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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中市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全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轮候】程序加强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办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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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提供廉租住房—满足:其自住需求并按照当!。地廉租住房规—定面积和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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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 ?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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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和廉《租,住房筹?集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配租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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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应当遵循申!。请,条件:。公开、审核程—序透明、轮候规则】。公正、?配租结果《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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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各县(区、】市)、开发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 ,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 : :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 监》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税务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等信息】
【 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和缴费信息以及】存款账户信息;报】民政部门核》实情况
【 《残联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重?度残:疾人员信息》
】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核实和配租》保障资?。格初审工作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资—格审查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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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应当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
第十条【 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
? 《。 (一《)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
!。 (《二):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三)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属低收入家庭—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出具收入报告;
! 》 (五?)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 , : : (: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七)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 (》八)特殊困难—以及:急需救助情》况证明?材料属有《老人、重《残人员?、患重?病人员等情况的需提!。供县(区、市)及以!上相关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证?明;属居住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
》
? (九)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
(】十)同意《由政府?收,购其原有住房—的承诺书;
】 《 (十一《)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廉租》住房配租申》请事宜
【 ,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按前述第十条!。。。。规定补正相关材【料,。
,
【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告】
【 第十二条 — ,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之后【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初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 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
, 第?十四: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民政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等形式会同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残联应当对申请人家!庭重残人员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和残》联出具审核意—见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 不符合!条件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
: ,
《第十七条 经【媒体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 轮候与配租—
第十八条 !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及!申请人代《表召开征求》意见会遵循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确定配!。租顺序
! (?一)根据家庭住房困!难程度确《。。定配租顺序;
! (—二)根据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综合量化评分】确定配租顺序积分相!等的:可用抽?签方:式,确,定顺序;
【 (三【。)采取随机摇号的】方法确定配租顺序】
《 《
: 第十九条 【 登记?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轮候
—
?。 (一)无房!户;
! (二?)危房住户;
! (—三)55《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
? (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
》 ?(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
》 , (六)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
【
:。
: 第二?十条 配租对象】轮候顺?序,确定后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确定轮候《对象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
?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与配?租对象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配租
【 《 配租合同应当载】明廉租住房房屋【概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配,租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配租结果通【过当地政府网站【、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承租廉租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应当在配租!。廉租住房《时收购房屋收—购价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收购《价款直接支付给【原,。有住房所有人即廉租!住房承租人
!
第》二十四条 》 承租人在承—租廉:租,住房过程中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地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购买
【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不得转借、】转租、空置不—得擅自拆改、故意损!坏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不得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违法【违规活动
—
第四《章 复核与—退出
?
第二十—六条 ?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主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的按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处理
! 《 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
,
: 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
《 第二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等变动的—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报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 《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其人均月【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终《止廉租?住房配租资》格决定
《。
》 第三十条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购买已购《买商品?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通过继承《等其他?方式获得住》房的不得购买
】 》 终止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而没有申请购—买,的承租人应当在终止!资格之日起2个月】内退出住房仍按【。廉,租住房标准缴纳和】收取租?期,内的租金
》
, 》 不再符合租—赁,。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按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办理给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 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又不符!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须按照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前述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
《 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实【行动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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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
《。。 (一)—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二):故意损坏所承租廉租!住房的;
— —(三)擅《自改变所承租廉租】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廉租住房的》;
《 《 (六)无正当【理由:在每年4月底前不按!规定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 《 (七)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
第三【十,。二条 ?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 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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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机关应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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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廉租住房的一【。。经查实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收回住房与追【缴租金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按照【不低于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交承租期间》的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配租
【
—第三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为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廉租【住房:配租档案资料、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等工作
! 》 ,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档案包括配租—家,庭名:单、租金收缴—情况及相《关文件、报表、图】册,等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人收《入、:财产及住房证明【、登记及轮候记录、!配,租,合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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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审核、配租等【情,况逐项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登记:、,年度复核、退出等】有关情况及》时更新系统有关【数据
?
?第六章 《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