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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 冀建法[20【06] 《004号《 ,。。 ?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9次厅!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 ?   》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载活动 【 , 第四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第五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及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结果一!并记录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实行累—计,备,案制度并纳入信【用档案作为对其【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 建设?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 :。。  (一)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发包》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三】)在施工中》对施工图设计有重大!。变,。更或者?变更后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即进行施工的;! 《  (四)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作周》期、:降低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 》  (五)》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改造《。工程未经原设—计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并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 】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第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二)资质证【书已:超过有效期限未【重新核定资质仍从事!业务:。活动的; —  (—三)出借、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 》 (:四)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 !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 , :  (六)【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七)将本《单位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  (?八)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  (九【),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和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的;? 》  (?十):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不符合规定深【度和签字、盖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  (十一—),与建设单位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书的业!。务合同或《者,签,订虚假业务合同的】;  】(十二)出》具虚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者伪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  !(十三)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未发!不合格通《知书、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十四)工程—。。设,计企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 《 , ?  (十《五)本省《勘察设计企业承【担业务?的合同未在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十六)?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冀,承揽业务的》合同未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十七)—由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十》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第九条   注册执!业人员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 《 (一)以欺骗【手段骗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 ! : (二)出卖—、转借、《伪造:、涂改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 【。  (三)注册!。执业证书《超过有效期限—未继续?注册仍从事》执业活动的;— ?  (四—)超出?注册执业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并签字、盖章的!;, 《  (五)从事】执业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  (六)由于工!。作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职业道》德,。。败坏及服务》态度恶劣的; !。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核准的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的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 第《十二条  》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在审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详—。细,填写在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上在】送达建设单位的同时!抄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以:下程序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 :  (一》)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 : 《 (二)依法进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  《(三)填写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 ,  (四)!对工商?注册地不在本设【区市、?县(市)的本省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良》行为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该企《业或者机构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理意见、《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五)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和【证据: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对处理结果【和经核实的不良行为!记,录由: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信息网上公—布并载入《有关数据库纳入【其信用档案; 】 ? 公开、公布的保】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 ? 第十四》条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产生不良【行为者认为记录情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向设区市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应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核—实经核实发现—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确有问?。。题的应当《予以更正并》重新公布;对经【核实发现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符【合事实的维持—原记录?并告知提起》异议者;对因—记录错误《对被记?录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赔偿 【 第?十五条  一年内累!计有5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或者】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其列《为不诚信《企业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六?条  撤销》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发《布机关决定》 : : 第十七条 【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对不良!行为处?。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在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  :   附表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 — : 注本表】一式三份(被—记,录单位、记录机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