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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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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发(—1998)65号】 一九?九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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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的!管理提?高现有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的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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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现有建【设工程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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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现有建【设工程?是指:未列入城市》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设施和未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重要设备(》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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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各】集团公司、总公【司)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开展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宣传教育—工作对重点工—程,的,抗震加?固计划进行监—督检查?推广抗震鉴定、加】固的新技术和标准】图集
第》五条 现有建设工程!的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负有以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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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建立和保管现】有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原始记录、设计!变更:、,竣工验收、》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分级存档
【 (二)在现有】建设工程《接受检查《、出租或出卖时应出!示或提供有关其抗】。。震能力的技》术档:案
(三)】对现有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制定对策】和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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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现有建设工】程的:管理、使《用过:。程中应维护其抗震】能力:即在进行《改造:、装修、安装或更】换,。设备以及在》屋顶、平台增建临】。时,性建筑、接层等【活动时?必须报请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现有建设工程应进】行,抗震鉴定
— (一)未—经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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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而进行》。改,造,、装修、安装或【。更换设备的》;
(三【)在:使用过程中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和其他—人,为灾害承《重结构出现局部【倒塌裂?缝或抗震能力严【。重受损的;
【 (四)设计时低!于我市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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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应进【行抗震鉴定的现【有建设工程》。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有关方面在指定【期限:内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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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抗震鉴定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工程咨询!。单,位承担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抗—震鉴定;对》国家在津重点工【程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抗震鉴定
! ,鉴定单位应提—交完整的鉴定—报告并作为技术文件!存档
第》九条 抗《震鉴定?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
第十条 !抗震:加固的鉴定、设【。计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其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鉴定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且无加—固价值的一般工【程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通过?规划列入城市改【造计划?或企业更《新改造计划不再进行!加固但不宜用于以下!用途
《 (一)居—。。住;
(二】)用:作教室、车间及办公!室;
》 (:三)存放危险品【、易爆品;
!(四)?。存,放价值?。较高的易损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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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鉴】定应抗震《加固的现有建设工】程产权?所有者要严格按照我!市抗震?加,固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加固!计划按期完》成并在加固前对【其限制使用》或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加固: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重点工程的抗—震加:固应:报有:关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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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抗震】加固工程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需要?加固:的参照国家和—我市建筑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由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施工原因导致需要!加固的按《有关规定由原施【工单位根据其—责任大小承担—一,定的加固费用
第!十,五条 厂《矿企业抗震加固费用!计入有关成》本,费用;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待摊》办法分期计入有关成!本费用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归【房地:。产管理部门所—有,的其抗震加固—。费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取【。的房租中解决房租】。。不足:部分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产《权归已的事》业单位?其抗震加固经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24】号)中?关于专用基金管理的!。规定在修购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对在工程抗【震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应】按,。照,天津市?和国家有关奖—。励办法和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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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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