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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 冀建》法[2006]【 004号 !  ? 《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9次厅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载活动 】 :第四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及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结果】一并记录《 :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实行!累计备案制度并纳入!信用档?案作为对《其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 第?七条  《 建设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一)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发,包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三)》在施工中对施—。工图设计有重大变更!或者变更后》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即进:行施:工的; 【  (四)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作:周期、降低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 》 》。。 (五)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改造工程未经!原设计?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并?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 》 ,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第—。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  (二)资质证书!已超过有效期限未】。重新核定资质仍从】事业务活《动的; 【  (三》)出借?、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  (四》)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 ,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  !(六:),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 (:。七)将本单位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  (八)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  (《九)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和【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的; 】  (十)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不符《合规定?深度和签字》、盖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十一》)与建设《单位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书的业务合》同,或,者签订?虚假:业务合?。同的;? ,  (十二!)出具虚《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者伪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 】 ,(十三)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未发不》合格通知书、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十四?),工程:设计企?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 ! (十五)本省勘】察设计企业承担【业务的合同未—在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十》六)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冀承揽—业,。务,的合同未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  (十七)【。由,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十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注册执业人员!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 ?  (一)以欺】骗手段?骗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 :。 《。  (二《)出:。。卖、转借、伪—造、涂改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 】 (三)《注册执业证书超过】有效期限未继续【注册仍从事执业【。活动的; 】 : (四)超出—注册:执,业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并签】字、盖章的; 】  (五【)从事执业》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 (六)由于工【作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七)职业道【德败坏?及服务态《度恶:劣的:; 【。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核!准的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的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在审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详细填写在!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上在送达建设单位】的同时抄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以下程序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 《。 (一)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 《  《(二:)依:法进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 (三)填写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 —。  (四)对工】商注册?地不在?本设区市《、县(市)的本省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良行为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该企业或—者,机构: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理意见、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五)》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和证据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六—)对处理结果和【经核实的《不良:行,为记录由《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信息网上《公布:并载入有关数据库】纳入其信用档案; ! 公开、公!布的保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 第十四【条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产生不良行为—者认:为记录情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向设区市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应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核,实经核?实发现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确有问题的应】。当予以更《正并重新公布;对】经核实发现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符合事实》的维持原记录并【告知提起《异,议者;?对,。因记录错误对被【记录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赔偿 ? 第十五条!  一年内累计有】5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或者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其列为不—诚信企业《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六条  撤】销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发布机关【决定 《 《第十七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 ,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对】不良行为处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在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  《。   附表》。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 ! !注本表一式三份【。(被记?录单位、记录机【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