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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中市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全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轮候程序加强【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办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 本实施《细则所称《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提供廉】。。租住房满足》其自住需《求并按照当》地,廉租住房规定面【。积和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 ? 第四条 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和廉租住《房筹集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配租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五条 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应当遵循【申请条件公开、【。审核程序透明、【轮候规?则公正?、配租结果》公平的原则 ! 第》六条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各县(区、】市)、开发》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   监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  :。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    税务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等信息 《     【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和缴费信息以—及存款账户信息【;报民政部门核【实情况 》 : ,。   残联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重《度残疾人员信息 !     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核实—和配租?保,障资格初审工作【 ?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资格审查与】登记 —第八条? 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第九条 【 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应当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 第十条 】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 】    《(一)?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 》    —。 (二)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 (三)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属低收入【家庭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出具—收入报告; 】   ?  (五)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     (—。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  (七)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     (八)!特殊困难以及急【需救:助情况?证,明,材料:属有老人《、重:残,人员:、患重?病人员?等情况?的需提供县(区、市!)及以上相关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证明】;属居住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 ! ,。 , ,    (九)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     (】十)同意由政—府收购其原有住房的!承诺书; —。     —(十:一)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廉租住房》配租申请事》宜    】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按前述第十!条规定?补正相关《材料   】  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告 】 :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之后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初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 , , ,  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 ?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民【政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等》形式会?同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残》联应当对申请人家】庭重残人员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和残联—出具审核意见—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 :  : ,  不符合条—件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 — 第十七条 【经媒体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 :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八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及申请人【代表:召,开征求意见会遵【循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确定—配租顺序 】    (》一)根?据家庭住房困难程】度确定配租顺序【; ?   《  (二)根据【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综合:量化评分确》定配租顺序》。积分相等的可用抽签!方式确定顺序—;     !(三)?采取随机摇号的方法!确定配?租顺序   ! ,  第十九条! 登记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轮候 》     (一)无!房户;  】   (二)危房住!户,;    】 ,(三:)55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   (《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  —   (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     (六】)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 【 第二《。十条 配租对象轮!候顺序?确定后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确定轮候对】象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 : 《 第二十一条 【 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与,。。配租对象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配租 》     配—租合同应当载明【廉租:住房房屋概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 : 第二十二】。条 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配租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配租结果通过【当地政?府网站、《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承租廉租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应当在配《租廉:租住房时收》。购,房,。屋收购价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收购价款直接支付】给原有住房所有人即!廉租住房承租人【 : , :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在承》租廉租住房过程中】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地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购买 【 第二十五条 !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不!得转借、转》租、空置不》得,擅自拆改《、故意损坏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不得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违—法违规活动 【 第四章 复】核与退出 》 第《二十六?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主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的按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处理】     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 :    》 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第二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等》变动的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报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八条 !。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 》 —第二十?九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其人【均月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终止廉租住房!配租:资格决定 】 第三十【条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购:买已:购买商?品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通过继!承等其?他方式获《得住:房的不得购买— ,     【终止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而没有申请购买的】承租人应当在—终止资?格之日起2个—月内退出住》房仍按?廉租住?房标准缴纳和收【。取租期内的》租金 —    《不再符合租赁—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按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办理给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   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又:不符: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须,按照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前:述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  :   ?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实行!动态管理 》 , 第三】十一条 《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     (一【),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    《。 (二)故》意损坏所《承租:廉租住房的; 【。     【(三)擅自改变【所承租廉《租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廉租?住房的; 》 ?    (六)无正!当理:由,在每年?4月:底前不按规定—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   (七)—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 第三十二【条 :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  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三条《。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机关应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四《条 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廉租住房的】一,经查实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收回住房【与追缴租金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按照《。不低于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交承租期】间的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配租 】。 ?第三: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  :。  为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廉租住】房配:。租档:案资料、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等工作 《  《。  : ,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档案—包括配租家庭名单】、租金收缴情—况及相关文件、报】表、图册《等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人收入、财产及住房!证明、登记及轮【候记:录、配租《合同等 — ,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审核、配租等!情况逐项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登记《、年度?复核、退出等—有关情况《及时更新系统有【。关数据 【第六章? 附 》 则 ?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第三十九—。条 :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