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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 :。第二十八《号    — 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20日   【  (2011【年5月2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需要 !  : , 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应当》用于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等工》作 — 第四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公安、水务、】海洋、科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全市集中进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    《 ,鼓励单位和个人配备!地震应急物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 《 第七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防,震减灾规划并逐【步建立防震减灾【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机制? : 第八条 !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 ,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资,源共:享、:海域和陆地并—重的原?则根据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本市实际制!。定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明—确,地震监测台网—的布局方案、—。分阶段发展目标【以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保?。护要求等内容 【 : 第》九条 市《级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由中央?和市财政共同承【。担 》  :  : 区、县地震监测台!网由:。。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 第《十条 核电站、油田!、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超限】高层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情况应【当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业《务上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 ?。 ? 第十一条 【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  ?  : 有关?单位在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过程中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 第?十二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 ?。 第十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的监测预测工作】开展海域地震—观测技术研究—提出海域地震监【。。测规划?建设:方案提高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能】力 《 ,    海域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 【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 《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依:法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 , 前款规定增【建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统一发布 ! :  :  地震灾害发生!后有关震情、—灾情:和应对措施等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人员统一发布 】   》 新闻媒体—刊登、播发》本市的?有关地?震消息应当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内容为!准 ? 第十七】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规划制定本》市,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快速—判断致灾范围和程】度指挥抗震救灾【提供技术《支持 》 :。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陆地《与海域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危险【性评价 《   —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结果和抗—震设防要求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 》 》。第,十九: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 】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 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 》 第二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  (一)公【路,、,铁,路上:的长度?大于五百米的多孔桥!梁或者跨度大于一百!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 —   (二)市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电视发射!台以及功率大于【二百千瓦《的广播发射》台电信和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应急通信指挥中!心; 【   (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地下【铁路工?程铁路特大型站的】候,车,楼机场中的候机楼】、航管楼、大—型机:库; —    (四)】。单机容量大于—三,十,万千瓦或者规划容】量大:。于八十万千瓦的火】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二十万千瓦的风!电工程?五百千伏和二—百二十千伏的变【电站:; 《。 :   《(五)八十》米,以上高?层建筑物、构—筑物; 》。  《  : (六)市》级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六千个座位—以,上体育馆三》万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一千二!。百个座位以》。上的影剧《院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人员活动集中】的多层大《型公共建《筑; —。    (七)】市级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控制中心; 】。    (【八)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产》品,的设施?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病菌:的较大?型建筑;《 》 ,。  (九)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 —    (十)】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开发《区和占地面积三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厂】矿企业;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并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负责?。 ,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 《 : ?。第二十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依法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报告同时抄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 第二十四—条 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至少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水务等?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查?的必备条件;对【没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审查通!。过 — 第二十六—条 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  : ,市国土房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部门、》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没有《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筑物进《行检查 —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指导制定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在自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和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农村建筑的【抗震设防能力—。    】。 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组?织规划、建设交【通、市容园林、地震!等部门根据本—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相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   —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 , 未纳入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但具备?抵御地震风险能力】的学校?。操场:和公:。共体育?场(馆)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第二十】。九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建立健全《物资储备、监管【、调拨、紧急配送体!系和储备《信息库并制定相应】的保障?制度:和紧急调用方案 ! ,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应急通信—系统建设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确保地震应!急工作通信畅—通 【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地震灾情获取【系统、地震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立地震应急基础数】据更新机制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安全—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提《高公民自救互救的】意识和能力 — ,。    教育!、科技、地震等有关!部门:和科协等社会—。团体对学校、社区】开展的防震减灾科】普活动、群测—。群防活动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    】。地震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在不影】响地震监测的前【提,下,可以设立开放日对】公众:开放 《。。    学校!应当进行防震减灾知!识和地震应急知【识普及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 》。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经】修,订,。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重新?备案 《 第三【十五条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依法【报所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一)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   ? , (:二)铁路、机场、】港口、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 : ,   (三)【医院、学校、托幼机!构、文体活动—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    (【。四)石油化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强腐蚀性!、放射?。性、核?设,施、三?级以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项目!或者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 《    (五】)金融、广播电视】、重要综合信息存储!中心等单位;— 》   (六)档案!馆、博?物馆、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七》)因地震《灾害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   】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所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予以指导 ! ?。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地【震,应急:综合演练 —    — ,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演练【 — 第三?十七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临—震应急期一般为十日!必要时可以延长十日!    】 在临震应急期市】或者: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统一部署和领导临】震应急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采取以下措施做好!临震应急和》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  《  ?。(一)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    《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 ?    《 (五)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 : 第三十八】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或者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相应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 , ,   ?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建!设,。交通、国《土房管、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承!担 【 ,第四十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积【极参加救灾与—重建活?动, , 》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重《新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四十五条 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