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
第二十八】号
《 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20《。11:年5月20日
【
(—2011年5月2】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需要
【
》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应当用于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等工作 《
第【四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公安、】。水务、海洋、科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全市集中进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
【
鼓励单位》和个人配备地—震应急物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
】
第七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防震减灾规划!并逐步建立防震减灾!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机制—
《
第八条 【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
》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资源—共享、海域和陆地】并重的原则根据【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本市实际!制定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明,确地震?监测台网的布局方案!。、分阶段《发展目标以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保护要求等内容
!
第九条! 市级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由中央和市财—政共同承担
!。
区、县】地震监测台网—。由,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 :
第十—条 核电站、油【田、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超限高层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情?况应当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业务上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 《
第十一!条 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
?
?
有关单位在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过】程中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
第【十二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
《
?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
?。
第十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的监测—。。预测:工作:开展海域《地震观测技》术研究?提出海域地震监【测规划?建设方?案,提高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能力:
【
海域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 《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依】法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
》
前款规《定增建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统一发》布
】
地震灾害发生】后有关震情、灾情和!应对措施《等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人员统?一发:布
】
新闻媒体—刊登、播《发本:市的:有关地震消息应【当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内容为准 】
第十七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规划制定本市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快速判—断致:灾,范围和程《度指挥抗震救灾【提供技术支》持
》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陆地与?。海,域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危险性【评价
【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结果和【抗震设防《要求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
】第十九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 《
第二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
(一)《公路、?铁路上的长度大【于五百?米的多孔桥梁或【者跨:度大于一《百,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 :
(】二)市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电视发【射台以及功率大【于二百千瓦的广【播发射台《电信和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应急通信指【挥中心; 》 ,
》
(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地下铁—路工程铁《路特:大型站的候车楼机场!中的候机《楼、航管楼、大型】机库;
】
?
(:四)单机容量—大于三十万千瓦或者!规划容量大于八十】万千瓦的火》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二十万千瓦的风电!工,程五百千伏和—。二,百二:。十千伏的《变电站;
!
(五—)八十米以上高层建!筑,物、构筑物;— : ,
:
(六—)市级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六千个?。座位以上体育馆三】。。万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一千二》百,个座位以上的影剧】院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人,员活动集中》的多层大型》。公共建筑;
!
《
(七)《市级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控制中心; !
】(八)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产品【的设施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病菌的较大型建筑】; 《
(九)!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
!
(十》)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开发区和占地—面,积三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厂矿企《业;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并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负责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
《
?依法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报告同时抄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
第二十四条【 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至【少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水务等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查的必备条件;【对没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审查通过 】
《
第二十》六条 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市:国土房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部门、!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没有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筑物进!。行检查
【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指导制定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在自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和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农村建筑的抗震设!防能力
】
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组织规划、建】设交通、市容—。园林、地震等部【门根据本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相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
,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
未—纳入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但具—备抵御地震》风险能力的学校操】场,和公共?体育场?(馆:)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
?第二十九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
,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建立【健,全,物资储备、》监管、调拨、紧急】配送体系《。和储:备信息库并制—。定相应的保障制【度,和紧急调用方案 ! ,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应急通信系统】建设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确保地震应!急工作?通,信畅通 《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地震—灾情获取系统、地震!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立地》震,应急基础数》据更新机《制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安》全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提高?公民自救互》救,的意:识和能力 【。
,
教育、科!技、地震等有关【。。部门和科协等社会团!体,对学校、社》区开展的防震减【灾科普活动、—群测群防活动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
《
地震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在不影响《地震监测《的前:提下可以设》。立开放?日,对公众开《放 :
【
学:校应当进《行防震减《灾知识和地震应【急知识普及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 《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经》修订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重新备案 》
第【三十五条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依法报所》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一)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 :。
(二)铁路、】机场:、港口、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
(!三):医院、?学校、托幼机—。构、文体活动—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
》
,
(四)石》油化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强腐》蚀,性、:放,。射性、核设施、三级!以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项目或【者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 —
(五】)金融、广》播电视、重要综合信!息存储中心等单位】;
!
,(六)档案馆、【博,物馆、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
(七)因地震灾】害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
【。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所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予以指导》
—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地震应急综》合,演练 ? :
:
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演练 【
第【三十七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临震应急期!一般为十日必要时可!。以延长十日》。 ?
:
在临—震应:急,期市或?者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统一部署和领导临震!应,急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采取以【下措施?做好临震应急和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
(一【)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
: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
: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
?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
《
(五)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
《第三十八《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或者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相应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
: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建设交通、】国,土房管、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承担 — ,
第四十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积极《参加救?灾与重建活动 【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重新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五条 —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