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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 (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  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已经:1999年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柴《松岳 】 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严肃!行政:纪律惩处违》法行为维护》工程建设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违反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及!其委托代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关手续—、许可证照的; 】 《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变更使用功能!的;: 》    《(三)指《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有关标准设计—、施工?、监理或者指使使】用不:符合设计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 —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使用建设《工程的   】  前款第(三)、!(四:)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四条 各级!计划、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一)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  : (二)《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 《   —  (三《),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     》(,四)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一)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  : ,。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指定工》程,承包单位的;— ,     【(三)?。。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 》第六条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按规定应【当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监督而不【实施管理监督—或者不按《有关规范要》。求实施管理监督降低!质量、安全要求的】;   【。。  (二《)未按有关验—评标准、程序以【及弄虚作假》核定等级或者—对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安全合格文件的; !     【(三)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中失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 【第七条 《负责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不正!。当干:预或者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 :    》 (二)《为不符合议标—条件的工程办理议标!手续的?; 》     (三)违!反规定限制外地、】外,系统单位参加投标】的; ? 《 ,   (四)在招】投标管理、监督【中失职造成后果【的 》 第八条】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投标】双方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一)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而《违反规定私自—在场外交易的—; 》 ,   ? (二)招标者【违反规定对应当【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实行【公开:招标: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    — (三)招标—者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无资格(【资质:)或不符合资—格(资质)单位承包!的; ?  《   (四)招【标者违反规》定擅:自指标、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者相互 【、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 ? 《    (五)【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的 :     【(六:)投标者弄虚作假】以多个?身份参与投》标或者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以及其他投标!者利:益的;  !  : (七)违反规定转!包、分包所承包的】工程或?者允许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挂靠的; ! ? ,  :。。 (八)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第》。九条 各级交通、】水利:、电力、邮电—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依照前述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一)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  : (二)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 !    (三)【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的; 【    (四)违反!规定安排职能—范围内的业务或【者强行指定工程业】务的;   !  (五)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给予?处,分的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 (一?)授意选《择或者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    ! (二)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承包工】程或:者材料供应提供【方便的?;   】  (三《)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四):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   ? (五)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给予:处分的 《 : 《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价以及材料》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一)【未取:得资格(资质)证书!、超越?。资格(?资质)等级承接【有关业务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资质《)证书的; 【     【(二)买卖、转【让、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资格(资质)证书】、批件?、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图签、—图章的; 》 ,  《   (《三)弄虚作》假,列支成本费用或者】违反:规定多收工程款物】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   【  (四《。),未按初步设计文件批!准的规模《设计或者不按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的; ? ?   ?  (五《),。。生,产、提?供、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 ,(六)无故拖延工】。期、不按《工程:设计图纸、质量安全!标准: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 ,。 ?。     (七)】不,按合同约定》。。、设计图《纸,和有:关标:。准,实施工程监理的【; —    (》八)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失实的【;   】。  (九)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处】分的 前款第(二】)、:(四)、(五—),、(六)、(七【)、:(八)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人员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接受礼》品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等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负有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分职责—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拖延不作处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 ,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被处》分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按照法!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监《察厅负?责监:督实施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