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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嘉【政发[201—1]: 59号 》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的行《为根据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所列!项目的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核?准, 第三条— 属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负【责审核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初步审核》后逐级上报其余核准!类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申报!。单位要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由市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四)节!能方案分析; 】(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六)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七)】经济、?社会影响《分析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市发:改委报送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材料 (!一)市规划局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市国土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市发改委出具的节能!评估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市?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五)应!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七【条 :市发改委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第八条 市【发改委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市!。发改委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可以采取听证、【专家:评议等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条 市】发改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需报上—级核准的《项目应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省发改委核准!   《 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 第十一》条 :对核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说明!理由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且抄!送相关部门 —。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根据【下列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使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 (四)布局—合理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发改委《。申,请延期市发展改革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向市发】改委申请延》。期或未被批准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失效 《 第十四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发改委报告市发改!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向项目《单位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五条 对—已经:核准的项目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质,监,局、安监《。局、卫?。。生局、水《务局、工商局、税务!局、公安《消防分局等部门根据!核准:文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市发改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 第十七条 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所列项目的参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