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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规,定 津政发!(1998》。)6:5号 一九九八年八!。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的管理提》高现有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的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现有建设工】。程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  :   本《规定:所称现有建设工【程是指未列入城【。市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设施和未】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重要设备(仪【器) 第》三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 : 第四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各!。集团公司、总公司】),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开—展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宣传教?育工作对《重点工程的抗震加】固计划进《行监督检查》推广抗震鉴定、加固!的新技术和标准图】集, 第五《条 :现有:建设工程的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负有以下责》任 :   (一)必须建!。立,和保管现有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原!始记录、设计变更】、竣工验收》、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分级存档   (!二)在现有建设工】程接:受检查、出》租或出卖时应出示或!提供有关其》抗,震能力的技术档【。。案,   (三)对】现有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制定》对策和应急》措,施 :   (四》)在现有建设—工程的管《理、使用过程中应】维护其抗震能力【即在进行改造、装修!、安装或更换—。设,备以及在《屋顶、平《台增建临时性建筑】、接层等活动时必】。须报请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现【有建设?工,程应进行抗震—鉴定 ?   (一)未经】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的;  【 (二)未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而进行—改造:、装修、《安装或更《换设备的; 【。  (三)在使用过!程,中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和其他人为》灾害承重结》构出现局部倒塌裂】缝或:抗震能力严重—受损的;   (!四)设计《时低于我市》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 第七条 对应进行!抗震鉴定《的现有建《设工程?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有关方面在—指定期限内进—行鉴定 第八条】 抗震鉴定》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工程咨询单位【承担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抗震鉴定;—对国家在津重点工程!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抗震鉴定   !鉴定单?位,。应提交完整》。的鉴定报告并—作为技?术文件存档 第】九条 抗震鉴定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 第!十条: ,抗震加固《。的鉴定、设计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其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鉴定《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且无《加固价值的一般工】。程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通过规划列入】城市改造计划—或企业更《新改造计划》不再进行加固但不】宜,用于以下用途 【 ,  (一)居住【;   (二)用!作教室、《车间及办公室;【  ? (三)存放危【险品、易《爆,品;   (四】),存放价值较》高的易?损,物资 ?。 第十二条 经【鉴定应抗《震,加固的现有建设工程!产权所有《者要严格按》照我市抗《震加固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加固计划【按期完成《并在:。加固前对《其限制使用或—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加固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重点工程的】。。抗震加固应》报有关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设计和施—工  — , —第,十四条? 抗震加固工—程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需要加固!的参照国家和我市建!筑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由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施工】原因:。导致需要《加固的?按有关规《定由原施工单位根】。据其责?任大小承担一定的】加固费?。用 第十五条 】。厂矿企业抗震加固费!用计入有关成本【。费用;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待摊办法分期计【入有关成本》费用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归房地产!管,理部门所有的—其抗震加《固费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取》的房租中解决房租】不足部分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产权归已的事业】单位其抗《震加固经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24号)《中,。关,于专用基金管理的规!定在修购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对在工程抗震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应按照天津市【。和国家有关奖励办法!和规定给《予奖励 《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