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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9月!1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9月19日—。起,施行 省 —长 罗清泉 】。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航】运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长江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维护!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秩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第五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维—护长江水《上治安秩序,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拒绝、阻碍【。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 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负责条例规定的管!理工作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长江采砂规划,!拟定: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 ? :    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航运安【全的要求,符—合长江防洪、—河道整治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的规定 【。   》。 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协调沿江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 第七条 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本省境内禁采】区和禁采期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境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调整】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调整的禁采范围!和延长的禁采—期限,?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 第【八条 长江》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发放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 】 ,。。。 ?。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及【航道的?,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应当自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7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 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个】可采期,实行一【船一证,采砂—许可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 《 第九条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向: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符!合审批发证条件的,!应当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批发放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 : ,  《  :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填写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书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书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是否符合》审批发证条件的意见!并决定是否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予上报的【,应当在《作出不予《上报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 》   》 (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    (—三)具?备平:缓移动的作业方式】;, :。。 :   (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并!按规定标明船名、船!号,;    】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相关的?采砂技术人员;【    (!七)采?砂,船舶装配有定—。位测量设备; !   ? (八)没有【非,法采砂等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长江采砂【的船舶,《其允许?开采动力为250】千瓦以上,75【0千瓦以下 】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可采区的水》下地形进行测量,】并根据测量》结果对可采区能否】续采进行论》。证并作出论证报【告,论,证报告是下一年度进!行采砂许《可审批的《依据 ? :    《 : 水下地形》测量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水下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论证报告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水利、《水电勘察单位编制 ! 》 第十三条—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采】砂业主姓名》(法人名《称)、?采砂船名、船号和】开采:性质、种类》、地点、时限、数量!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 【第十四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长江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需,要改变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 】 第十五!条 为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 , , 第十【六条 因河》势变化和防》洪安全的需要,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处置措【施,中止采砂活【动,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审批?采砂: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长《江采:砂审批发证和—实施情?况,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 : 第十八条 沿】江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需采砂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 》    !长江航务管》理局在本省境内因】整治长江航道需采】。砂的:,应当在征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向长江水利委员会】征,求意:见,   《 ? 本省境内因吹填造!地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单项!工程吹填造地—采砂规模《为10万吨以—上的,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办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   【。 本条第一】、,二款所列采》砂活动属于公—益采砂,所采砂石】。应,当,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的:要求:处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本—。省境:。内的采砂船,—在禁采期内应—当拆除采砂机具,停!放在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不得擅自离开!。。采砂船在禁采期内】确需离开指定—停放地点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批准—情况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省【境内从?事,。。长江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长《江,采砂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    【。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长江!采砂纠纷的,纠【纷各方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   长江】。采砂纠纷解决前,】纠,纷任何一方或者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长江【河道:采砂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 第《二十二条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情况】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    ! 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一)不执行【已经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擅自》修改长?江采砂规划或—者违反?长江采砂规划—批准采砂的;  !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长江】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 ,(四)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 :    (五【)截留?、挪用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或者有本!款第(四)项行为的!,,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追缴已收】取的费用和》。截留:、挪用的费用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条例《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运砂【船舶在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所采:砂石,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视—同非法采砂》船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依照!条,例,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七条: 以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整治长江河道、】整治长江航》道,的名义?采砂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吊销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9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