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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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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发,(1998)65】号 一九《九八年八月八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的管理提高现有【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的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现有建设工【程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现有建《。设工:程是:指,未列入城市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设施:。和未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重要设备(】仪器)
第三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各集团公司!、总公司)》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开展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宣传《教育工作对重点工程!的抗震加固》计划进行《监督检查推广抗震鉴!定、加固的新技术和!。标准: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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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现有建】设工程的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负有以下】。责任
(一】。)必须建立》和保管现有》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原始【记录、设《计变更、竣工—验收、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分—级存:档
? (二《),在,现有建?设工程接受检—查、出租《或,出卖时应出示或【提供:有关其抗震能力的技!术档案
》 (三)对现有】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制定对策》和应急措施
【 (四)在现有】建设工程《的管理?。。。、使用过程中—应维护其抗震能力即!在进行?改造、装修、安装】或更换设备以及在】屋顶、平《台增建临时性建筑】、,接层等活动时—必,须报请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现有建【设工程应进行—抗震鉴定
— :(一)未经》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的:;
(—二)未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而进行改造】、装修?、安装或《更,换设备的《;
? (?三)在使用》过程中?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和其他人】为灾害承重结构【出现局?部倒塌裂缝或抗震能!力,严重受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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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计时低于我市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第七条 —对应:进行抗震鉴》定的现有《建,设工程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有关《方,面在指定期限内【进行鉴?定
第八条 【抗震鉴定《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工程咨?询单:位承担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抗震鉴定【;对国?家在津重《点工程?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抗震鉴定
】 鉴定单位应【提交完整的鉴定报】告并作为技术文【件,存档
第九—条, 抗震鉴定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
第?十条 抗震加固的鉴!定、:设计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其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鉴《。定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且无加—固价值的一》般工程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通过规】。划列入城市改造计划!或企:业更新改造计划【不再进行加》固但不?宜用于?。以下用途
(!一,)居住;
(!二)用?作教室、车间及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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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放危险品】、易爆品;》
(四)存】放价值较高的易损物!。资
第十二—条, 经鉴?。定应抗震加固的现】有建设工程产权【所有者要严格—按照我?市抗:震加固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加》。。固计划?按,期完:成并在加固前—对其限制使用—或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加固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重点工【程的抗震加固应报有!关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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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抗震加》固工程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需要加固《的参照国家和—我市建筑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由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施:工原因导致需—要加固的按有关规定!由,原施工单位》。根据其责任》大小承?担一定的加固费用】
第?十五:。。条, 厂矿企业》抗震加固费用计入】有,关成:本费:用;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待—摊办:法分期计《入有关成本费用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归房地《产管:理部门?所有的其抗震加固】费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取的房租中】解决房?租不足部分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产权归】已的事业单位其抗】震加固经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24【号,。),中关于专用基金管理!。的规定在修购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对在工《程抗震?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应按照天津市和国】。家有关?奖励办法《和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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