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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 】。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二十—八号    【 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1年5《月20日 》 ,    (2—011年5月2【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 】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需要 — 《。。。   ? ,。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应当用于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等工作 ! 第四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公安《、水务?、海洋、科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 ,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全市》集中进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 ,    》鼓励单位和》个人:配备地震应急物【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 — : 第七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防震减灾规划并逐步!建立防震《减灾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机》制, 第】八条: 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 :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资《源共享、《。海域和?陆地:并重的原则根据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本市实际制定!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明确地—。。震监测台网的布【局方案、分》阶段发展目标—以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保护要求—等内容 【 ?第九条 市级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由中【央和市财政共同承】。担 : : :   区、县地震!监测台网《由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 第十条【 核电站《、油田、《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超限【高层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   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情况】应当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业务上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 】 : 第十一》。条, 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 : : ,  有关单—位在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过程中》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 第十二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 , 第十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的?监测预测工》作开展海域地—震,观测技术《研究:提出:海域地震《。监测规?划建设方案提—高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能【力  【  海域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 》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 ,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依法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  前款》规,定增建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统一发布 !    地—震,灾害发?生后有关震情、【灾情和应对措施等】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人员统一发布 !    —新闻媒体刊登、播发!本市:的有关地震消息【应当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内容为准 — ? 第十七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规划—制定:。。本,市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快【速判断致灾范围和】。程度指挥抗》震救灾提供》技术支持 】 :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陆地与—海域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危险性】评价   !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结果和抗震设【防要求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 】 第十九《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 !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   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 ? —第二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    《 (一)公路、铁路!上的长度大于五百米!的多孔桥梁或者跨】度大于?一百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 !   ? , (二)市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电视发射台】以及功率《大于二百《千瓦的广播》发射台电信》和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应》急通信指挥中心;】 :  《  (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地下铁?路工程?铁路:。特大型站的候车楼】机场中的候机楼、航!管楼、大型机库; ! 《   (》。四)单?机容量大于三十【。万千:瓦,或者规划容量—大,于八十万千瓦—。的,火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二十万千瓦的】风,电工程五百千伏【。和二百二十千伏的变!电站;  !  (五)—八十米?以上:高层建筑《物,、构筑物;》   【。 (六)》市级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六千》个,座位以上体育馆三万!。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一千二百【个座位以上》的影剧院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人【员活动集中的多【。层大型公共建筑【; 》 ,   《。(七)市级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控制:中,心;: :   》 (八)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产品的设】施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病菌?的较:大,。型建筑; —  《  (九》。)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 —    (十)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开【发区和占地面积三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厂矿企?业;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并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负【责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 — :。 第二》十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  依法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报告同?时抄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至少【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水务等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查的必备】条件;对没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审查通!。过 ? : 第二十六条 !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市《国土房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部:门、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没有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筑《物进行检查 【 ,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指导制定《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在自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和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农村建】筑,的抗震设防能力【 ,  》  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 :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组】织规划、建设交通】、市容园《林、地?震,等部门根据本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相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  ?  未纳》入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但具备抵御地—震风险?能力的学《校操场和公共体【育场(?馆)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 第二》十九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   — ,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建立健?全物:资储备、监管、调】拨、紧急配送—体系:和,储备信息库并制【定相应?的保障制度和紧急调!用方案 《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应急通—信系统建设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确!保地震应急工作通】信畅:通 —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地震灾情》获取系统《、地震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立地震应》急基础数据更新【机制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安全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提高公民自救】互救:的意识和能力— ?    》 教育、科技、【地震等有关部门【和科协等社会团体对!学校、社区开展的】防震减灾科普活动、!群测群防活动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地震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在不影响地!震监测的前提—下可:以设立开放》日对公?众开放 《 ,  《  学校应当进】行防震减灾知识和】地震应急《知识普及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 , ?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 —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经修订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重新备案 — , ? :第三十五《条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依法报》所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一:)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    》 (二)《铁,路、机场、》港,口、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  : , (三)医院、学】校、托幼机构、文体!活动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    — (四)石》。。油化: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强《腐蚀性、放射—性、核设施、三级以!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项目】或者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 】  :  ?(五)金融、—广播电视、重要综合!信息存储中》心等单位; 【  《。  (六)档案馆!、博:物馆、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因地震灾害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 》。    》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所?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予以指导 【 ,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地震【。应急综合演练— ,。 :    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演练 》 , , 第三十七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临《震,应急期一《般为十日必》要时可以延长—十日 【   《在临:。震应急?期市或者《。。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统一部署和领导【临震应急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采取以下措施做】。好临:震应:急和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 (一)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 ,  (《。五)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 , 第三—十八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或,者,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相应: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建设交通、国—土房管、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承—担 【。 第四?十,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积《极参加救《灾与重建《活,动 ?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重,新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