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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二十:八号   —  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2011年】5月20日  】   (2》011年5月2【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需要 》 ,    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应当用于!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等工—作 《 第四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公安、水务—、,海洋、科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全!市集中进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   鼓励单位和!个人配备地震应急物!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 【 —第七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防震减灾规划—并逐步建立》防,震减灾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机—制 【 第八条 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资源共享—、海域和陆地并重的!原则根据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本!。市实际?制定: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明确地震监测台网!的布局方案、分【阶段发展目标以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保!护要求等内容 ! , : 第:九条 ?市级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由中央和市财—政共同?承担 》 ,    区、县】地震监测台》。网由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 第《十条 核电站、油】田、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超!限高层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情况应当》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业务上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 》 , 第十一条 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    有!关,单位在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过《程,中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 第十二》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  》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 第十【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的监测—预测工作《开展海域《地,震,观测技术研究提出海!域地震监测规划建设!方案提高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能力 !    】海域: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依法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    前款】规定增?建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统一?发布  】  地《震灾害发《生,后有关震《情、灾?情和应对措施等【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人员】统,一,发布 《  《。  新闻媒—体刊登、播发本市的!有关:地震消息《应当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内容—为准 》 第十七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规划制定本【市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快速判断【致灾范围和》程度指挥抗》震救灾提《供技术支持》 —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陆!地与:海域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危险性评价 】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结果?和抗震设《。防要:求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 【 , ,。 第十《九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 【 ?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 (一?)公路、《铁路上的长》度大于五百米—的多孔桥梁或—者跨度大于一百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 《 ?   《。(二)市《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电视:。发射台以《及功率大于二百【千瓦的?广播发射台电信和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应急通信指挥中!心;   ! :(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地下铁【路工程铁《路特大型站的候车楼!机,场,。中的候机楼》、航管?楼、大型《机库; 》 , :  : (四)单机【容量:大于三十《万千瓦或者规划容】量大于八十万千瓦】的火: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二!十万千瓦的风电工】程五百千《伏和二百二十—千伏的?变电站; !   (五)【八,十米以上高层建【筑物、构筑物;【    】。 (六)市级—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六千个座!位以上体《育馆三万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一千二《百个座位以上的【影剧院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人员:活动集中的多层大型!。公共建筑;》。。   【 , (七)市级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控制中心; 【 :  ?  ?(八)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产品的设施—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病菌!的较大型建》。筑; — ,   ? (九)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 ,   — (十)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开发】区和占地面积三【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厂,矿,。企业; 【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并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负责 — :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 》 : 第二十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  : 依法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报告同【时抄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至少》。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   《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水《务等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查的】必备条?。件;对没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审查通过》 — 第二十六》。条, 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市国土房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部门、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没有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筑物《进行检查 】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指导制定】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在自: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和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农》村建筑的抗震设【防能力 】   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组织规划、建设交!通、:市容园林《、地震等部门—根据:。。本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相《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    》 未纳入《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但具备抵御【地震风险《能力:的学校?操场和公《。共体育场(馆)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九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   》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建立健全物资】储备、监管、调【拨、紧急配送体【系和储备信息库并制!定相应的《保障制?度和紧急调用—方案: , 》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应急通信系】统建设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确?保地震?应急工作通信畅【通 《 ,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地震灾情获【取系:统、地震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立地震《应急基础数》据更新机制》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安全!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提》高,公民自救互救的意识!和能力 《    【 教育、科技、地】震,等有关部门和—科协等社会团体对学!校、社?区开展的防》震,。。减灾科普《活动、群测群防活】动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    》 地震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在不《影响地?震监测?。的前提?下可以设立开放日】对公众开《放   】 学校应当进行】防,震减灾知识和—地震应急知识普及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经修!订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重新备案! : 第—三十五?条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依法报【所,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 (一)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 (二)铁》路,、机场、港口、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    (三)】医,院、学校、》托,幼机构、《文体活动《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    》 (四?)石油化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强腐蚀性、放射】性、核设《施、三级以》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项?目或者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 》    (五!)金:。融、:广播电视、重要综合!信息存储中心等单】位;   ! :(六)档案馆、博物!。馆、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七【)因地震《灾害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 —  》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所【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予以》指导 《。 :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地震应急综》合演练 》 ?   ? 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演练 ! ,第三十七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临震应急期一般为十!日必要时可以延长十!日 :  》  在临》震应急期市或者【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统一部署!。和,领导:临震应急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采取以下措施做!好临震应急和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    】(一)?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   《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  : ,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 , (?五):。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 《 第?三十八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或者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相应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建设交通、!国,。土房:管、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承担 ! 第》四,十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积极参【加,救灾与重建活动【。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重新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