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嘉峪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嘉《政发[20》11] 59—号,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的行为根—据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所列项目—的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核准 第!三条 属《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负》责审核?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初步审核】后逐级上报其余【核准类?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 ,。 ,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申,报单位要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由市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 (四)节能方【案分析?; ?(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 (六)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 (:七)经济《、社会影响》分析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市发改委《报送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材料 《 (一)市规划局!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市国土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市—发改:委出具?的节能评估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市】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五)应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七!条 市发改委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第八条 市发改】委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市【发改委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可以采—取听证、专》家,评议等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条 市发改【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需报上级核准的项】目应: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省发改委核!准 ?   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 对核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说明《理,由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且抄送【相关部门 —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根《据下列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 , , (:一,)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使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 (四?)布局合理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发改委申请延【期市发展改》革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向市《发改委申请》延期:或未被批准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失效 》 第十四《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发:。改委:。报告市发改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向!项目单位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五条! 对已经《核准的项目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质监局、安监局!。、,卫生局、水务局、工!商局、?税务:局、公安消防分【局等部门《根据核?准,文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市!发改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 第十七条— 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所列项目的!参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