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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 (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     》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已经19》99年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省长 柴松岳 ! 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严肃行政纪律!惩处违法《行为维?护工程建设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违反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及其委托代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关手?续,、许:可,。证照的; —   》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变更使?用功:能的;?    】 (三)指》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有—关标准设计、—施工、监理》或者指使使用—不,符合设计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 ! ?。   ?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使用:建设工?程的:     【前款第(三)、(】。四)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四条 —各级计划、》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一)—。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   (《二)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 !    【 (三)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  : ,。(,四,)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一)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指定《。工程承包《单,位,的;: ?     (—三)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 《 第六》。条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一—)按规定应当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监,督而不实施》管理监督或者不按】有关规范要求实【施管理监《督降低?质量、安全》。要求的; 【   ?  (二)未按【有关验评标准—、程序?。以及弄虚作假—核定等级或者—对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安全合格文【件,的; — ,   (《三)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中失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 第七条 !负责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一)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不正当干!。。预或者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    】 ,。(二)为不符合议标!条件的工程办理议】。标手续?的,; : ,   》 , (:三)违反规定限制】外地、外系统单位参!。。加投:标的;  !   (四》),在,招投标管理、—监,。督中失职造成后果的! 【 第八条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投标:。双方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一)—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而违反规定私自在】场外交易的; !  ?   (《二)招?。标,者违反规定对应当】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实行!公开招标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   (三)招【标者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无资》格,(资质)或不符【合,资格(资质)单位承!包的;  】   (四)招标】者违:反规定擅自指标、】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者相】互 、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 ?。 , , ,。 ,  (五《)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的》   —  (六)投标【。者弄虚作假以多【个,身份参与投标或【者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以及其他投标者】利益:的; 》     (七)!违反规定转包—、分包所承》包的工?程或者允许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挂靠的; —     (八】)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 ,第九条 各级交【通、水利、电力【、邮电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依—照前述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一)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    《 (:二)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 — ,     (三)】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的; 【 :   ? ,(四)违反规定安排!职能范围内的业【务或:。者强行指《。定工程业务的—;   【  :(五:)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给予处分的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一)授【意选择或《者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 —     (【二,)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承包工【程或者材料供应【提供:方便的?; 》   ?  (三)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     (四)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     (!五)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给予处分的! 】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价以及材料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一)未!取得资格(资质)证!。书、超越资格(资】质,)等级承接有—关业务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资,质,)证书的;》 《   ?  (二《)买卖、《转让、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资格(资】质)证书、批件、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图签、图章的; !     (】三)弄虚作假列支】成本费用或者—违,反规:定多收工程款—物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 !     (】四)未按《初步设计文件批【准的规模设计或者不!按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的【; —    (五)生产!。、提供、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六】)无故拖延工—期、不按工程设计图!纸、质?量安全标《准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 —    — (七)不按合同】约定、设计图纸【和有关标准》。实施工程监理的【; ? ,   《  (八)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失实《的; 【    (九)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处分!的 前款第》(二)、(四—),。、(五)、(六)】、(七)、》(八)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人员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接受礼品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等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负有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分职!责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拖】延不作处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 :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十六条— 被:。处分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按照法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监察厅负责【监督实施 ! ,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