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中市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全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轮候】程序加强《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办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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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提供廉租住【房,满足:其自住需求》并按照当地廉租【住房规定面》积,和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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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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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和】廉租:住房:筹集: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配》。租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五条 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应当遵循申请】条件公开、审核程序!透明、?轮候规则公正、【配租结果《公平的原则
!
第六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各县(区!、市:)、开发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
《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
: ? 监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 ?。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 税?务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等信息
— 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和缴费信息】以及存款账户信息】;报民?政部门?核实情况
》
残联!。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重度残疾人员信【。息
》 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核!实,和配租保障资格初】审,工作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 资格审查与登记
!。
第八条— :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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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应】。当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
第十条 】 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
】(一)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
!
?。 (》二)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三—)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 》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属低收入【家庭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出具】收,入报告;
— ,。 (五)】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 (—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 (七?)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
《 ?(八)特殊困难【以及急需救助情况证!明材料属有老人、】重残人员、患重病人!员等情况的需—提,。供县(区、市—)及以?上相关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证明;属居住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
【 (九)》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 (十)同意!由政府收购》其原有住房的承【诺书;
》 —。(十一?。),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 ,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廉租住房配!租申:请事宜
《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按前述—第十:条,规定补正相关—材料
】 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告
—
》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之后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 初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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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民政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等形式《会同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残!。联应当对申请—人家庭重残人—员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和残联出具】审核意见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 不符合条件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第十七条 经媒】体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
第十八—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及申请人代】表召开征《求意见会《遵,循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确定配租顺序
! : (一》),。根,据家庭住房困难程度!确定配?租顺序;
【 《 (:二)根据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综合量化评】分确定配租顺序积】。分,相,等的可用抽签—方式确定顺序;
! ? (三)采【取随机摇号的方法】确定:配租顺序《
【。。
第十九条! 登记《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轮候
—
《 (一)—无房户;《
《 ? (二)《危房住户;
】 ? , (三)55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 : ,。 :(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
— :(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 (—六)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
?
【第二十条《 配租对象轮候】顺序确定《后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确定轮候对【。。象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
?
第《二十一条 》 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与配租对—象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配租
! 《配租合同应当载【明廉租住房房屋概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配租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配租结果通】过,当地政府网站、【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承租】廉租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应当【在,配租廉租住房时收购!房屋收购价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收购价款直接!支付给?原有住?房所有人《。即廉:租住房?承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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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承租人在承租【廉租住房过程中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地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购买
【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不得:转,借、转租、空置不】得,擅自拆改、》故意损坏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不得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章 复核与—退出:
第二—十六条? ,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主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的按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处》理
? , 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
? 《 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
第二十七!条 :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等】变动的?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报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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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其》人均月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终止《廉,租住房?配租资格决定
】
》。 第三十条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购买:已购买商品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通过!继,承,等,其他方?式获得住房的—不得购买
! 终止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而没有申请购】买的承租人应当【在,终止资格之日—起2:个月内退出住房仍】按廉租住《。房,标准缴?纳和收取《租期内的租》金
— ?不再符合租赁—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按: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办理给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
》 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又不!符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须按照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前述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 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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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 (一)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 (二)【故意损坏所承租廉】租住房的;
! (三)擅】自改变所承租廉租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廉租!住房:的;
! (六)《无,。正当理由在每年4】月底前不《按规定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 ?。 (七)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 ,第三十二条 —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
, 》 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三《条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机关应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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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四条 — 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廉租住房】的,一经查实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收!回住房与追缴租金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按照【不低:于,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交承租期间的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配租:
?。
第三十五!条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为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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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廉租住房—配租档?案资料、《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等工作【
: 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档】案包括配《。租家庭名单、租金】收缴:情况:及相关文《件、报表、图—册等: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人收入、【财产及住《房证明、登》记及轮候记录—、配租合同等—。
—。 第三十七条 】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审—核、配租等情况【逐项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登记、《年度复核《、退出?。等有关情况及时更新!系统: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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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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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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