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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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建法[2—00:6] 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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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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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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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9次】厅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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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规范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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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载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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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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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及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结果一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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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实【行累计备案制—度并纳入信用档案】作为对其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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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发包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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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施工—中对施工图设计【有重大变更》或者变更后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即进行施》工,的;
》
(四)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作周【期、降低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
【 (五?)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改造工程未经原】设计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并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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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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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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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二)《资质证书已》超过有效《期限未?重,新核定资质仍从【。事业务活动的—;
】(三)出借、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
(四)—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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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
(】六)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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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将本单!位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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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九)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和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的;!
(十!)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不符【合规:定深度和签字—、盖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十一】)与建设单位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书》的业务合同或者【签订虚?假业务合《同的;
【
(十二—)出具虚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者伪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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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未发不?合格通知书、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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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工程设计企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
【
(十【五)本省勘》察设计?企业承担业》务的合同未在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十六》。)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冀—承,揽业务的合同未【。。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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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由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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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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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注册执业》人员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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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欺骗手段骗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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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卖、转借、伪造【、涂改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
《。。
,
(三—)注:册执业证书超过有效!期限未?。继续注册仍从事执业!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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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超出注!册执业?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并签字》、盖章的;
!
: (五)从》事执业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
(六)由于【工作: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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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职业道德【败坏及?服务态度恶劣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核准【的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的:。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
第十【二,。条 : ,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在审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详细填写在—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上在送!达建设单位的—同时:抄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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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以下程序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一!),。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
【
(?。二)依法进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
(三)填写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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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工商注册地不在】本设区?。。市、县(《市,)的本省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良行为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该企业或》者机构?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理意见、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五)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和证》据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对处理结果和】经,核实的不良行为记】录由: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信息?网上公布并载入有】。关,数据库纳入其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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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公布的保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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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产生不良行为—者,认为记?录情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向设【区市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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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应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核实经—核实发现《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确】有,问题:的应当予以》更正:并重:新公布;对经—核实发现《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符合事实《的维持原记录并告知!提起异议者;对因记!录错:误,对被记录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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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一年内累计有5!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或者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其列为不诚信企【业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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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撤销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发布—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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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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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对【。不良行为处》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在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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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 : 附:表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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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被记》录单位、《记录:机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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