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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晋中市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全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轮候—程,序加强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办《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提供?廉租住房满足其自】住需求?并按照当地廉租【住房规定面积和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 —第四条 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和廉租住房筹集!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配租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五条 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应当遵循申请条】件公开、审核程序】透明、轮候规则公正!。、配租结果公平【的原则 — 第六条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各县—(区、市)、开发】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 ,     监【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 :     税务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等》信息   】  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和缴费信—息以及存款》账户信息;报民政部!门核实?情况 》。  :   残联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重度残疾人【员信息  】   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核实和配租【。保障资格初审工【作,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第二章 》 资格审查与—登记 ? 第八条 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九条 《。 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应—当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 — 第十条 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 :    — ,(一)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    ! ,(二)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  (?三):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    —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属低收入—家庭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出具收入报告】; :  《  : (五)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     (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 ,(,七)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 ,    》 (八)特》殊困难以及急—需,救助:情况证明材料—属有老人《、重残人员、—患重病人员等情况】的需提供县》(区、市)》及以上相关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证明;】属居:住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    【 (九)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  (十《。)同意由政府收购其!原有住房的承诺书;!   —  (十一)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廉租住房配】租申请?事,宜,    【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按【前述第十条规—定补正?相,关材料 《    — 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告 —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之—后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    初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 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民政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等形!式,会,同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残联应当对申请】人家庭重《残人:员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和残—联出具审核意—见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  《 , , 不符合条件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六条 《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 第十】七条: , 经媒体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八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及申!请人代?表,召开征求意见会遵循!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确定配》租顺序 —   ?  (?一)根据《家庭住房困难程度确!定配租顺序; 【 ,    》 (二)根据—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综合—量化评分确定配租顺!序积分相等》的可用抽签方式确】。定顺序;  !   (三)采取】随机摇号的方法【确,定配租?。。顺,序 》     第!十九条 登记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轮】候  —   (一)—无房户; — :    (二)【。危房:住户;  】。   (三)55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 : ,   (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 ,。    — ,(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 :。  :  (六)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 】 ,第,。二十条 》配租对象轮候顺序确!定,后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确定轮候对象!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与:配租对?。象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配租 !    配租合同应!当载明廉租住房房】屋概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配】租,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配》。租结果通过当地政府!网站、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承!租廉租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应当在配!租廉租住房时收购房!屋收购?价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收购价款】直接支付给原—有,住房所有人即—廉租住房承租—人 ?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在承租廉租住】房过程中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地《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购买》 —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不得转【借、转租、空置【不得擅自拆改、【故意损?坏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不》得,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章? :复核与退出》 第二十六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主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的按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处!理    】 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  !   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 第》二十七条 》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等》变动:的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报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 】 , 《 第二十九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其人均?月,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终止廉租住房!配,租资格决定 ! 第三十【条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购买已购—买商品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通过继承《等其他方《式获得住房的不得购!买     !终止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而:没有申请购买的承租!人应当在《终止资格之日起2】个,月内退出《住房:仍按廉租住》房,标准缴?纳和:。收取租期内的租【。金  —   不再》符合租赁《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按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办理给?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     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又不符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须按照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前述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  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实《行动态管理 】 : 第三十一条 !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 , :    (一—)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 (二)故意—损坏所承租廉租住房!的;   】  (?三)擅?自改变所承》租廉:租,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廉租住房的;【  》   ?(六:)无正当《理由:在每:年4月底前不按规定!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 , (七)《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    — 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 ? 第:三十三条 》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机关应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四条? 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廉租《住房的一经查—实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收回住房】。与追缴租金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按?照不低于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交承【租期:间的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配租 【。 第三【。十五条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为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廉租?住房配租档案资【料、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等?工作   】  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档案包《括配租家庭名单【、,租金收缴情况及相】关文件、报表、图册!等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人收入、财产及】住房证明、》登记及?轮候记录、》配租合同等》 【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审,核、配租等情况逐项!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登记!、,年度复核、退出等有!关情况?及时更新系》统有关数据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