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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中市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全》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轮候程序加强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办【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 :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提供廉租住房满】足,其自住?需求并按照当—地廉租住房规定面】积和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 ? , ?。第四条? 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   ?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 ,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和廉租住房筹集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配租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五条 ? 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应当遵《循申请条件》公开、审核》程序透明、轮候规】则公正、配租结果公!平的原则 【 第六条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各?。县(区?、市)、开发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 :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     监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   《  税务《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等—。信息 ? ,。     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和缴费《。信息:以及:存款账户信息;报】民政:部门核实情》况 :     【残联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重度残】疾人员信息 【。     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核实和!配租:保障资?格初审工《作,。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第二》章 资格审—查与登记 》 第八条— , 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  ?。 ,。 ,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应当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 》 第十条 【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 , ?  :  (一)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  !   (二》)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三)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属低收入家》庭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出具收入报告;【 《    (五—)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    》 (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七)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   》  :(八)特殊困难【以,及急需救助》。情,况证明材料属有老】。人、重残《人员、?患重病人员等情【况,的需提供《县(区、市)—及以上相关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证明;属居!住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 】 ,     (—。九)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     (—十)同意《由政府收购》其原有住房的承诺】书; 》   ?  (十一)—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廉租》住房配租申请—事宜    !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按】前述第十条规定补正!相关材料  !   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告》 :。 ?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之后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初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 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民!政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等形式》会同: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残?联,应当对申请人家【庭重残人员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和!残联出?具,审核意见《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   不符合条【件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六》条 :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 , 第十七条 【 经:。媒体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八,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及》申请人代表》召开:征,求意:见会遵循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确定配租顺》序    】。 (一)《。根据家庭住房困难】程度确定配租顺序;!   —。。  (二)根—。据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综合—量化评分确定配租】顺序积?分相等?的可:用抽签方式确定顺序!;,     (!三):采取随机摇号的【方法确定配》租顺序   !   第十九!条 ?登记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轮候 《 ,     —(一)无房户;【 《 ,。   (《。二)危房住》户;  【   (三)55】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   (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 】。  :。。  (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 (六)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 】 第二十【。条 配《租,对象:轮候顺序确定后【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确定轮候对象—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第二十一条 —。 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与《配租对象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配租 《     配租!合同应当载明廉租】住房房?屋概: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配租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配!租结:。果通过当《地政府网站、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承租廉租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应当在配《。租廉租住《房时收购房屋—收购价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收购价》款直接?支付给原有住—房所:有人即?。廉租住房《承租人 】 ,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在承租廉租住】房过程中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地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购买 】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不得转借、转租!、空置?不得擅自《拆改、?故意损坏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不,得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章 复核与—退出: 第二十【六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主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的按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处理   ! , 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 《     【。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 》。第二:。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等变动的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报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 】 第二《。十九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其人均月》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终止廉租住【房配租资格》决定 — 第三十【条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购买已】购买:商,品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通:过,继承等其他方式【获得住?房的不得购买— : : ,   终止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而没有申—请购买的承租—人应当在终止资【格,之日起2个月内退】出住房仍按廉租住房!。标准缴纳和收取租期!内的租金  !  : 不再符合租赁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按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办理给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   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又》不,符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须按照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前述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  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实行动态管理 】 》 第三《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     —(一)?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 ,  (二《)故:意损坏所承租廉租住!房的;   !  :(三)?擅自:改变所?承租廉租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廉,租住房的; 【  ? ,  (?六)无正当理—由,在每年4月底前【不按规定《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  (七)》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 第三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     —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三《条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机关应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三十四条 —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廉租住房《的一经查实》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收回住房与追【缴租金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按照不低于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交承租】期间的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配,租, 】第三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 为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五章 — 档案与信息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廉租住房配【租档案资料、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等工】作     !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档:案包括配《租家庭名单》。、租金?收缴情况及相—关文件、报表—、图册等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人收!。入、财产《及住房证明、登【记,及轮候记《录,、配租合同等 】 ?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审核、配租等—情况逐项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登》记、年?度复核、退》出等有关《情况及时更新系【统有关数据 】 第六章 附 ! ,则 ?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