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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规,定
津【政发(1998)】。65号 一九九八】年八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的》管理:提高现有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的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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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现有《。建设:工程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现有建设工!程是指未《列入城?。市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设施和未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重要设《备(仪器)
第】三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各集【团公司、总》公司:)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开展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宣传教育—工作对重《点工程的抗震—加固计?划进行监督》检查推广抗震鉴定】、加固的新技—术,和标:准,图集
第五条 现!有建设工程的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负!。有以下责任
【 (一)》必,须建立?和保管?现,有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原始记—录、设计《变更:、竣工验《收、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分级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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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现有!建设工程接受检【查、出租《或出卖时应出示【或提供有关其抗【震能力的技术档【案
》。。(,三)对现《有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制:。定对策和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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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现有《建设工程的管理、】使用过程中应维护】其抗震能《力即在进行改造、】装修、安装或更换】设备以及在屋顶、】平台增建《临时性?建筑、接《层等活动时必—须报请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现有建设工—程应进行《抗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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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的】;
(—二)未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而进行改造—、装修?、安装或《。更,换设备的;》
(三)在使!用过程中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和其!他人为灾害承重【结构出现局部—倒塌裂缝或抗震【能力严重受损—的;
(四】)设计时低于我市】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第七】条 对应进》行抗震鉴定的现有】建设工程《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有,关方面在指定期限】内进行鉴定
【第八条 抗震鉴【定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工程咨询《单位承担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抗震》。鉴定;?对国家在津》重点工程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抗震鉴定—
鉴定单【位应提交完整—的鉴定报告并作为】技术文?。件存档
》第九条 抗震—鉴定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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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抗震加】固的:鉴定、设计》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其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鉴—定,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且无加固价值【。的,一般工程《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通:。过规划列入城市改造!计划或企业》更新改造计划不再】进行加?。固,但不宜用于以—下用:途
(一)居!住;
》 (二)用作—教,。。室、车间《及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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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放:危险品?、易: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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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存放—价值较高的易损物】资
第十二—。条 经鉴定应抗【震加:固的:现有建设工程产【。权所有者要》严格按照我市抗【震加固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加固计划!按期完?成并在?加固前对其限制【使用或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加!固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重》点工程?的,。。抗震加固应报有【关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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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抗震加固工程!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需要:加固:的参照国家和—我市建筑《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由!。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施》工原因导致需要【加固的按《有关规定由原施工单!位根据其责》任大:小承担一定的加固】。费用
第十—五条 厂矿企业抗震!加固费用计入有关】。成本费用《;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待,摊办法分期计入【有,关成本费用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归房地产管理部】门所有的其抗震加】固费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取的房租中—解决房租《。不足部分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产权归已的—事业单位其抗震加】固经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24《号)中?关于专用基金管理的!。规定在修购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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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在工!程抗震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应按照天—津市和国家有关奖】励办法和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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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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