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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 (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 ,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已经1》999年《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柴松岳? 《 : 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严肃行政纪】律惩处违法行—为维:护工程建《设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违反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及其委】托代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关手续、许》可证照的《; 》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变更使用功能的【;  【   (三)—指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有关标》准设计、施》工,、监理或《者指使?使用不符合设计【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 】  》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使用建设工程的】    — 前:款第(三)、(四】)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四条《。。 各级计划、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 ,。(,一)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    — (二)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 !    (三—)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     (】四)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一)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   ?。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指定工?程,承包单?位,的;:   —  (三《)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 ?第六条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一)按规》定应:。当,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监督而不实施【管理:监督或者不按—。有关规范要求实施管!理,监督降低质》量、安全要求的; !     (】二)未按有关验评标!准、程序以》及弄虚作假核定【等级或者对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安全合!格文件的; 【 ,     (三)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中失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 《 第七条《 负责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一)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不正当干预或者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 —   ? (二)为》不,符合议标条件—。的,工,程办理议《标手续的; 【  《。 ,  (三)违反规定!限制外地、》外系统单位参加投标!的;   !  (?。四)在?招,。投标管理、监—督,。中失:职造成后果的 【 : ? : 第八条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投标?双方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一)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而违反规!定私自在场外—交易的; 》   —  (二)招标【者违反?规,定对应?当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实行公?开招标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  :。  (?三,)招标者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无资格(资质)!或不符合资格(资】质):单位承?包的:;     !(,四)招标者违反规定!擅自指标、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者【相互:。 、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  —   (五)—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的 —    — (六)《投,标者:弄虚作假《以,多个:身份参与《投标或者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以及其他—投标者利益的; ! ,     (七】。)违反?规定转包、分包【所承包的工程或者】允许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挂靠的; 】    》 (八)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第,九条 各级交—通、水利、电力、邮!电,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依照前述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一?)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  : (二)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 《  《   (三)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的; —    — (四)违反—。规定安排职能范围】内,。的业:务或者强行指定【工程业务的;—  》   (五》)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给予处分的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一)授】意选择或者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 : ? ,    《(二:)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承包工程—或者材料供应提【供方便?的;:  —   (三)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四)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     】(五)?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给予处分的 ! 》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价:以及:材料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一:)未取得《资格(资质》)证书、超越资【格(资?。质)等级《承接:有关业务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资质)证书的;】。 》。    《(,二)买卖《、转让、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资格(资》质)证书、批件、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图签、图章!的;:  —   (三)弄虚】作假列?支成本费用或者【违,反规定多收》工程款物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 】     (四】)未按初步设计文件!批准的?规模设?计或者不《按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的; 【     (【五)生产、》提供、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六)!无故拖延工期、不按!工程设计图纸、质】量安全标《准,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 —    (七)不】按合:同约定、设计图纸】和有关标准实施【。。工程监?理的:; : :     (【八)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失实【的; 《     (九!。)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处分的 前款第!(二)?、(四)《、(五)、(—六)、(《七,)、(八)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人员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接受礼》品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等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负有: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分,职责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拖】。延不作处《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 ,。 》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被处分【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按照【法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监察厅负—责监:督实施? :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