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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八号
】 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20日
》 (2—。。011?。年,5月2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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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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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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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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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应当!用于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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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公安、—水务、海洋、科【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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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全市集中进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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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单—位和:个人配备地震应【。急物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 《 :
第》七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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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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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防震减—灾规划并逐步建立】防震减?灾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机制 《 ,
第八条 】。。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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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资源》共享、海域和陆【地并重的原》。则,根据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本市实】际制定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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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明》确地震监测》台,。网的布?局方案、分阶段发展!目,标以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保护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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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级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由中—。央和市财《。政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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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地震?监测台网由》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
第十【条 核?电站、油田、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超限高层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情【况应当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业务上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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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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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在《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过?程中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
》 第十二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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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
第十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的监测预测》工,。作开展海域地震观测!技术研究《提出海域《地震:监,测规:划建设方案提高【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能力 !
】海域:。。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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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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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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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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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依法!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
前款】规定:增,建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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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统一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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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发生后有》关震:情、灾情和应对措施!等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人员统》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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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刊登、播发》本市的有关地震【消息应?当,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内容为—准 ?
第十七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规》划制:定本市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快速判断致【灾范围和程度指挥】抗震救灾《。提供技术支》持 ?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陆地与海域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危险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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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结《果和:抗震设防要求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 【
第》十,九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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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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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
》
?第二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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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铁路上的长度大】于五百米的多孔【桥梁或?者跨度?大于一百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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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电视发射台以!及功率大于二—百千:瓦的广?播发射台《电信和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应?急通:信指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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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地下?铁路工程《。铁路特大型站的【候车楼机场中的【候机楼、航管楼、】大型机?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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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机容】量大:于,三十:万,千瓦:或者规划容量—大于八十万千瓦的火!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二十万千瓦的风电】工程五百千伏和二】百二十千伏的变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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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十米以【。上高层建筑物—、构筑?物; 《 ,
(【六)市级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六千】个座位以《上体育馆《。。三万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一千二—百个座位《以上的影《剧,院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人!员活动集中的多层】大型: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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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级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控》。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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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产品】的设施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病菌【的较:大型建筑;》 :
(】九,)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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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开发区和占—地,面积:三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厂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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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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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并—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负责】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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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报:。告同时抄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至少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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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水务等?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查的必备条件—。;对没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审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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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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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房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部门?、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没有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筑!物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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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指导制定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在自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和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农村建筑的【抗震设?防能力 》
【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组织规?划、建设交通、市容!园林、地震等部【门根据本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相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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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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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纳:入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但—具备抵御地震风险】。能力的学校操场和】公共体育场(—馆)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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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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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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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建立健!全物资储备、监【管、调拨、紧急配送!体系和储备信息库并!制定:相应的?保障:制度和紧急调用方案!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应,急通信系统建设【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确保地震应急工】作通:信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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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地!。震灾情获取系统、地!震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立地震应急【基础数据更新机制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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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安全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提》高公民自救互救的意!识和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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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技!、地震等有关部【门和科协等》社会团体对》学校、社区开展的】。防震减灾科普活动、!群测群防《。活动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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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在不影?响地震监《测的前提下可—以设立开放》。。日,对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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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进:行防震减灾》知识和地震应急知识!普及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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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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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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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经修订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重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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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依法报所!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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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
(二—)铁路、《机场、港口、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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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院、》学校、托幼机—构、文体活》动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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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石【油化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强,腐蚀性?、放射性、核设施、!三级以?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项:目或者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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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广播电《视、:重要综合信》息存储中《心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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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档案】馆、博物馆、—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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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地!。震灾害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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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所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予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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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地震:。应急综合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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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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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临震】应急期一般为十日】必要:时可以延长十日 】
】在临震应急》期市或?者,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统一部【署和:领导:临震:应急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采取以?下措施做好临震【应急和?。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
》(一)?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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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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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
第三十《八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或者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相应》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
【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建设交通—、国土房管、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承》担
》
第《四十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积极参加—救,灾与重建活动—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重新《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五条 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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