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
发布机构: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文件编号:苏园规字[2011] 2号
生成日期:2011年3月18日
发布日期:2011年3月19日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
局各有关处室:
为规范我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行为,统一执行标准,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本办法是与《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2011年)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行为,统一执行标准,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中条款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如有不同,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条 本办法是与《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绿地面积计算标准如下:
(一)方便到达的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上部,覆土层厚度不少于1.0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覆土层厚度在0.6~1.0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0.6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二)方便到达的非住宅建筑屋顶上,覆土层厚度不少于0.6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覆土层厚度在0.3~0.6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4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0.3米的绿地或单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三)集中绿地中的硬质活动场地、人行步道面积均可计入绿地率,但硬质地面不宜大于30%;堆场和车行交通使用的场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四)采用植草砖等生态措施的场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绿地率,但计入绿地面积的植草砖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15%。
(五)人工景观水体可计入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但计入绿地面积的人工景观水体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30%;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河沟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六)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为: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计算至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计算至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计算至红线;对房屋计算至墙脚(散水),对其它围墙院墙计算至墙角。
(七)悬空建筑物(如:阳台、雨篷、挑空楼)距地面垂直高度大于5米时,下方空间的绿地可计入绿地面积,架空层下绿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八)落地绿地均按以上规则计算绿地面积。落地绿地是指覆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
第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为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