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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9】月1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9月:。19日起施行 【 省: 长 罗清》泉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航运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长江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维护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秩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 《第,。五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维】护长江水《上,治安秩?序,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拒绝、阻碍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 :    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负责条例规】定的管理工》作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长》江采砂规划,—拟,定,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 ?。    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航运安!全的:要求,符合长江【防洪、河道整治【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的规定— ,。    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协调沿?江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 第七条— 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本省:境内禁采区和—禁采期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境?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调整【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调整的禁》采范围和延长的【禁采期限,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 第八条 】长江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发放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 —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及航:道的,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应当自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7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  : 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个可?采期,实行一船一证!,采砂许可》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九条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向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符合审批发证—条件的,应当—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批】发放: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  【  ?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填写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书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书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  : , :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是否符】合审批发证条—件的意见并决定【是否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予上报的,》应当在作出不予【。上报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   !。 (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 :   ? (三)具—备平缓移动的作业方!。式; 》。 ,   (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并》按规定标明船名、】船号; —    《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相关的》采砂技术人员—;    !(,七)采?砂船舶装配》有,定位测?量设备; 【    》。(八)没有非—法采砂等不良—记录 【 ,第十一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长江采砂的船!舶,,其允许开采动力为!2,。50千瓦《以上,750千瓦】以下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可采区的水下—地形进行测量,【并根据测量结果对】可采区能否续—采进行论证并作出论!证报告论证报告是】下一年度进行采砂】。许可审批的依据 】 ,。    【 水:下地形测量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水下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论:证报告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水利《、水:。电勘:察单:位编制 【。 第十三【条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采砂业主姓》。名(法人名》。称):、采:砂,。船名、?。船号和开采》性质、种类、地【点、时限、数量【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 第十四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长江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需要改变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五条 为《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因河势变—化和防洪安全的需】要,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处置措】施,,中止采《砂活动,《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审,批采砂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长江采》砂,审批发证和》实施情况,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 第十八条— 沿江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需采砂《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 ? ?    【 , 长江《。航务管理局》在本省境内》因整治长江航—道需采砂《的,应当在征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向》长江水利委员会【征求意?见 ?   本【省境内因吹填—造地: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单项工程吹填!造地采砂规模为【10万吨《以上的?,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办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 》    本】。条第一、二款—所列采砂活动属于公!益采砂,《所采砂?石应当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的要求处—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 第十九条 本省!境内的采砂》船,:在禁采期内》应当拆除采砂机具,!停放在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不得擅—自离开采砂船在禁】采期内确需离开指定!停放地点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批准】情,况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省境内《从事长江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长江采砂!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  《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长江:采砂纠?纷,的,:纠纷各?方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    —。 长江采砂》纠纷解决前》,纠纷?任何一方或者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长江【河道采砂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 第二十二条!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情况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 ,   《 :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    》。。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执】行已经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擅自修改长江采砂】规划或者违反长【江采砂规《。划批准采砂》的; ?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长江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 (?四)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 :(,五)截留、挪用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或者!有本款第(四)项行!为的:,,。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追缴已收【取的费用和截—留、挪用的费用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条《例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运砂船舶在》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所采砂石!,,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视同非法采—砂船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依照条》例,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七条】 以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整《治长江河道》、整治长江航道的名!。义采砂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吊销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决定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9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