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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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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政发(1998)6!。5号 一九九八年八!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的管【。。理提高现有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的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现有建设工】程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现有建设】工程是?指未列入城市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设施《和未: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重要设备(仪器)】
第三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各集团《公司、?总公司)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开展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宣传:教育工作对重点工】程的抗?震加固计《划进行监《督检查推《广抗震鉴定、加固的!新技术和标准图【集
第五》条 现有《建设工程的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负有以下—责任
》 ,(一)必《须建立和保》管现有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原始记录《、设计变更、竣【工验收?、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分!级存:档
? (二《)在现有建设工【程接受检查、出【租或出卖时》。应出示或提供有关】。其,抗震能力的技术【档案
—(三)对现有—。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制定:对策:。和应急措施
】 ,(四)?在现有建设工程的管!理、使用过程中应维!护,其抗震能力即—在,进行改造、装修、】安,装或更换设备以及在!。屋顶、平台增—建临时性建》筑、接层等活动时必!须报请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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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现有建设工程】应进行抗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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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的;
(】二)未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而进》行改造、装修—、,安装或?更,换设备的;
【。。 ,。 (三)在使—用过程中《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和其他人为灾害】承重结?构出现局部倒塌【。裂缝或抗震》能力严重受损—的;
》 (四)设计时【低于:我市: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第七—条 对应进行抗【震鉴定的《现有建设工》程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有关》方面:在指定期《。限内进行《鉴定
第八条 抗!震鉴定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工程咨询单位承担】。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抗震鉴定;对—国家在津重》点工程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抗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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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单位》。应提交完整》的鉴定报告并作为】技,术文件存《档
第九条 抗震!鉴定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
第?十条 抗震加固的鉴!。定、:设计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其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鉴定?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且无加】固价值的一般工【程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通过规划列入城【市改造?计划或企业更新改造!计划不再进行加固但!不宜:用于以下用途
】 :(一:)居住;
— (?。二)用作教》室,。、车间及办公—室,。;
? (三)存放【危,险品、易爆品—。;
(—四):存放价值较高的易】损物资?
第十二条 经】鉴定:应抗震加固》。的,现有建设工程产权】。所有者要严》。格按:照我市抗震》加,固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加固计—划按期完成并在加】固前对其限》制使用或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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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加固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重点工程的—抗震加固应报—有关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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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抗震—加固工程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需要》加固的参照国家和】我市建筑《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由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施工原因导致【需要加固的按—有关规?定由原施工单—位根据其责任—大小承担一定的【加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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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厂矿企业抗震【。加固费用计入—有关成本《费用;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待摊办》法分期计入有—关成本费用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归房地产》管理部门所》有的其抗震加固费】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取的房租中》解决房?租不足?。部分: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产权归已的事!业单位其抗》震加固经《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24号)中关—于专用基《金管理的规定在修】购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对在工程抗》震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应按照天!。津市和?国,。家有关?奖励办法和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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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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