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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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建法[!2006] 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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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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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9—次厅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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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规范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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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载—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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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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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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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及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结果一】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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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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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实【行累:计备案制度并—纳入:信用档案作为—对,其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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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建?设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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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发包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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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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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施工中对施】工图设计有》重大变更或者变更后!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即《进行施工的;—
,。
(【四)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作周期、降低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
》
(五《)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改?造,工程未?经原设计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并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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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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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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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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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资质证书已!。超过有效期限未重】新核定?。资质仍从事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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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借、】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四:)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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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
》
(六)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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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将本单位—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八)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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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和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的,;
】(十)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不》符合规定深》度和签字《、盖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十:一):与建设单位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书的业务合同或者签!订虚假?业务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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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出】具虚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者伪?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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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未—发不合格通知书、】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十四)!工程设计企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
(十!五)本省勘察设计】企业承担业务的合】同未在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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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冀承揽业务的合同】未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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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由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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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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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注!册执业人员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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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欺骗手段骗【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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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出卖、转借、伪【造、涂改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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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执业证书】超过有?效期限未继续—注册:。仍从事?执业活动的;
【
》 ,(四)超出》注,册执业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并签字、》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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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事执业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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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由,于,工作: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七】)职业道《德败坏及服务态【度恶劣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第十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核准的?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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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的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
《
第:十二条 》。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在审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详细填写在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上在送达建设单【。位的同时《抄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以下【程序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一:。)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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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进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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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填】写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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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工:商注册地不在本【设,区市、县《(市)的本省—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良行为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该企业《或者机构《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理意!见、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五)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和证《据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六)《对处理?结,果和经核实的不良】行,。。为记录由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信息网上公布—并载入有关数据库】纳入:其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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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公布《的保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四条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产生不良行为【者认为记录》情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向设区市!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应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核实?经核实发《现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确【有问题的应当予【以更正并重新公【布,。;对经核实发现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符合事实的—维持原记录》并告知?提起异议者;对【因记录错误对被【记录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赔偿
【
第十五条 【 一年内《累计有5《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或者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其:列为不诚信企业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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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撤销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发布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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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对不《良行为处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在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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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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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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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被!。记录单位、记—录机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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