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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  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已经199》9年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省长 柴松岳 ! 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严肃行政纪律【惩,。处违法行为维护工】程建设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违反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及其委托代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关手《续、:许可证照的; !  ?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变】更使用功能》的; 《 :    《 (三)《指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有关标准》设计、?施工、监理或者指】使使:用不符?合设计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 》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使用建设工程的 】     前款】第(三)、(—四)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第四条 各级计】划、: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一)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  》   (二)—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     !(三)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    (》四)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  (一)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    —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指定【工程承包单位的;】     】(,三)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 《 第六条—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一)】按规:定,应当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监督而不实》施管:理监督或者不按有】关规范要求实施管】理监督降低质量【、,安全要求的》; 《。    《 (二)未》按有关验《评标准、程序—以及弄虚作假—核定等级或》者对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安全合格—文件的; — : ,   ?(三)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中失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 《 第七》条 负责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   (《一)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不正当干预】或者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 《    《 (二)为不—符合议标条》件的:工程办理议标手续的!;  【 ,  (三)违反规定!。限,制外地、外系统【单位参?加投标的; 【     (】四)在招投标管理】、监督中失职造【成后果?的 ? 第八!条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投标双方—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一)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而【违反规定私自在【场外交?易的; 》 ,     (【二)招标者违—反规定对应》。当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实行公开招标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    (三)招】标者:。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无—资格(资质》)或不?符合资格(资质【)单位?承包的; 】    《(四)?招标者?。违反规定擅自指标】、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者相互 、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  —   ?(五)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的  【   ?(,六)投标《者弄虚作《假以:多个身?份参与投标或者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以》及其他投标者利益】的;   !  (七)违—反规定转包、—分包所承包的工程或!者允许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挂《靠的; 【    (》八)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第九条 各级交通!、水利、电力—、邮电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依《。照前述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一)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 (二)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 】   》  (?三)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的; —  :  : (四)违反—规定安排职能范【围内的业《务或:者强行指定工程业务!的; —   ? (:五)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给:予处:分,的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一)授意选择或者!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  !   (二)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承包:工程或者《材料供应提》供方便?的,;    !。 (三?)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四)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    — (:五)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给】予处分的 】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价以及材料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一)未《取得资格(》资质)证书、超越资!。格(资质)等—级承接有关业务【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资质)证—书的; 【 ,  :  (?二)买?卖、:。转让、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资格(资质)证书!、批:件、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图签、图章【的; 【  :  :(三)弄虚作假【列支成本费用或者】违反:规定:多,收工:程款物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 《 ,。   ?  :。(,四)未按《初步设计《文件批准的规模设】计或者?不,按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的; 【    — (五)《生产、提《供、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     【(六)无故拖延工期!、不按工程》设计图纸、质—。量安全标准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 !。     —(,七,),不按:合同:约定、设《。计图纸和有关—。标准实施工程监理】。的;: , : ,   ?。  (八)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失实的; ! ?    (》。九)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处分的 前款第】(,二)、(四)、(五!)、(六)》、(七)、(八)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人员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接受—礼品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等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负有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分职责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拖延不作!处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六条 被处!分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按照法!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监察厅?负责监督实施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