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 冀?建法[2006【] :004号 —   !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 ,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9次【厅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载活动】。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及?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结果一并记录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实行累计备案!制度并纳《入信用档案作—为对其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 第《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  :。(一)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发包【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 !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  (三)在施【工中对施工图设【计有重大变更或者变!更后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即进行施工的; !  》(四)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作周—期、降?低,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 !  (五—)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改造工程未经原!设计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并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第八条 【 ,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二)资质《证书已?超过:有效期限未重新核】定资质仍从》事,业务活动的; 【  (三)!。出,借、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 》。 (四)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 》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 —  —。(六)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  (七】)将本?单位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 (八)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  ?(九)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和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的; ! , :  (十)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不符?合规定深《度和签字、》盖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  (十—一)与建《设单:位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书的业【务,合同或者签订—虚假业务合同的;】 :。  (十【二)出具《虚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者伪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 【。  (十《三)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未发不?合格通知书、—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十四》)工程设《计企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 》  (十五【)本省勘《察设计?企业承担业务的【合同未在《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十六)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冀承揽业务【的,合同未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十七)由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  (十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第九条   —注册:。执业人员《。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一)以欺骗手段骗】。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 《  ?(二)出卖、转借、!伪造、涂改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 ?。 ? ,(三)注《册执业证书超过有效!期限未继续注—册仍从事执》业活动的;》  【(四)?超出注册《。。执,业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并签!字、盖章的; 【 ?  (五)从事执!业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六)由于!工作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职业道德败【坏及服务态》度恶:劣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核,准的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 :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的?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在审《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详细填写在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上在送达建设单】位的同?时抄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以下》程序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一)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  【(二)依法进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  (三)填【写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  】(四)?对,工商注册地不—在本设区市、县【(市:)的本省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良行为?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该企业或者机构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理意见、》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五):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和证:据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六)对处理—结果和经核实的不】良行为记录由—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信—息网上?公布:。并载入有关》数据库纳入其—信用档案; — ? 公开、公布【的保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 第十四条—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产生!。不良行为者》认,。为,记,录情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向设区《市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应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核实经核!实发现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确有问题的!应当予以更正并【重新公布《;对经核实发—现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符合事实的维持】。。。原记录并告知提【起,异议者;对因—记录:错误对被记录—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一年内累计有】5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或者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其列为不—诚信企业《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六条  撤销—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发布机关!决定 — :第十:七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对不良】行为处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在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   【  附表《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 】 》 》。 注本表一式三份(!被记录单位、记录机!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