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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 (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已!经1999年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省长 柴松岳】 》。 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严肃!。行政纪律惩》处违法?行为维护工程建设】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违反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及其委托代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关手续、许可证照的!; 》  :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变》更使用功能的;【 》。  :  (三)指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有关标》准设计?。、施工、监理或【者指使使用不—符合设计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 【   》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使用《建,设工程的 —   ?  前?款第(三)、(四】)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四条 各《级计划、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  :(一)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 :     》(二)?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 , 《    (三)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  《   (四》)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一)】。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指】定工:程承包单《位的;   !。。。  (?。三)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 ? 第六条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一,)按规定应当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监督而—不实:施管理监督》或者不按有关规【范要求实施管理【监督降低质量、安】全要求?的;   】  (二《)未按有关验—评,标准、程序以及【。弄,虚,作,假核定等级或者【对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安全合格—文件的?;    】 (三)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中失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 第七!条 负?责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   (一》)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不,正当干预或者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 》     (】二)为不符合议标】条,件的工程办理议标手!续的;? 》    《(三)违反》规定限制外地、外系!统单位参《加投标?的; 《 ?   ? (:。四,)在招投标管理、】监督中失职》造,成后果?的 : 第!八条: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投】标双方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一《)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而违反!规定私自在场外【交,易的; 》 ,。     (二)!招标者违反规定对】应当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实行公开招标】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   ?  (三《。)招标者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无资格(!资,质)或?不符合资格(资【质):单位承包的》;  —   (四)—招标:者违反规定》擅自指标、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者:相互 、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  】   (五)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的 ! ,   (六)投【标,者弄虚作假》以多个?身份参?与投标或《者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以及其他投!标者利益的;—   【  (七)违反规】定转包、分包所承】包的工程或》者允:许,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挂靠》的;  【   ?(八)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 第九条《 各级交通》、水利?、电力、邮电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依照前述》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  (?一,)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   《  (二)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    ! (三)《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的; —     (四)违!反,规定安排《。职能范围内的业务或!者,强行指定工程业【务的;  】   (五)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给,予处分的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一)授意选择或者!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 ,     】(二)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承包工程《。或者:材料供应《提供方便的; 】  《。。   (三)—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四—)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 :     (五】)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给予—。。。处分的?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价】以及材料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一!)未取?得资格(资质)【证书:、超越资格(—资质)?等级承接有关业【务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资质)证书的; ! ,    》 (二)买卖、转】让、: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资格(资!质)证书《、批件、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图签、图【。章的;?   【  (三《)弄虚?作假:列支成本费用或者违!反规定多收工程款物!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 》     —(四:)未:按初步设《计文件批准的规模】。设,计,或者不按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的;   ! , ,(,五)生产、》提供、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 ,(六)?无故拖延工期、【不按:工程:设计:图纸、质量安全【标,准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 【     】(七)不按》。。合同:约,。定,、,设计图纸和有关【。标准实施工程—监理的; 》     】(八)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失实的; !     (】九)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处分】的 前?款,第(二)、(四【)、(五《),、,(六)、(七)、(!八)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人!员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接受】礼品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等!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负有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分职责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拖延不作】处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六条【 被处分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按照法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监察厅负责监督】实,。施 》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