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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 , 第二十八号 !   ? 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1【年5:月20日 —    (2—011年5》月,2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需要【    】 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应当用于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等工作 】 第?四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公安【、水:务、海洋、科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全市集【中进: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   》 鼓励单位—和个:人,配备地震应急物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 — , 第七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防震减灾!规划并逐步建立【防,震减灾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机制 【 第八条 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资源共享《、海域和陆》地,并重的原则根据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本市实际制定—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明确地震监测台【网的布局方案—、分阶段《发展目标以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保《护要求等《内容 ? , 《 第九条 市级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由中央和—市财政共《同承担  !  区、县地【震监测台网由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 第十条 】核电站?、油田、《。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超限高层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 ,   ? 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情,况应当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业务上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 【 , 第—十一条 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    有【关单位在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过【程中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 第十二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 , :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 》第十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的监测预测!。工作开展海域地震】观测技术研究提【出海域地《震监:测规划建设》方案提高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能—力 —   海域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 《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 :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    【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依!法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  前《款,规定增建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统一发布 》 :    地震】灾害发生后有关震】情、:灾情和应对措施等】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人,。。员统一发布 】 ,    新—闻媒:体刊登、播》发本市的有关地震消!息应当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内容为准 】 , 第十七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规划制定本市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快速判!断致灾范围和程【度指挥抗震救灾提供!技术支持 !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陆地与海域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危险《性评价  !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结果和—。抗震设防要求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 【第十:九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 !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  ?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    (—。。一,)公路、铁路上的】长度大于五》百米的多孔桥梁或者!跨,度大于一百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   【 (二)市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电视发射【。台,以及:。功率大于二百千【瓦的广?播发:射台电信和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应急通—信指挥中心; 】    — (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地下铁】路工程铁路特大型】站的候车楼机场中】的候:机楼、?航,管,楼、大型机库; ! ?。 ,  (四)—单机容量大于三十】万,千瓦或者《规划容量大于八【十万:千瓦的火《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二十万千—。瓦的:。风电工程五百千伏和!二百二十千伏的【变电站; 【 ,   ? (五)八十米以!。上高层建筑》物、构筑物; 】  《 , :。(六)市《级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六千个座位以【。。上体育馆《三万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一千二百个座】位以:上的:影,剧院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人员活动集中的【多层大型公共—建,筑; ? ?   ? (七)市级【。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控,。制中心; 》    (!八)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产品的》设施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病菌的较《大型建?筑,; : 《   (九—)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  !  ?(十)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开发区和占【地,。。面,积三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厂矿企业【;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并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负责 【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依法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报告同?时抄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至少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水务等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查的必备—条件;对没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审查—通过 》 《第二:十,六条 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市国土房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部门、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没【有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筑物】。进行检查《 : :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指导制—定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在—自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和【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农村!建,。筑,的抗:震设防能力 ! ,。。   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 ?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组织》规划、?建设交通、》市容园林、地震等部!门根据?本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相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   — 未纳入》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但具备—抵御:地,震风险能力的学校】操场和公共体育场】。(馆)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九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建立!健全物?资储:备、监管、调拨、】紧急配送体系和储备!信息库并制》。定相应?的保障制度和紧【急,调用方案 !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应急通信—。系统:建设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确保地震应》急工作通信畅通【 ? , 《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地震灾《情获取系统、地【震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立地:。震应急基础数据更新!机制: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安—全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提高公民自救互!救的意?识和能力 —    教育!、科技、地震等【有关部门《和科协等社会团【体对学?校、社区开展的【防震减灾科普活动、!群测:群防活?。动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    地【震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在】不,影响地震监测的前】提下可以设立开放】日对公众开放 【    】学校:应当进行防震减【灾知:识和地震应急知识普!及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 ,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 》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经修订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重新备案 ! 第三十五条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依?法报所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一)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  》 ,。。 , (二?),铁路、机场》、港:口、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    (【三)医院、》学校、托幼机构【、文体活动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 ,  (四)石【油化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强腐蚀性、放射性、!核设施、三》级以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项目或《者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   ! , (五)金融—、广:播电视、重要—综合信息存储中心等!单位; —    (【六)档案馆、博物】馆、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 :(七)因《地震灾害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 !   —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所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予》。以指导 —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地?震应急综合演练 】。    【 ,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演练 ! 第三十七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临震应急期—一般为十日必—要时可以延长十日 !    】在,临震:应急期市或者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统一部【署和领导临》震应急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采取以】下措施做好临震应】急和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   — (一)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  ?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 ?   (五)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 第三十八【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或者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相:。。。应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 ?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  : ,。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建《设交通、国土房管、!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承担 】 第四十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积极参加救—灾与重建活动 !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重新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