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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 冀建法[2【006]《 004号 】   】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9次厅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载活动 【 第四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    《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及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结果一并《记录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实行累《计备案?制,度并纳入信用档案作!为对其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 , 建设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一)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发包!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 》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三)在?施工中对施工—图设计有重大—变更或者变更后【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即进行施工的; ! ,  (》。四)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作周】。期,、降低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 ! ,  (五)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改造工】程未经原设计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并【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 》 ,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第《。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二)资【质证书已超过有效】。期限未重《新,核定资质仍从—事,业,务活动的;》  【(三)出借、—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  (四【)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 【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 【。  (六)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 , : (:七)将本单位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八)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九!)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和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的; ! ,  :(十:。。)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不符合【规定:。深度和签《字、盖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十一)与》建设:单位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书的业务】合同或者签订—。虚假:业务合同的》; : ?  ?(十二)《出具虚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者《伪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 :  (十】三)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未发不合格】通知书?。、,。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十四)—工程设计企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 】 《。  (十五》),本省勘?察设计企业》承担业务《。的合同未在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 (十六)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冀》承揽业务的合同未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十!七)由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十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第九条  ! 注册执《业人员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  (》一)以欺骗手段【骗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 《  (二)!。出卖:、,转借、?伪造、涂改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  】(三)注册执业证】书超过有效期限未继!续注:册仍从事执业—活,。动的; 》 :  (四)—超出注册执》业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并签字、盖章的【;, — (五)从事执【业,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六)由于工作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七)职业道!德,败坏及服务》态,度恶劣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核准的》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的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在审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详细》。填写在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上—在送达建设单—位的同时抄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以下:程序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  (一》),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 》  (二)》依法进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 《。。 , (三)填写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 —  —(四)对工商—注册地不《在本设区《市、县(市)的本省!。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良行为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该企业或者》机构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理意见、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五)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和证据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六:),对处理结果和—经,核,实的不良《行为记录由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信息网上公布】并载入有关数据库】纳入:其信用档案》; 【公开:、,公布的保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 第—十,四条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产生不良行为!者认为记录》情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向设区?市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应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核实经—核,实发:现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确有《问,题的应当予》以更正并重新公布;!对经:核实发现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符!合事实的《维持原?记录并告知》。。提,起异议?者,;对因记录错误对被!记录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赔偿 】 第十五条!  一年内累计有5!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或者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其列为不诚信企业!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六》条  撤销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发布—机关决定《 》。 第十七《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对不良行为处!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在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   附表》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 《 ? 】注本表一《式三:份(被?记录单位、记录【机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