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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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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号
】。 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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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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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5月2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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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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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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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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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需—要 ?
【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应】当用:于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等工】作 :
—。第四: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公—安、:水务:、海洋、科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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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全市集中—进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 ,
鼓励单位和【个人配备地震应【急物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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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防震减?灾规:划并逐步《建立防震减灾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机:制 《
第八条【 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资!源共享、海域和陆】地并重的原则根据】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本市!。实际制定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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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明确地—震监测台网》的布局方案、分阶】段发展目标以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保护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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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级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由中【央和市财政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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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地震监测《台,网,由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
《第十条 核电站【、油田?、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超限高层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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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情况】应当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业务上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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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
有关!单位在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过程中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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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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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 ,
第十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的监测预》测工作?开,展海:域地震观测技术研】究提出海域地震【。监测:规划建?设方案?提高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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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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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依法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 :
前款规定增建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统一发布 】
地震!灾害发生后》有关震情《。、灾情和应对措【施等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人员统一《发,布
!
新闻媒体刊登、】播发本?市,的有关地震消息应当!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内容为准 !
第—十七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规划】制,。定,本市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快速判断致灾范围!和程度指挥抗震【救灾提?供技术支持 —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陆地与!海域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危险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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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结果和抗震设防要!求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 《
第十九【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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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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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 【
第二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一!)公路、铁路—上的长度大于五【百米:的多孔桥梁》。或者跨度大于一百】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
】 ,
(二)市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电视发射台》以及功率大》于二百千瓦》的广播发射台电信】和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应急通信指【挥中心;
】
(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地:下铁路工程铁路【特大型站的》候车楼机场中的候】机楼、航管楼、【大型机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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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机容量大《于三十万千瓦或者规!。划容量大于八十万千!瓦的火?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二十万千】瓦的风电《工程五百千伏—。和,二百:二,十,千伏的变电站; !
【(五)八十》。米以上?高层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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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级》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六《。千,个座:。位以上体育》馆三万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一千!二百个座《。位以上的影剧院【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人员活动集—中,的多层大型》公共:建筑;
【
(—七)市级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控《制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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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产品的设》施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病菌的较大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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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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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开发区《。和占地面积》三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厂矿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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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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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并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负责—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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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依!法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报《告同时抄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至:少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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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水务等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查的—必备条件;》对没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审查通过 【
》第二十?。六条 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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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房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部门、!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没》有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筑物《进行检查 —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指导制定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在自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和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农村建《筑,的抗震设《防能力 —
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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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组织规划、】建设:交通、?市容园林《、地震等部门根【据本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相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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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
》未纳入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但:具备抵御《地震风?险能力的学校操【场,。和公:共体育场(》馆)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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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
《。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建立健全物资储备!、监管、调拨—、紧急配送》体系:和储备信息库—并制定相应的保【障制度和紧急调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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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应急通信系》统建设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确?保地震应《急工作通《信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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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地震灾情获取系】统、地震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立地震应急基础数!据更新机制》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安全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提,高公民自救》互救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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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技、地震等有关】。部门和科协等社会团!体,对学:校、社区开展的【防震减灾科普—活动、群测群防活】动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
【。。
地震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在不影响—地震监?测的前提下可以设立!开放日对公众—开放
【
学校—应当进行防》震减灾?知,识和地震应急知识】普及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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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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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经!修订: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重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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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依法》报所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一)!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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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铁路【、机场、港口、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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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院?、学校、托幼机构】、文体活动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
?
(—四)石油化》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强腐蚀性、》放射性、核设施【、三:级以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项目或者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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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广播电视!、重:。要综:合信息存储中心等】单位;
】
(六)档案!馆、博物馆、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七)因地震】灾害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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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所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予《。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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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地:。震应急综《合演练
【
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演【练
第!三十七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临震应?急期一?般为十日必要—时可以延《长十日
【
》在临:震应急期市或者【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统一部—。。。署和领导临》震应急?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采【取,以下措施做》。好临:震应急和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
《
(一)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
《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
》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
?
《(五)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
?第三十八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或—者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相应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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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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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建设交通、国土房管!。、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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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积《极参:加救灾与重建活动 !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重新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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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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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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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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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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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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