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 冀:建法:[2006] 00!。4号 》 ,。   【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9次厅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载活动 】 第四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及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结果一并记录 】 ,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实?行,累计备案制度并纳入!信用档案作为对其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 ? 第: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 (一)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发包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三)—在,施工中对施工—图设计有重大变【更,或,者变更后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即进行施工的—;,  (四!),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作周期、《降低: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 ! :  (五)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改!造工程未经原设计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并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 》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 (二)资质—证,书已超过有效—期,限未:重,新核定资质仍—从事业务活动的;】 :  》(三)出借、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  (四)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 — :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 — ,  (?六)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 ?  :(七)将《本单位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八】)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  ?(,九):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和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的; 】  (十)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不符合规《定深度和签字、盖】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十一)与【建设单位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书的业务合同—或者签订《虚假业务合同的;】 ,  (十二!)出具?虚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者伪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 《  (十三【)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未发不合格通—知书、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十四)工程设【计企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 【  (十五)】。本,省勘察设计》企业承?担业务的合同未在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 (十六)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冀承揽业务的合同】未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十:七,)由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十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第九条 】  注册执业人员】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一)以欺骗手段骗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出卖、转借》、伪造、涂改—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 【  (三【)注册执业证书超过!有效期限未继续注】册仍:从,事,。执业活动《的; 【  (?四):超出注册执业—。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并签》字、盖?。章的; 》  (五)从!。事执业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六)由【于工作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七)职业】道德败坏及服务【。态度恶劣的; 【 《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核准的】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的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 第十二条【  :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在审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详》细填写在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上!在送:达建设单《位的同时抄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以下程序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一)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 》  (—二)依?法进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 ,  》。(三)填《。写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 —。 《  :。(四)对工商注【册地不在本设区市、!县(市)《的本省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良行为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该企业或者机构】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理意见、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五)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和证据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六?。)对处理结果和经核!实的不良行为记【录由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信?息网上公布》并载入?有关数据《库纳入其信》。。用档案;《 公开、!公布:的,保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 ,。 第十四条》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产生!不良行为《。者认:为记录情《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向:设区:市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应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核实经核—实发现?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确有:问题的应当予—以更正并重新公布】;对经核实发现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符,合事实的维持原记】录并告知提起异【议者;对因记录错】误对被记录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一年内累计!有5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或者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其列为不诚信企【业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六条  【撤销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发布机关【决定 】第十七?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对不!良行为处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在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 :     》附表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 《 《 》 注本表一式【三份(被记》录单位、记录—机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