配租结》果通过当地政府网】站、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承租—廉,租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应当在配租廉—租住房时收购—房屋收购价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收购价款直接】支,付,给原有住《房所有人即》廉租住房《承,租人 ? 《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在承租】廉租住房过程中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地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购买 】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不—得,转借、转租、—。空置不得擅》自拆改?、故意损坏》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不得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违法《违规活动 — 第四章 — 复核?与退出 《 第《二十六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主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的按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处:理     !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   !。  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 第二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等变动《的,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报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 《 《。 第二十九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其人—均月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终,止廉租?住房配?租资:格决定 —。 第三十】条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购买已购买》商品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通过继【承等其他方式获得】住房的不得购买【 : :    终止—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而没有申请购—买的承租人应当在终!止资格之《日起:2个月内退》出住房仍按廉租住房!标准缴纳《。和收取?租期内的租金 【     不】。再符合租《赁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按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办理—。给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    《 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又》不符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须:。按照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前述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   《  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实!。行动态管理 — :。 , 《第三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  (?二)故?意损坏所《承租廉租住房—的;: ,  《   (三)擅【自改变所承》租廉:租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   ?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廉?租住房的《; 《     (六)】无正当理由在每年4!月底前不按》规定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 , ,  (七)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 第三】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   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 ?。。 第三十三条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机:关应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三十四条! 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廉!租住:房,的一经?查实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收回—住房与追缴租金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按照不低于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交承租期间的—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配租 】 第三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为】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廉租》住房配?租档案资《料、: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等!工,作    】。 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档案包括《。配租家?庭名单、租金收缴】情况及相关文件、】报表、图册等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人收入【。、财产及住房证明】、登记及轮》候记录、配租合同】等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审核》、,。配租等情况逐项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登记【、年度?复核、?退出等有关》情况及时更新系统】有,关数据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 : 第三十九条 【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