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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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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9月!1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9月19日】起施行?。
省 长 罗【清,泉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航运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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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长江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维护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秩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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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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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维护长江水》上治安秩序,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拒绝、阻碍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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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负责》条例规?定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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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长江采《。砂规划,《拟定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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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航运安全的要求【,符:合长江防洪、河道】整治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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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协调!沿,江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七条 ?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本省境内禁!采,区和禁?采期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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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境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调整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调整的禁!采范围和延长的禁】。采期:限,,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 第八《条 长江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发放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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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及航道的【,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应当自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7?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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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个?可采期,实行一【船一证,采砂许可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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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向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符合审批发证条件】的,应当《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批发放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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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填写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书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书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是否符合》审批发证条件的意见!并决定是否》。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予】上报的,应》当在:作出不予上报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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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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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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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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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备平缓移动的作】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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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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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并按【规定:标明船名、船号; !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相关—的采:砂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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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采砂船舶装配有定】位测量设备; 】
(【八)没有非法采【砂等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长?江采砂的船舶,其允!许,开采动?力为250千瓦以上!,,750千瓦》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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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可:采区的?水下地?形进:行测量,并》根据测量《结果对可《采区能?。否续采进行论证并】作出论证《报告论证报告—是下一年度进行采砂!许可:审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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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地形?测量: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水下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论证报告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水利!、水电?。勘察单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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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采砂业!。主姓名(法人名称】)、采砂船》名、船号和开—采性质、种类、地点!、时限、数量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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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长江: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需要改》变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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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为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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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因:河势变?化,和防洪安全》的需要,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处置措施—,中止采《。砂活动?,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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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审?批,采砂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长江采砂审批发】证和实施情况,【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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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沿江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需《采砂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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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务管理局在】本省境?内因:整治长江《。。航,道需采砂的,—应当:。在征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向长!江水利委员会征求意!见
!本省境内因吹填造】地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单项—工程吹填造地采砂规!模为10《万,吨以上的,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办: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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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一、?二款所列采砂活动属!于公益采砂,所【采砂石应当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的要求—处,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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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省境内的采—砂船,在禁采期内应!当,拆除采?砂机具?,停放在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不得擅自》离开采砂《船在禁采期内确需离!开,指定停放地点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批准情》况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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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省?境内从事长江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长江采砂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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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长江采砂】纠纷的?,纠纷各方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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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采】砂纠纷?解决前,纠》纷任何?一,方或者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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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长【江河道采砂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
第》二,十二条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情况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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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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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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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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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执行已经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擅自修改】长江采砂规划或者】违反长江采砂规划批!准采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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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长【江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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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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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截留、挪用!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或者【有本款第(四)【项行为?的,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追缴已收取的费】。用和截留、挪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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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条例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运砂船舶在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所采砂石—,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视同非《法采砂船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依照】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以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整治长江!河道、整治长—江航道的名义采砂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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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吊销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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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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