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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中市】。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 为切?实规范全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轮候程序加!强,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办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提供廉—租,。住房满足其自—住需求并按》照当地廉租住—房规定面《积和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 —第四条? 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   《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和廉》租住房筹集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配租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 , , 第?五条 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应当【遵循申?请条件公《开、审核程序透【明、轮候规则—公正、配《租结果公平》的原则 》 —。第六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各县(区》、市)、开发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 ,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     监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 :    《税务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等信息》    【 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和缴费信息》以及存款账户信息】。;报民政部门核实情!况  — ,  残联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重度残疾!人,员信息   !  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核实和!配租保障资格初【审工作 【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第二章 资格【审查与登记 【 第八条》 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应当》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 》 第十条 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  】 , , (一)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 ?   《  (二)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 (:三)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 ,    《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属低收入《家庭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出具收入报告—;   【  (五)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     —(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七!)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 :     (八)特!。殊困难?以及急需救助情况】证明材料属》有老人、重残—。人员、患重》病人员等情》况的需提供县(【区,。、市:。)及以?上相关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证明【;属居住《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  》   (九)—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     (十)同!意由政府收购其【原有住房的承诺书】;, :     (十一!)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廉租【住房:配租申请事宜 !    《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按前述第】十条:规定补正相》关材料 》 ,     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告 》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之后《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初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  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 , , 第?十四条 《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民政—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等】形式会同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残联应当对申请人!家庭重残人员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和残联出【具,审核意见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第十五条 —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     不符合!条件: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 第十》七条 经媒—体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八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及申《请人代表《召开征求意见会【遵循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确定配?租顺序 》     (【一)根据家庭住【房困难程度确—定配租顺序》;   【  (二)根据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综合量化评分确定配!租顺序积分》相等的可用抽—签方式确定顺—序; —   ? (三)采取随机摇!号的方法确定—配,租顺序  】    第十!九条 登》记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轮候 ?     【。(一)无房户; !    》 (:二):危房住户《; :     【(三:)55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  ?。  : (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   】 , (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     (【六)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 】 ? 第二》十条 配》租对象?轮,候顺序确定》后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确定轮候对象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与》配租对?象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配租 —    — 配租合同应当【载明廉?租住房房屋概—。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配租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配租结果》通过当地政府网【站、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三:条, , 承租人在承租廉】租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应当】在配:租廉租住房时收购房!屋收购价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收【购价款直接支付给】原有住房所有人即廉!租住房承《租人 《 ,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在承《租廉租住房过程中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地】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购买 ! , ?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不得《转借、转租、空【置不得擅自》拆改:、故意损坏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不得》。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违法违规活动 【 第四章 【 复核与退出 】 第二十六条【 ,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主!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的按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处理 【    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 !  :   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 第》二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等—变动的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报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 — ? 第二十九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其人均月!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终】止廉租住房配租资格!决,定 《。 : 第三十条 】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购买:已购买商品》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通过继承等其他方!式获得?住房的不《得,购买 ?   》  终止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而》没有申请购买—。的承租人《应当在终止资—格之日起2个月内】退出住房仍按廉租】住房标准《缴纳和?收取租期《内的租金 》 :     不—再符合租赁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按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办理给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   》  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又不符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须按照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前述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  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实行动态!管理 》。 第—三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   ?(二)故《意损坏所承租廉【租住房的; !    (三—)擅自改变所承【租廉租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廉租住房》的; 》     (六)】无正当理由在每年】4,月底前不按规定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    《(,七)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 ? 第三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     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三条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机关应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四:条 : 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廉租住房的一经【查实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收回》住房与追缴租—金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按照不低《于,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交承租期间的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配:租 】 第三十五条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为》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廉租《住房配租档》案,。资料、?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等工作 —     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档案包《括配租家庭》名单、?租金收缴《情况及相《。关文件、《报表、图册等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人收入、【。财产及住房证明、登!记及:。。轮候记录、配租【合同等 》 —第,三十七?条 :。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审核!、配租等情况逐项】。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登记、年度复核、!退出等有关情况及】。时更新系统有关数】据 》第,六章 附 【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 第三十九条— ,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