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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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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号
— 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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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0日
【 :。(2011年5月】。2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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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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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需要 ?
】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应,当用于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等工作 】
第四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公安、水务】、海洋、科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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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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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5月—12日所在周—全市集?中进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 ,
—鼓励单位和个人配】备地震应急物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 ?
第七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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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防震减灾规划!并逐步建立防—震减灾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机?制 《
第八条 】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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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资源共享、【。海域和陆地并重【的原则根据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本《市实际制《定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明!确地震监测台网的】布局:方案、分阶段发【展目标以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保护【要求等内容
【
》第九条 市级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由中央和!市财政共同承担 】
》
区、》县地震监测台网由】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
第十条 核!电站、油田、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超限高层—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情况】应当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业务上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 :。
》第十一条 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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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在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过程中!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
第十二!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
,第十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的监测预测工作开】展海域地震观测技术!。。。研究提出《海域地震监测规【划,建设方案提高—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能力【
【
海域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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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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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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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依,法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
前!款规定增建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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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统一发布 】
》。
地震灾害发生后】。有关震情、灾情【和应对措施》等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人员统】一,发,布,
【
新?闻媒体刊登、播发】本市:的有关地震消息应】当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内》容为准 》
第十七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规划制定本市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快速判断致灾】范围和程度指挥抗震!救灾提供技》术支:持, ?。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陆地与海】域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危险性—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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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结果和抗【震设防要求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
【
:
第十九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
】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
】
:第二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一)公路—、铁路上《的长度大于五—。百米的?多孔:桥梁或?。者,跨度大于一》百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 :
》
:。(二)市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电视发射台—以及功率大》于二百千瓦的广播发!射台电?信和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应急通信指—挥中心;
】
(—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地下铁路工程!铁路特大型站—的,候,车楼机场中的候机】楼、航管楼、大型机!库;
】 ,。
(四)单—机容量?大于三十万千瓦【。或者规划容量大【于八十万千瓦—的火: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二【十万千瓦的风电【。工程五百千伏和二百!二,十千伏的变电站; !
(!五)八十米以上高】层建筑物、构—筑物; —
(六)!市级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六—千个座位以上—体育:馆三万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一】千,二百个座位以—上的影?剧院: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人员《活动集?中的多层大型公【共建筑;
】
(—七)市级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控制中心;!
】。
(八)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产品的设施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病,菌的较大《型建筑;《 ,
《 :。
(九《)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 【。 ,
(十】)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开发区和》占地面积三》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厂矿企业;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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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并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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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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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
依【法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报告同》时抄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至少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 :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水务等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查!的必备条件;—对没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审查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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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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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房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部门》、,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没》有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筑:物进行?。检查
】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指导制定—。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在自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和,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农:村建筑的抗震设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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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组织规划、建设交!。通、市容园》林、:。地震等部门根据【本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相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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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
? :
未纳入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但具—备抵御地震》风险能力的学—校操场和公共体育】场(:馆)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第二十九《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
: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建立健全物资!储备、监管、调拨、!紧急配?。送体系和储》备信息库并制定相】。应的保障《制度和紧急调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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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应急通》信系统建设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确保【地震:应,。急工作通信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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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地震灾情获取系统!、地震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立地震应急基【础数据更《新机制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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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安全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提高公民【自,救互救的意识和能力!
【
教育《、科技、《地震等有关部—门和科?。。协,等社会?团,体对学校、社—区开展的防震—减灾科普活》动、群测群》防活动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
《。
地震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在不影响《地震监测的前提下可!以,。设立开放日对—公众:开放 《
《
学校应当进】。。行防震减灾知识和】地震应?急知识普及》。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 —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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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经修订《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重新备案
!。
第三》十五条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依法》报所: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一)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
》
(二)《铁路、机《场、港口、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
》
(三)医【院、学校、托幼【机,构、文体活动—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
(四】),。石油化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强腐蚀性、放】。射性、核设》。施、三级以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项目或者【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 —
》。。
(?。五)金融、》广播电视、》。重要综合信》息存储中《心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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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档案馆、博物!馆、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七)》因地震灾《害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 !
: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所【。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予以—指导
【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地震应急综》合演练
】
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演练》
—
第三?十七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临震《应急期一般》为十:日,必要时可以》延长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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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临震应急期市】或者: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统:一部署和领导临震】应急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采取以下措施做好】临震应急和》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
?(,一)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
?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 ,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
》
(五)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
》
第三十八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或,者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相【应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
,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建设交通、国—土房管、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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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积:极参加?救灾与重《建活动
!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重新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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