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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 》冀建法[《2006《] :0,04:。。号 :  —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9次厅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载活动 》 第四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及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结果一—并记录?。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实行—累计备案制度并纳入!信用档案作为—对,其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 第七条 【  建设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 :  (一)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发包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三)在施工!中对施工图设—计有重大《变更:或者变更《后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即进行施工》的;  !(,四,)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作》周期、降低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 】 (五?)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改造工程【未经原设计》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并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 —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第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 ?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二)资质证—书已超过有效—期限未重新核定资】质仍从事业务活【动的; 《  (三】。)出借、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  (》四)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 《 ,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 【  (?六)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 ? (:七)将本单位—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八)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九!)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和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的; —  (十》。)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不符【合规定深度和签字、!盖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十一)!与建设单位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书的业务!合同或者签订虚【。假业务合同的;【  (】十二:)出具虚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者,伪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  】(十三)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未发【不合:格通:知书:、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十四)工程设计企】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 ,  (十五!。),本省勘察设计企业】承担业务的合同【未在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  《(十六)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冀承《揽业务的《合,同未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十七)由【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十—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  注册执业—。人员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一)以欺》骗手段骗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 !  (二)】出,卖、转借、伪造、涂!改,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 【  (三)—注册执业证书超【过有效期限》未继续?注册:仍从事执业活动【的;: 《  (四)超出注!册执业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并签字、盖章的!; : ,  (五)】从事:执业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  (六)由于工作!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七)职业道—德败坏及服》务态度恶劣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核准的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的:。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在审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详细填》写在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上在送达建设单位的!同时抄?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以下程序】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 ,  (一)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 — (二)依法—。进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  :(三:),填写: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 】 ,(四)对《工商注册地不在【。本设区市《、县:(市)?的本省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良行为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该企业或者机构【。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理意—见、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五,)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和证据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六)对处理】结果:。和经核实的不良【行为记录由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信息网上公布并!载,入有关数据库—纳入其信《。用档案; 】 公开、公布的保!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 第十四条 【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产生不良行为—。者认为记《录情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向设》区市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应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核实经核实发现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确有—问题的应当予以更正!并重新?公布;对经》核实发现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符合事实的!维持原记录并告【知提起异议》者;对因《记录错误《对,被记录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赔偿 — 第—十五条  》一年内?累计有5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或者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其】列为:不诚信企业》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六条 【 撤销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发布机关!决定 ? 《 第十七《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对不良行为处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在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     附表!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 《 》 : 注:本表一式三份—(,被记录单《位、:记录机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