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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 冀建法[200!6,] 0?04号 》   —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9次:。厅,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 , ,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载活动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 ,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及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结】果一并记录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实行累计备案】制度并纳入信用档】案作为对其》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  (一—)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发包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三)在施工中对【施工图设计有重大】变更或者变更后【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即—进行施工的; 】 ?  (四《)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作周!。期、降低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 》  (五)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改?造工程未经原设计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并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 ! 《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 第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二)【资质证书已超过有效!期限未?重新核定资质仍从】。事业务活《。。动的;?  (三!。)出借?、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 (四)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 】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 》  —(六)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 ?  (七)将本】单位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八)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九)!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和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的; !  (十【)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不符合规【定深度和《签字:、盖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十一)!与建设单位》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书的:业,务合:同或者签订虚假【业务合同的; 】  》(十二?)出具虚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者?伪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 :  (十三!),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未发不【合格通?知书、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十四)工程》设计企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 ! ,  》(十五)本》省,。勘察:设计企业《承担业务的合—同,未在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十六)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冀承揽业务!的合同未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 (十七)由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第九《条  ? 注册执业人—员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  (—。一)以欺《骗手:段骗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 】 《  (二)出卖、转!借、:伪造、涂改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  (三!)注:册执业证书》。超过有效期》限未继续注册仍从】事,执,业活动的; 】  (四—)超出注册》执业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并签字?、盖章的; 】 ? (五)从》事执业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由?于工作?。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七)职—业道德败坏及服务】态度恶劣的; !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核—准的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的,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 第十二条! ,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在审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详细【填写在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上》。在送达建设》单位:的同时抄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以下】程序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 》 (:一):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 《  ?(二)依法进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 (:三)填写《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 【  (四)对工【商注册地不在本设区!市、:县(市)的》本,省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良行为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该企?业或者机构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理意见》。、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五)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和证?据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六)对处理!结果和经核实—的不良?行,为记录由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信息网上—。公布:并载:入,有关数据《库纳:入,其,信用档?案; ? 公开、公!布的保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 第十四条 】。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产生不良行为者!认为记录情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向,设区市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应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核【实经核实发》现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确有问题的】应当:予以更正并重新公】。布;对经《核,实发现?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符合事实【的,维持原记录并—告知提起异》。议者;对因记录【错,误,对,被,记录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赔偿 《 第十五条!  一年内累计有】5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或【者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其列为!不诚信企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撤销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发布—机关决?定 【第十七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对不:良行为处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在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   ?  附表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 《 — , , ?注,本表:一式三份(被记录】单位、记录机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