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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 (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 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已经】19:99年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柴松岳 【 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严肃行政》纪,律惩:处违法行为维—。护工程建设》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违反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及其委?托代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关手续、许可【证照:的;  】。。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变更?使,用功能的; 】 :    (三)指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有关标—准,设计、施工、—监理或?者指:使使用不《符合:设计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 :  》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使】用建:设工程的 【   ? 前款第(三)、】(四)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四条 各级【计划、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一)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     (!二)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 【  》。   (三)—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 ,。   (四)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一)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    《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指定工程!承包单位《的; —    (三—)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 ?第六条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一)按》规定应当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监】督而:不实施?管理监督或者不按】。有,关规:范要求实施管理【监督降低《质量、安全要—求的;? ,     【(二:),未按有关验》评标准、程序以【及弄虚作《假核定等级》或者:对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安全合格文件【的; 《  ?   (三)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中失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 第】。七条 负责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一)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不正当【干预或者《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 ?     (】二)为不《。符合议标条件的工】程办理议标手—续,的;   ! , (三)违反规定限!制外地、外系统单】。位参加投标的—; 《。    》 (四)在招—投标管理、监督中失!职,造成后果的 】 》 第八条 》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投标【双方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而违反规定私自在!场外交易的;—   【  (二)招标者违!反规定对应当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实行公开招标—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   (三)招标者!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无资—格(资质)或—。不符合资《。格(资?质)单位承包的【; 》    (四—)招标者违反规定】擅自指标、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者相互 《、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  【   (五)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的!     】(六)投标者弄【虚作假以《多个:身份参与投》。标或者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以及其他—投标者利益》的; 》     —(七:),违,反,规,定转包、《分包所承包的工程】或者允许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挂靠的?;     !(八)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 第九条 —各级交通《、水利、电力、邮】电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依照前》述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一)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 》    (三—),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的;?  》   (四)违【反规定安排职能范围!。内的业务或者强行指!。定,工程业?务的;? ?     (五【)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给予】处分的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一)《授意选择或者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 《  :。   (二)—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承包工程或】者材料供应提供【方便的; 》 《   ? (:三)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     (四【)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  (五)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给予处分【的 》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价以》及材料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一)未取》得资格(资》。质)证书《、超越?资格(资质)—等级承接《有关业务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资质)证书的; 】   — , ,(二)买卖》。、转让、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资格(资质)证书】。、批件?、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图签、图!章的:; 《    》 (三)弄虚作假】列支成本费用—或者违?反规定多收工程【款物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 !  》   (四)未按】初步设?计文件批准的—规模:设计或者不按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的;   !  (五)生产【、提供、《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    《(六)无《故,拖,延工期、不按工程】设计图纸、质量安全!标准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 》  ?  : (七)《不按:合同约定、》设计图纸和有—关标准实施工程监】理的:。; —。    《。(八:)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失实的; 】 ,。   》  (九)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处》分的 前款第(二】)、(四)、(五)!。、(六)、(七)】、(八)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第: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人员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接受礼品》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等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负?有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分职责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拖延不作【处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 —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十六》条 :被处分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按照法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监】察,厅负责?监督实施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