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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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 : 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已经?1999《年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柴松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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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严!肃行政?。纪律惩?处,违法行为维护工程建!。设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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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违反【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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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及其委托代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关手续?、许可证照的—;
《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变更—。使,用功能?的; ?
【 (:三):。指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有】关标准设《计、施工、监理【或者指使使用不【符合设计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
—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使用建设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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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三)、(四!)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第四条 各级【计划、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一)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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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
! (三)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 《(四)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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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一:。)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 ?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指定工!程,承包:单位的;
】 (》三)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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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 (一)按规定】应当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监督而不!实施管理监督或者不!。按有关规《范要求实施管理监督!降低质量、安全【要,求的;
】 : (二)未》按有关验评标—准、程序以及弄【虚作假核定等级或】者对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安全【合格文件的》;
【。 :(三)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中失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
— 第七?条 负责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 (?一)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不正当干—预或者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
【。 (二?)为不符合议—标条件的工程办理】。议标手续《的;
! (三)违反【规定限制外地、外】系统单位参加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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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招投标管理【、监:督中失职造成后果】的
】 第八条 —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投标双方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一,)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而违反规定私自在】场外交易《的,。;
】。 (二)招标者】违反规定对》应,当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实行公开—招,标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 《 (三?)招:标者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无资:格(资质)或不符】合资格(资质—)单位承包的;
! 》 (:四)招标者违反【规定擅自指标、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者相】互 、?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
!(五)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的
— —(六)投《标者弄虚作假—以多个身份参—。与投标或者》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以:及,其他投标者利—益的;
》
— (七)违反规定】转包、?分包所承包》的工程或者允许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挂靠的;
! (八)—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第九条 各》级,交通、水利》、电力、邮电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依照前述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一》)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
, ,。 , (二—)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
】。 : (三)【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的;:
— (四)违反【规定安排职能—范围内的业务或【者强:行指定工程业务的】;
《 (五【)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给,予处分的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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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一)授意】选择或者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
】 ? , (二)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承包工程或者】材料供应提供方【便的;
】 《(三)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四)—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 (五)】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给予处分的 !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价以及材料】。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一)未取得资格(资!质)证书、超越资】格,(,资质)等级承接有关!业务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资质)证》书的; 《
?。 (二)】买卖、转让、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资格《(资质)《。证书、批件、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图签、图章的;【
】 (三)弄虚作假】列支成本费用或者违!反规定多收工—程款物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
【
(四!),未按:初,步设计?文件批?。准的规模设计或者】不,按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的;
—。 (—五)生产、提—。供、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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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无故!拖延工期、不按【工程设?计图纸、质量安全】标准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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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按合—同约:定,、设计图纸和—有,。关标:准实施工程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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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失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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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处分!的 前款第(—二)、(四)、(五!)、:(,六)、(七)、(八!),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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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人员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接受!礼,品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等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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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负有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分职责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拖延【不作处?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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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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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被处分《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按照?法,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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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监】察厅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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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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