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晋》中市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 为切?实规:范全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轮—候程序加《强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办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
《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提供廉租—住房满足其自住【需求:并按照当地廉租住】房规定面《积和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 第四条 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
—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和廉租住房筹】集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配租《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 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应当!遵循申请条件公开、!审,。核程序透明、轮候】规则公正、配租结】果公平的原则
!
第六条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各县(区、》。市)、开发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 , 监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 《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 , 税》务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等,信息
【 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和缴费信】息以:及存款账户信息;】报民政部门核实情况!
— , ,残联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重度残疾人员信【息
!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核实和配》租保障资格初—。审工:作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 资格审查与—。登记
》
第八条 》 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
: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应当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
?
第十条【 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
》 : 《(一)?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
【 (二)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三)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属低收入—家庭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出具收》入报告;
】 : (五)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七)!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八)特殊困难以及!。急需救助《情况证明材料属【有老人、重残—人员、患重病人员等!情况的需提》供,县(区?、市)及以》上相:关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证明;》属居住?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
— , ,。。 (九—。)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 (十》)同意由政府—收购其原有住房的】承诺书;
》
— (十?一,)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第十一》条 :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廉租住房配】租申请事宜
—
—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按前述第》十条规定补正相关】材料
【。 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告
—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之后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 ? 初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民《政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等形式会同】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 》残联应当对申请人家!庭重残?人员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和残《联出具审核意见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
, : 不符合【条,件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
《第十七?条 经媒体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八!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及申请人代表【召开征求《意见会遵循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确定【配租顺?序,
【 (一)《根,据,家庭:住房困难程度—确,定配租顺序;
【
(二!。)根据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综合量化评分确【定配租顺序积—分相等的可用抽签方!式确定?顺,序;
! (三)采》取随机摇号的方法】确定配租顺》序
!
《第,十九条 登记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轮候
》
《 , (一《)无房?户;
《 , ? (二)危—房住户;
【 : (三)55】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 《 (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
?。
(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 》(六)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
【 第二十条 【配租对象《轮候顺序确》定后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确定轮候对象—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
,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与—配租:对象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配【租
? : , 配租合—。。同应当载明廉租【住房房?屋概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配租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配租】结果:通过当地政》府网站、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承租廉租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应当在配租廉租住!房时收购《房屋收购价》。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收购价款直接支付】给原有?住房所?有人即廉租》住房承租人
!
: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在!承租廉租住房过程】中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地《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购买
—
第二十五!条 :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不得】转借、?转租、空置不得【擅自拆?改、故意损坏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不得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章 ! ,复核与退《。出
第二十六!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主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的按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处理
【 ,。 《 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
【
: 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
,
, 第二十七条 】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等变动》的,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报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
!
—第二十九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其人均月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终止廉租《住房配租资格—决定:。
?
第三【十条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购买已》购买商品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通!过继承等其他方式获!得住房的不得购买
!
?。 终止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而没有申!。请购买的承租人应】当在终止资》格之:日起2?个月内退出》住房:仍按廉租住房标准缴!纳和收?取租期内《的租金
【 不再符合】租赁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按,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办理:给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 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又不符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须按】照,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前述—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实》行动态管理
—
【第三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 (一【)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 ?(二)故意损坏所】承租廉租《住,房的:;
? ? (三》)擅自改变所承租】廉租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 》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廉租住!房的;
— (六)无!正当理由在》每年4月《底前不按规定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 ,(,七,)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 ,
第三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 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三条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机关!。应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四条? , 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廉租住?。房的一经查实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收回!。。。住房与?追缴租?金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按照—不低于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交承《租期间的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配租
!
《 第?三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 为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五章 【。 档案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廉租住房配—租档案资料、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等工作
《
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档案包括配租家!。庭名:单、租?金,。收缴情?况及相?关文件、报表、【图册等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人收入、【财产:及住房证明、登【记及轮候记录—、配租?合同等?。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审核、配】租,等情况逐项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登,。记,、年度?复,。核、退出等有关情】况及:时更:新系统有关数—据
》第六章 《 附 则—
?。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第三十九条 】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