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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规?定 津【政发(?199?。8)65号 一九】九八年八月八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的管理提高现】有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的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现有建》设工程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现,有建设工程是指未】列入城市《。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设施和未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重—。要设备?(仪器) 第三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 ? 第:四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各集《。团公司、总公司)】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开,展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宣传教育》工作对重《点工程的《抗震加固《。计划进行监》督检查推《广抗震鉴定》、加固的新技术和】标准:图集 《第五条 现有建设工!程的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负有以下责】任   (一)】必须建立和保管现】有,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原始记?录、设计变更、竣】工验收、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分级存档  ! (二)在现有建】设工程接受》检查、出租或出卖时!。应出示或提供有关其!抗震能力的》技术档案 —  (三《)对现有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制《定,对策和应急措施 !  (四)在现有建!。设工程的管》理,、使用过程中应维护!其抗震能力即在【进行改造、装—。修、安装《或更换设备以—及在:屋,顶、平台增建—临时性建筑》、接:层等活动《时必须报请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现有建】设工程?应进:行抗震鉴《定   》(一)未经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的; ? ,  (二)未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而进—行改造、《装修:、安装或更换设【。备的;?   (三)在】使用过程中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和其他人为灾害【。承重结构出》现局部倒塌裂缝或抗!震能:力严重受损》的;   —(四:)设计时低于—我市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 第七条 对—应进行抗震》鉴,。定的现?有建设?工程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有关?方面在指《定期限内进行鉴定 !。 第:八条 抗震鉴—。定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工程—咨询单位承担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抗!震鉴:定;对?国,。家在津重点工—程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抗震】。鉴定   鉴定】单位应提交完整【的鉴定报告并—作为技?术文件存档 — 第九条 抗—震鉴定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 第十条 抗【震加固的鉴定—、,设计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其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鉴定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且无加固价值的一】般工:程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通过规划列入城】市改造计划或—企业更新改造—计划不再进行加固但!。不,宜用于以下用途【   (》一,)居住;  【 (二?。)用作教室、车【间及办公室; 【   (三)—存放危险品》、,。易爆品;《   (四)存】放价:值较高的《易,损,物资 《第十二条《 经:鉴,定应抗震加固的现有!。建设工程产权所有】者要严格按照我市抗!震加固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加固计划按—期完成并在加—固前对其限制使用】或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加固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重点工程的【抗震加固应报有关】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设计和【施工   】 —第十四?条 抗?震加固工《程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需要加固的!参照国家和我—市建筑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由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施工原因导致需要!。加固的按有关规定由!原施工单位根—据其责?任大小?承担一定《。的加固?费用 《第十五条 》厂矿企?业抗震加固费—用计入?有关成?本费用;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待摊办法】。。。分期计入《有关:成,本费用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归房地产】管理部门所有—的其抗?震加固费《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取的房租中—解决房租不足部分】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产权?归已的?事业单位其抗—。震加固经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24号)中关于【专用基金管理的规】定在:修,购基金?中列支 《 第十六条 对在工!程,抗震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应,按照天津《市和国家有关奖励】办法和规《。定给予奖励 —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