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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中市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全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轮候程《序加强?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办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提供—廉租住房满足其自住!需,求并按照《当地:廉租住房规》定面积和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 ,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 : 第四条【 , 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和:廉租住?房筹集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配】租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五条 《 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应?当遵循申请条件公开!、审核程序透明【、轮候规则公正、配!租结果公《平的原则 】 第六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各县(区、市)、!开发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 :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    —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    监》。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 :   ?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    税务—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等信息! ?     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和缴费—信息以及存款账户】。信,息;:报民政部门核—实情况  】   残联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重:度残疾人员》信息    ! 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核实和配租!保障资格初审工【作 !第七条 《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 资:格审查与登记 【 第八条 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应当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 第十条 【 ,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   【  (一)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   【  (二)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三!),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属低】。。收入家庭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出具收入报【告;   】  :(五)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     (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七)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   (八)特殊】。困难以及急需救【助情况证《明材:料属有老人》、重:残,人员、患重病人员】等情:况的需提供县(【区、:市)及以上》相关: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证明;属居住!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 ! :    《 (九)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   (十)—同意由政府收—。购其原有住房的承】诺书;  】   (《十一:)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廉租住房配—租申请事宜 】  :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按前述》第,十条规定补正相关】材料  【   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告 !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之后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  :。 ,初,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  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 , 第十四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民政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等形—式会同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残联应】当对申?。请,人家庭重残人员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和残联》。出具:审核意见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 ,     不符【。合条件?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 第十】七条 经》媒体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 第十八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及申请人》。代表召开征求意见会!遵循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确定:配租顺序  !。   (一)根据】家庭住?房困难程度》确定配租顺》序;    !。 (二?),根据: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综合量化评分—确定配租顺序积分相!等的可用抽签方【式确定顺序》; : ?    (》三)采?取随机摇号的方法确!定配租顺序 】。      】 第十?九条 登记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轮候   】  (?。一)无房户; !    《 (二)危房住户】;  —  : (三)《55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     (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    【 (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  :  (六《)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 ! :。第,二十条? 配租对象轮【候顺序确定后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确定轮】候对象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与配租对象—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配租 !   ?。 配租合同应—当,载明:廉租住房房屋概【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 — 第二十二条 】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配租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配租?结,果,通,过当地政《府网站、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承租廉租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应:当,在,配租廉租住房时收购!。房屋:收购价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收购价款直接支】付给原?有住房所有人即廉租!住房承?租人 — :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在承租《廉,租住:。房过:。程中: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地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购《买 : — 第二十五》条 :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不得转【借,、,转租:、空置不得》擅自:拆改、?故意损坏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不—得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章 复核与退出 ! 第二十—六条 ?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主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的按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处理 》     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 !    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 》 第:二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等变】动的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报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 ! 第二十九—。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其人均月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终止廉租住房配!。租资格决定 【 》 第三十条》 ,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购买已【购买商品《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通过《继承等其他》。方,式获得住房的不得】购买  【。   ?终止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而】没有申请购买—的承:租人应当在终止资】。格之日起2个月内退!出住房仍按廉—租,住房标准缴纳和收】取租期内的租—金 《     不再符】。合租赁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按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办理给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 ? ,   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又不符!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须按:。照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前述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   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实行动态管理 】 》 第三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   (一)—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  (二)故意损】。坏所承租廉租住房的!;,  》   (《三)擅自改》变所承租《廉租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廉租住房的;【。    【 (六)《无正当理由在每【年4月底前不按规】定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     (【七):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 —第,三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 , 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 : 第—三十:三条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机关应?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三十四条 —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廉租住房—的一经?。查实: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收回》。住房与追缴》租金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按照?不,低于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交承!租期间的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配租 【 【第三十五条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为》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廉租?住,房配租档案》资,料、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等:工作  【。   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档《案,包,括配租家庭名单、租!金,。收缴情况及相关【文件、报表、图册】等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人收:。。。入、:财,产及:住房证明、登—记及轮候记录、配租!。合同等 》 》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审核、配租】。等情况?逐项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登?记、年?度复核、《退出等有关情—况及时更新系—。统有关数据》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