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晋中市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全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轮候《程序:加强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办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 ,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提供廉租住房满足】其自住需《求,并按照当地廉租住房!规,。定面积?和,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
?
,
第四条— 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和廉租住房筹集】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配租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五《条 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应当遵循申请—条件公开、审—核程序?透明、轮候规则【公正、配《租结果公《。平的原则
】。
第六—条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各?县(:区、市)、开发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 监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 税务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等信息
】 , 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和缴【费信:。息以及?存款账户信》息;报民政部—门核实情况
【。 ? 残联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重】度残疾人员信—息,
: 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核实《和配租保障资格初】审工作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资格审查与登记!
第八条 !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第?九条: , 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应》当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
— ,第十条? 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
(!一,)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
?。 —(,二)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 (三)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
?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属低—收入家庭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出具收入【报告;
! :(五)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 (【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七)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 ? (八《)特殊?困难以及急需—救助情况证明材料】属有老人《、重残?人员:、患重病人员等【情况的需提供—县(区、市)及以上!相关: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证—。。。明;属居住》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
? : , (九)》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 (十【)同意?由政府收购其—原有:住房的承诺书;
】
《 , (十《一)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廉租住?房配租?申请事宜
》
: ?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按前:述第:十条规定补正相关】材料
【 , 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告:
》
, 第十二条— , 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之后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初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 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民政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等》形式会同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残】联应当对申请—。人家庭重《残人员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和残联出具审】核意见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 《 不符《合条件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
第十】七,条,。 经媒体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
: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八【。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及,申请:人代表召开征求【意,见会遵循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确定配租顺】序
《 : (一)根据家!庭住房困难程度【确定配租顺序;【
— (二)》根据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综合量化评】分,确定配?租顺序积分相等的】可用抽签方》式确定顺《序;
?
《 (三)采取随!。。机摇号?的方法确《定配租顺序
】 》
第》。十九条 登—记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轮,候
? (一】)无房户;
】 : ?(二)危房住户;
!
(】三,)55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 (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
》 (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 (六)!。。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
】第,二十条 配—租对象轮候顺—。序确定后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确定!轮候对?象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
,。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与配租!对象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配租
】 配租合】同应当载明》廉租住房《房屋概?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配租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配租结果通过当地政!府网站、《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承租廉《租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应?当在配租廉租住房时!收,购房屋收《。购价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收购价款直—接支付给原有—住房所?有,。人即廉租《。住房:承租人
! 第二十四条 】。 承租人在承租廉租!。住房过程中》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地!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购买
》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不得转借、转租】、空置?不,。。得,擅自拆改、故意损坏!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不!得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章 复《核与退出《
第二十六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主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的按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处理
?
? , : 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
【 ? 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
?
第二—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等变《动的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报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
【 第二《十九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其人【均,月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终止廉【租住房?配租资格决定—
【 第三十条 —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购买已?。购买商品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通过继承—等其他方式获—得住房的《不得购买
— 》 终止?。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而没有?申请购买的承租人】应当在终《止资格之日起2个月!内退出住房仍按廉租!住房:标,准缴纳和收取—租期内的租金—
不!再符:合租赁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按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办理》给,。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
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又不!符,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须按照【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前!述,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 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实行动】态管理
! 第三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 (一)】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
(二!),故,意损坏所承租—廉租住房《的;
】 (三)擅自改】变所承租廉租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廉租住房的!;,
【 (六)无正当理由!在每年4月底前【不按规定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 (七)【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
第三【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三条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机】。关应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三十》四条 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廉租住房的一经查】实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收回—住房与追缴租金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按照不低于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交承租期!间的: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配》租,
第!三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 :为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廉租住—房配:租档案资《料、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等工《作,
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档案?包括配租家庭名单】、租金收缴》情况及相关文件、报!表、图册等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人收—。入,、财产?及住房证明、登记及!轮候记录、配—租合同等
【
? 第三十七条【 ,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审核、》配,租等情况逐项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登:。。记、年度复》核、退出等有关情】况及时更新系统有关!数据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 第三十九条【 ,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