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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中市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全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轮候程》序加强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办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 《 第三条 【。 本实施细则所称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提供】廉租住房满足其自住!需求并按照当地【廉租住?房规:定面积和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   ? ,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 : 第—四条 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 , ,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和廉租住房】筹集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配租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五条 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应当遵】循申请条件公开、审!核程序透明》。、轮候规《则公正、配租—结果公平的》。原则 ? — 第六条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各县《(,。区、市)、开发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   ?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    》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     监】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   《。 ,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  :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税!务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等】信息   】  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和!缴费信息《以及存款账户信【息;报民政部—门核实情况 ! ,   残联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重度残疾《人员信?息    】 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核实》和配租?保障资格初审—工作: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资格审查与登记 】 ,。 第八条 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应当《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 第十条 【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  —   (一》)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 《 ,  :。   (二》)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三)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 ,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属?。低收入家庭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出具收《入报告; 【     》(五)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     (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七)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  ?  : (八)特殊困【难以:及急需救助情—况证明材料属有【老人:、重残人员、患【重病人员等情况的】需提供?县(区、市)—及以上相关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证—。明;属居住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   !  (九《)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 (十?)同意由政府—收购其?原,有住房的承诺书; !     (十!。一):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 第十一条 【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廉租住房配》租申请事宜 【 :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按前述第十条规定补!正相关材《料 《     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告 【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之后—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初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 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民政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等形!式会同?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残联!应当对?。申请人家庭重—残,人员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和残联出具审核!意见: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     不符合条!件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 : , ,第,十七条 》经媒体?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 :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 第十八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及申请人代】表召开?征求意见会》遵循: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确定《配租顺序 】    (》一)根据家庭住房】困难程度确》定配租顺序; 【     (】。二)根据《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综合量化评分确定】配租顺序积分—相等的可用抽—签方式确定顺序;】     】(三:)采取随机摇号的方!法确定配租顺序 !。   《。   》 ,。第十九?条 登记》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轮【候 :。 ?    (一)【无,房户; 【  :  (二《。。)危房?住户:。; :    — (三)55—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   —  (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六)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 】 第》二十条? 配租对象轮候】顺序确定后》。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确定轮候对象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与配》。租对象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配—租    】 配租合同应当载明!廉租住房房》屋概: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配租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配租结果通【过当地政府网站、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承租廉租【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应当:在配租廉租住—房时收购房屋收【。购价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收购价】款,直接支付给原有【住房所?有人即廉租住房承租!人 【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在—承租廉租住房过程中!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地—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购【买 】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不得转借、—转租、空置不得擅自!拆改、?故意:损坏: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不!得,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违法违规活动 ! , 第四章 复核与!退出 《 第二十六—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主!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的按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处理 ?     【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  》   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 第二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等变?动的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报—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 【 第二十九【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其人?均月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终止廉租住房配租】资格决?定 — 第三十条 】。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购买已购买商品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通:过继承等其他—方式获得住房的不】得购:买, ,     终止!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而没有申请购】买的承租人应当在终!止资格之《日起2?个月内退出》住房仍按廉租住房标!准缴纳和收》取租期内的租金【 ,     不再!符合租赁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按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办理给?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   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又不符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须按照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前,述,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   》  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实行?动态管?理 【 :第三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  : (:一)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  (二)》故,意损:坏所承?租廉租?住房的; 【。。   ? , (三)擅》自改变?所承租廉租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 ,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廉租住房—的;    ! (六)《无正当理由》在每年4月底前不按!规,定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  (七)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 : : 第三十二条— ,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   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 《 , 第三十三条【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机关】应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四条: 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廉《租住房的一经—查实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收回住房《。与追缴租金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按照不低于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交承租期间的!。。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配租 ! 第三?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为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廉租住!房,配租档案资料、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等工作 《     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档案包—括配租家庭名单、】租,金收缴情况》及相关文件》、报:表、图册《等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人收入、财》产及住房《证明、登记及—轮候记录、配租合】。。同等 《 》。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审核、配租等情【况逐项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登记、年度复核】、退出等有关情况】及时更新系统有【关,数据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第《三十:九条 ?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