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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 冀建法[200!6] 004号 】   】 :。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9次厅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载活》动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及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结果一—并记录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六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实行累计备案制度并!纳入信用档案作为对!其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 第七条  【 建设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  《(一)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发!包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 — , ,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三)在施工中对施!工,图,设计有重《大,变更或?者变更后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即】。进行施工的; 】。 《 (四)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作周期、降低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 ? :  (五)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改造!工程未经原设计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并: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第八【。条 :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二)资》。质,证书已超过有—效期限?未重新核《定资质仍从事业【务活动的《; 【。 (三)出借、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 : (四)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 ,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 !。 :  (六)【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 (七)将》。本单位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 (八?)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九):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和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的; ! :  (十)》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不符合规【定深度和签字、盖】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十《一)与建设单位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书的业务合同【或者签?订,虚假业务合同的【。; 《  (十二【)出具虚《。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者伪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 】 (十?三,)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未发不合格【通知书、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十四)工程—设计企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  】(十五)本省勘察设!计企业承《担业务的合》同未在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十六)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冀承!揽业务的合同未【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十》。七)由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十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第九?条  ? 注册执《业人员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  (一】)以欺骗手段—骗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 】 : (二)出》。卖,、转借、伪造、涂改!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  (!三)注册执》。。业证书?超过有效期限—未继续注册仍—从事执业活动的;】。 《  (四)超出注!册执业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并签字、盖【章的; ! (五)从事执业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由于工作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  (?七):职业道?德败坏?及服务?态度:恶劣的; !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核准的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的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 :。 第十二条  【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在?审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详细填写在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上在?。送达建设单》位的同时抄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以下程序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  (一)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 【  (二》)依法进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  (《三)填写《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 : , 《 (:。四)对?工商注册地》不在本设区市—、县(市)的本省】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良行为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该企业或者》机构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理意见、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五)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和证据!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对处理结》果和经核实的—不良行为《记录由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信息网—上公布并载入有关】数据库纳入其信用档!案; 《 公开—。、,公布的?保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四条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产生?不良行为者认—为记录情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向设区】市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应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核实经核实!。发现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确有问题《的应当予以更正【并,重新公布《;,对经核实发现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符—合事实?的维持原记录并【告知提起异议—者;对因记录—错误对被记录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赔偿 【 第十五《条 : ,一年内累《计有5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或者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其列为!不,诚信企业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六条 】 撤销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发布机】关决定 — 第十七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对不良—行为处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在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     附—表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 ! !注本表一《式,三份:(被:记,。录单位、记录—机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