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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 (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已经1《999年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省长 柴松【岳 《 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严肃行政纪!律惩处违法行—为,维护工程建》设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 ,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违反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及其委托代!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关手:续、许可证照的;】 ,    【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变更使用—功能的; — ,     (三)!指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有关标—准设计?、施工、监理—或者指使《使用:不符合设计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  !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使!用建设工程的 】 ,。    前》。款第(?三)、(四)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四!条, 各级?计,划、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一,)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 ,     (】二)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 《     (三)】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    (四—)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一)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指定工程承【包单:。位的:;     !(三)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 第六【条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一)》按规定?应,当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监督而—不,实施管理监》督,或者不按有关—规范要求实施—管理:监,督降低质量、安【全要求的;》    【。 (二)未按有【关验评标准、程【序,以及弄虚作假核【定等级或者对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安】全合格?文件的;《 ,     (】。三)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中?。失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 : 第七》条, 负责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 , (一)《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不正:。当干预或者》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     (!二)为不《符合议标《条件的工程办—理,。议标手?续的; 《     (!三)违反规定限【制外地?、外系统单》位参加投标》的; 【    (四—)在招?投标管?理、监督中失职【。造成后果的 ! , 第八—条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投标双方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一)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而违反规定私自在!场外交易的; 【 《    (二)招标!者违反规定对应【当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实行—公开招标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   《 , (三)招》标者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无资格《。(资质)或不符合资!格(资质)单位承】包的;?。 《    (四—)招标者违反—规定擅自《指标、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者相互 《、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 】 ,   ?(,五)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的  !   (六)投【标者弄虚作假—以多个?身份参与投》标或者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以及其他】投标者利益的;【     !。(七)违《反规定?转包、分《包,所,承包的工程或者允许!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挂靠的;【 ? ,   ?。 (八)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第九条 各级交通、!水利:、,电,力、邮电《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依照前述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一)】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   —  (?二)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 》。     (三【)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的;  !   (四》)违反规定安—排职能范围内—的业务或者强行指】定,工程业务的; !。。     (五【),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给予处分的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一)授意》选择:或者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    】 (二)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承》包,工程或者材料—供应提供《方便的; —     (】三):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四【)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     (】五):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给予处分的】 ?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价以及材—料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一》)未取得资格—(资质)证书、超】越资格(资》质)等级承接有【关业务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资质)证书—的;  】  : (二)买卖、转】让、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资格(资!质)证?。书、:批件、?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图签、图—。章的; 《。 , ,     (【三)弄虚作假—列支成本费用或【者违反规定》多收工程款物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 】    (四—)未按初步》设计文件批准的【规模设计或者不按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的; 【  :  (五)生产【、提供、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六)!无故拖延工期、不】按工程设计图纸、质!量安全?标准: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 :  》   (七)不【按合同?约定、设计图—纸和:。有,关标准?实施工?程监理?的;  】。。   (八》)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失实的; !。。 :    (九—)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处分的《 前款?第(二)、(—四)、(五)、(六!),、(七)《、(:八)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人?员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接受礼品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等?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负有—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分职责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拖延【不作处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被处》分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按照法【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监:察厅:负,。责监督?实施 《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