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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规定 《 津《政发(19》。98)6《5号 ?一九九八年八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的管理提高现【有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的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现有建—设工:程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现有》建设工程是指未列入!城市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设】施和未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重要设!备(仪?器,) ?第三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 》 第四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各集团公司!、总公司)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开》展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宣传教育】工作对重点工程的抗!震加固?计划进行监督检查】推广抗震鉴》定、加固的》新技术和标》准图集 》第五:条 现有建设工【。程,。的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负有【以下:责任   —。(一)?必须建立和保管现】有,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原》始记:。录、设计变更—、竣工验收、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分级存档《。   (二—)在现有建设—工程接受检查、出租!或出卖时应出示或提!供有关其《。抗震能力的技术档案! ,   (三》)对现有《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制定对策和应急措施!   (四)在】现有建设工》程的:管,理、使用过》程,中应维护其抗震【能力即在进行改造、!装修、安装或更【换设备?以及在?屋顶、平《台增建临时性建筑、!接层等活动时必须】报请: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现有建设工》程应进?行抗震鉴定  】 (一)未经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的; 《 ,  :(二)未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而进行—改造、装修、安装】或更换?设备的; 》   (三)在【使用过程中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和其他人!为灾害承重结—构,出现局部倒塌—。裂缝或抗震》。能力严?重受:损的; 》  (四《)设计时低》于我市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 第七条 对应进】行抗震鉴定的—现,有,建设工程《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有关!方面在指定期限内进!行鉴定? :第八条 抗震鉴【。定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工,程,咨询单位承》担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抗震鉴定;对【国家在?津重点工程》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抗震鉴】定   鉴定【单,位应提交完整—的鉴定报告》并作为技《术文件存档 第】九条 抗震鉴定【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 第】十条 抗《震加固的鉴定、设】计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其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经鉴定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且无加?固价值?的一:般工:程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通》。过规划列入城市改】。造计划?或企业更新改造计划!不再进行加固但【不宜用于以下—用途   (【一)居住;  】 (二)用作教室】、车:间及办公室;  ! (三)存放危【险品、易爆品;【   (四)【存放价值较》高的易?损物资 第十二】条 经鉴定应—抗震加固的现有【建,设,工程产权《所有:者要严格按照我【市抗震加固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加固计划按期完【成并在加固》前,对其:限制使?用或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 ,第十:三条 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加固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重—点工程的《抗震加固应报—有关: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设计和施工 】    】 第?十四条 抗》震加固工程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需要《加固的参照国家和】我市建筑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由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施工原因导致【需要加固的》按有关规定由原施工!。单位根据其》责任大小承》担一定的加》固费用 第十【五条: 厂矿企业抗震加固!费用计入有关成本】费用;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待摊办法—分期计入有关成【本费用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归房地产管理部门所!有的:其抗震加固费—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取!的房租中解决房【租,不足部分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产权归已】的事业单位其抗震加!固经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24号)中关!于专:用基金管理的—规定在修购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对—。在工程抗震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应按照》天津:市和国家有关奖励】办法和规定给予【奖励 ?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