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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天津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规定 — ? 津政发(》1998)6—5号 一九九—八,年八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的管理提高】现有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的!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现!有建设工程》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现有建设】工程:是指未?列入城市《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设施和未《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重要设?备(仪器) — 第三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各集团公》司、总?公司)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开展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宣传教育工【作对重?点工程的抗震加固】计划进行《监督检查推广—抗震鉴定、加固的】新技术和标准—图集 第五条 】现有建设工程的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负有以下】责任   (一)!必须建?。立和保管现有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原始记—录、设计变更、竣】工验:收、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分级《存,档 ?  (二)》在现:有建设工程》。接受检查、出租或出!卖时:应出示或提》供有关其抗震能力】的技术档案 【。 , (:三):对现有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制定对策—和应急措《施 ?  (四)在现有】建设工程的管理、】使,用过程中《应维护?。其,抗震能力即》在进行改造、装修】、安:装或更换设备以及在!屋顶、?平台增建临时性【。建筑、接层》等活动时必》须报请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现有建设工】程应进?行抗震鉴定 【。  (一)》未经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的【;   (二)未!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而进行改造、【。装,修、安装或更换【设备的;   (!。三)在使用过程中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和:其他人为《灾害承重《结构出现局部倒塌裂!。缝或抗震能力严【重受损的;》   《。(四)设计时—。低于:我市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 第七条 对应【进行抗震鉴》定的现有《建设工?程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有关方面在【指定期限内进—行鉴定 第八条 !抗震鉴定《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工—程咨询单位承—担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抗—震鉴定;《对国家在津重点【工程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抗震鉴【定   鉴—定单位应提交完整的!鉴定报告并》作为技术文件存【档 第九条 抗】震鉴定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 :第十:条 抗震加固的鉴定!、设计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其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鉴定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且无!加固价值的一般工程!。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通!过规划?列入城市改》造计划或企业—更,新改造计划不再【进,行加固但不宜用【于以下用途  】 ,。(一)居住;  ! ,(二:)用作教室、—车间及?办公室; 》  : (三)存》放危险品、易爆【品; 《  (四)存放【价值较高的易损【物资 第十二条 !经鉴定?应抗震加固的现有建!设工程产权》所,有者要严《。格按照?。。我市抗震加固—。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加固《计划按期《完,成,并在加固前对其限】制使用或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加固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重点】工程的抗震加固【应报有?关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设计和施工 !   ? 第十四】条 抗震加固工程】。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需要加固的参【照国家?和我市建筑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由—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施工原因导致需】要加:固的按有关规定【由原施工单》位根据其责任—。大小承担一》定,的加固费用 — 第十五条 厂【矿企业抗震加固【费用计入有关成本费!用;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待摊办法分【期计入有关成本费用!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归房:地,产管理部门所有【。。的其抗震加固—费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取的房租中!解决房租不足部【分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产权《归已的事业单位其抗!震加:固经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24—号):中关:。于专用基金》管理:的规定在修购—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对》在工程抗《震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应按照天》津市和国家有关奖励!办法和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