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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二十八】号
【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1》。。年5月20》日
》 (2011年】5月2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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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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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需要 【
,
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应当用于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等工作 》
第四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公安、水《务、海洋、科—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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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5月1《。2,日所在周全》市集中进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
鼓励单—位和:个人配备地震应急】。物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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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防震减灾规】划并逐?步建立防震》减灾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机制 【
第八】条 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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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资源共享、—海域和?陆地:并重的原则根据【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本?市实际制《定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明确地震监》测台网的布局方【案、分阶段发展目】标以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保护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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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级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由中央和市财政】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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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地震!。监测台网由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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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核电》站、油田、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超限高层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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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情况】应当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业务!上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
【
第十一条 【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
有关单】位在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过》。程中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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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的监测?预测工作《开展海域地》震观测技术研究【提出:海域:地震:监测规划建设—方案提高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能—力 《
《
海?域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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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依?法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 :
前【款规定增建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统一发布】。
】。
地震?。灾害发生后有关【震,情、灾情和》应对措施等》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人员统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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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刊,登、播发本市的【有关地震消息应【当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内容为准 !
《第十:七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规划?制定本?市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快速判断致灾范】围和程度《指挥抗?。震救灾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陆地与海域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危险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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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结果和抗震【设防:要,求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 》。
第十九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
】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
【
第二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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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铁路上的长!。度大:于五百?米的多孔桥梁或者】跨,。度大:于一百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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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电视发射】台以及?功,率,大于二百千瓦的【广,播发:射台电信《和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应急通—。信指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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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地下铁路—工程铁路特大型站的!候车楼机场中的【。候机楼、《航管楼?、大型机《库;: ?
(四】)单机容《量大于三十万千瓦或!者规:划容量大于》八十万千瓦的火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二十!万千瓦的风》电工程五百》千伏:和二百二十千伏的变!。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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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十米以—上高层建《筑,物、构筑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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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级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六千个座位以—上体育馆三万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一千二百个座—位以上?的影剧院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人员活》。动集中的多层—大型公共建筑;【 , :
《
(七)市级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控《制中心; —
》。
(八)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产品的?设施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病菌】的较大型建筑; ! ,。
(九】)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 【 ,
(【十)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开发区和!占地面?积三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厂矿企业《;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并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负责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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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依法】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报告同时抄—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至少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水】。务等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查的?必备条?。件;对没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审查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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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市国土?房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部门、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没有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筑!物进行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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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指导!。制定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在自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和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农村建—筑,的抗震设《防,能力 《
【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组织规?划、建设交通、市容!园林、地震》等部门根据本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相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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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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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纳入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但具备抵》御地震风险》能,力的学校操》场和:公共体育场(馆【)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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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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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建立健全》物资储备、监—管、调拨、紧急配】送体:系和储备信息库并制!定相:应的保障《制度和紧急》调用方案 —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应急》通信系统建设—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确保?地震应?急工作?通信:畅通
【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地《震,灾情获取系统、地震!。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立地震应《。急基:础数据更新机制【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安全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提高公民】。自救互救的》意识和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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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技、地!震等有关部门和科】协,。等社会团体》对学校?、社区开展的防震减!灾科普活《动、群测《群防活动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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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在不影响!地震监测的前提下可!以设立开放日对【公众开放 》 :
学校】应当进行防》震,减,灾知识?和地震应急知识普】及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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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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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经】修订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重新备案 !
第三十五条!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依法报所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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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
,。
(二)铁路!、机场?、港口、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
(三】)医院、学校、托幼!机构、文体》活动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
》
(四)石油化!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强腐—。蚀性、放射性、核设!。施、三级以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项目】或者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 :
《
(五)金融、!广播电?视、重要综合信【息存储中心等—单位:;
【
:
(六)《。档案馆、博物馆【、,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七):因,地震灾害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 》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所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予—以指导
!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地?震应急综合演练 】
【
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演练
【
第三十七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临震应—急期一般为十—日必要时可以—延长十日
!。 :
在临震应急期市!或者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统【。一,部署和领导临震应】。。急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采取以下》措施做好临震应【急和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
:
: ,
(一)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
,
《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
《
《(五)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
第三十八】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或者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相应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建?设,交通、?国土房管、》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承担》 ,
第四】十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积极!参加救灾与重建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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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重【新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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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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