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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八号 — ,    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1年5】月20日    ! (2011—年,5月2?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 :。 《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需要 【    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应当用于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公安、水务、海洋!、科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全市集中进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  鼓《励单位和个人配备】地震应急物》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 《 第七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防震减灾】规划并逐步建立防】。震减:灾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机制 】 , 第八条 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资源共享、海!域和陆地并重的原则!根,据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本市《实际:制定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明确地震监测台网】的布:局方案、分阶—段发:展目标以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保—护要求等内容 ! 第九条 市!级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由【中央:和市财政共同承【。担 —   区、县【地震监测台》网由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 : ? 第:十条 核《电站、油田、—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超:限高层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情况应当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业务上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 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    有—关单位在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过程】中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 》 第十《二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 《。第,十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的监测预测工作开展!海域地?震观测技术》研究提?出海域地震监测规划!建设方?案,提高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能力 — ? ,  : 海域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 : ,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依法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    前】款规定增建》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统一《。。发布 ?   — 地震灾害发生】后有关震情、灾情和!应对措施《等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人员统一发布—。。    】。 新闻媒体刊登【、播发本市的有关】。地震消息《应,当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内容为》准 ?。 第十七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规】划制定本市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快速判断致灾范【。围和程度指挥—抗震救灾《提供技术《支持 《。。。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陆地与海】域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危险性评!价 ? , :  :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结果和【抗震设防要求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 : 第【。十,。九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 !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  《  : 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 — 第二?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一)公?。路,、铁路上的长度大】于五百米的多孔【桥梁:或者跨度《大于一百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    】。 (二)市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电》视发射?。台以及功率大—于二百?千瓦:的广播发射台电【信和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应急通信指挥中心!。;,   【 (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地下铁】路工程?铁,路,特大型?站的候车楼机—场中的候机楼、航管!楼、大型机库;【。 》   (四—)单机容量大于三】十万千?瓦或者规划容量大于!八十万千瓦》的火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二十万千瓦【的风电?工程五百千伏—和二百二十千伏的】变电:。站;  】  ?(五:)八十米以上高【层建:筑物、构筑物;【  —  (六)市【。级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六千个座位—以上体育馆三—万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一千二百个座位以】上的影?剧院: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人员活》动集中的多层大型公!共,建,筑; 《 :    《 (七?)市级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控制中?心; 【。   (八)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产【品的设施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病菌的较大》型建筑;《 :   》 (九)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 《  ?  (十)—。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开发区和!占地面积三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厂矿企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并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负责《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依法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报告:同时抄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至少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 ,。   《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水务等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查:的必备条件;对没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审查通过 【 第二十六条! 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市国:土房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部门、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没《有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筑物—。。。进行:检查 》 :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指导制定!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在自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和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农村建筑的抗【震设防能力 !    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 《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组织规划、—建设交通、市容【园林、地震等—部门根据本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相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 , , :  :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 :    —未纳:。入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但具备抵御—地震风险能》力的学校《操场和公《共体育场(馆)【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第二十—九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建立健全》物资储?备、监管《、,调拨:、紧急配《送体:系和储备信》息库并制定相应【的保障制度和紧急调!用方:案, 》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应急通信【。系,统建设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确】保地震应急工作通信!畅,通 ? ?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地震灾情获取系】统、地震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立地:震应急基础》数据更?新机:。制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安全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提高公《民自救互救》的意识和能力 】   》 教育《。、科技、地震等有】。关部门和《科协等社会团体【对,学,校、社区开》展的防震减灾—科普活动、群测【群防活动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 :地震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在不影响】地震监测的》前提下可以设立开】放日对公众》开放: 《   ? 学校应当进行防!震减灾知识和地震应!急知:识,普及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经《修订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重新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依法报【所,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一)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    【(二)铁路》、机场、《港口、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  (三)医院】、学校、托幼机构】、文体活动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 (四?)石油化《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强腐?蚀性、放射性—、核设施《、三级以《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项目或者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    】 (五?)金融、广播电视、!重要综合信息—存,储,。中心等?单位;  !  (《六):档案馆、《博物馆、《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七)因!地震灾害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    !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所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予以指—导, , ?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地震】应急:综合演练《 , 《。 , ,。 :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演练 ? 《。 第三十七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临震应急期》一般为十日》。必要时?可,以延长十《日 《 :   在临震【应急期市或者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统一《部,署和领导《临震应急《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采取—以下措施做好临震应!急和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    —(一:。)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 ,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 :    》 (五?)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第!三,十八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或者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相应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 :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建:设交通、国土房管】、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承担 【 , 第》四十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积—极参加救灾与重【建活动 【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重《新,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