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工程监理
8.1 一般规定
8.1.1 安全防范工程监理应包括安全防范工程的施工、工程初步验收与系统试运行等阶段进行的监理工作,其中施工阶段的监理应包括施工准备的监理、工程施工的监理和系统调试的监理。
8.1.2 安全防范工程的监理应按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资金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的要求开展工作,同时还应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8.1.3 监理单位应在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并将监理机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监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面通知项目管理机构。
8.1.4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同时,负责安全防范工程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有5年及以上的安全防范工程实践经验,负责安全防范工程监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3年及以上的安全防范工程实践经验。
8.1.5 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第4章的规定。
8.1.6 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项时,应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检查整改结果,并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报送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8.1.7 安全防范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