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已经19【99年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柴松岳
】
》。。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严肃行政纪》律惩处违法》行为维护《工程建设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违反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及其委—托代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关手续、《许可证照的;—
【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变更?使用功能的》;
》 《。 (三)指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有?。关标准设计、施【工、监?理或:者指使使用不符【合设计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 —
: ?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使:用,建设工程的》
《 , , 前款第(三—)、(四)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四条 ?各级计?划、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一)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
(!二):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 ,。
: ? , (三)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一:)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指定工程承》包单位的;
—
— ,(三)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
第六条!。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按规?定应当?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监督?而不实施管理—监督或者不》。按,有关规范《要求:实施管?理监督降《低质量、安全要求】的,;
:
, (二)!。未按有关验评标准】、,。程序:。。以及:弄虚作假核定等【级或者对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安全合格—文件的;《
】(三)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中失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
《
? 第七条 负责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一)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不正当干预或者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
】 《(二)为不符合议标!条件:的工程办《理议标手续的—;
—。 ,。 (三)违【反规定限制外地、】外系:统单位参加投标的】;
】 (四《),在招投标管理—、监督中失职—造成后?果的:
《
第八条】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投】标双方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一)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而违《反规定私自在场外交!易的;
! (二》),招标者违《反规定对应当—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实行?公开招标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 》。 (三)《招标者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无资格(资质)或不!。符合资格《(资质)《单位承?包的;
! (四)招标者】违反规定擅自—指标、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者相—。互 、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
》 (【五)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的
! (:六)投标者弄—虚作假以《。多个身份参》与投标或者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以及其他投标者【利益的;
】 《 (七?)违反规《。定转包、分》包所承包的》工程或者允许—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挂靠】的;
【 (《八)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 :。第九条? 各级交通、—水利、电力、邮【电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依照前述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一)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
】(二)?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 】
? (三)】。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的;
! (四)违反规定】安,排职能范围内的【业务:或者强行指定工程】业,务的;
! (五)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给予—处分的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 (一)授意选择!或者: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 《
? ? (二)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承包】工程或者《材料供应《提供方便的; 【。
— (三)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 (四)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
, 《 (五)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给予!处分的
》
《
: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价以及材料【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一)未?。取得资格(》资,质)证书、超越资】格(资质)等—。级承接有关》业务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资质)证书!的;
!。 (二)买—卖、转让、》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资格》(资质)证书—、批件、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图签、图!章的:;
【 (三)弄虚作!假列支成本费—用或者违《反规定多收》工程:款物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
!
(四!)未按?初步设?计文件批准》的规模设计或者【。不按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的】;
— (五)生】产、提?供、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 (六)】。无故拖?延工期、不按工程】设计图纸、质—量安全标准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
】 (《七)不按合同约定】、设计图纸和—有,关标准实施工程【。监,理的;
】 ? (八)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失【实的:;
【 (九)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处分的 前款第(二!)、(四)、(五)!、(:六)、(《七,),、(八)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人员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接,受礼品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等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负有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分—职责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拖延不作处【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
》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被处分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按照【。法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监察【厅负责监督实施 】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