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 信号传输设计
6.13.1 传输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输方式分为有线传输和无线传输两种方式;应根据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现场环境和管理要求选择合适的传输方式;应优先选用有线传输方式;
2 选用的传输方式应保证信号传输的稳定、准确、安全、可靠;
3 报警主干线宜采用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的双重报警传输方式;
4 高风险保护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应采用专用传输网络[专线和(或)虚拟专用网]。
6.13.2 传输线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结合传输信号特性、传输距离和使用环境等因素,选择适当类型的安防线缆。具体选择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安防线缆应用技术要求》GA/T 1406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线缆选型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安防线缆》GA/T 1297有关规定执行。
2 传输线缆的衰减、弯曲、屏蔽、防潮等性能应满足深化设计要求。
3 报警信号传输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耐压不应低于AC250V,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铜芯绝缘导线、电缆芯线的最小截面积应满足信号传输的电气性能和传输距离要求;
2)电缆芯数应根据系统防区类型、数量确定;
4 复合视频信号传输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图像信号采用基带传输或射频传输,选择同轴电缆或具有相同传输性能的视频电缆或射频电缆;
2)电缆规格应依据电缆衰减特性、信号传输距离和系统设计要求确定;
3)电梯轿厢的视频电缆应采用电梯安防专用电缆。
5 数字视频信号传输电缆应选择同轴电缆或具有同等传输性能的其他类型电缆,并满足传输距离要求。
6 模拟音频信号传输电缆的选择应根据电缆衰减特性、信号传输距离及系统要求确定。
7 控制信号传输电缆的选择应根据电缆衰减特性、信号传输速率、距离及系统要求确定。
8 网络数据信号传输电缆的选择应根据数据传输速率、带宽及系统要求确定。
9 开关量信号传输电缆的选择应根据信号特性、传输功率(载流量)及系统要求确定。
10 供电电缆的选择应根据供电距离、载流量及系统要求确定。
11 光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缆纤芯数目,应根据监视点的个数、监视点的分布情况和信号调制方式来确定,并留有一定的余量;
2)光缆结构及允许最小弯曲半径、最大抗拉力等机械参数,应满足信号传输的要求;
3)光缆类型和保护层,应适合光缆的敷设方式及使用环境的要求。
6.13.3 传输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入公共电话网的设备应符合公共电话网入网要求;
2 无线发射装置、接收装置的发射频率、功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3 应根据信号带宽、衰减情况、传输距离和实时传输要求,在电缆、光缆传输的适当位置加装均衡、放大、中继、收发、混合或耦合等装置;
4 网络传输交换设备应满足安全管理及数据处理的功能、性能等要求;
5 室外使用的光传输部件,应具有良好的密闭防水结构。
6.13.4 布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网络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2 非网络布线系统的路由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由应短捷、安全可靠,施工维护方便;
2)应避开恶劣环境条件或易使管道损伤的地段,不可避开时,应设计选择专用线缆或增加相应防护措施;
3)不宜交叉跨越其他管道等障碍物;
4)安防电缆与其他管线间距应满足防信号干扰的要求,不宜共管;
5)监控中心的值守区与设备区为两个独立物理区域且不相邻时,两个区域之间信号连接应采用双物理路由冗余设计,至少一路采用独立路由。
3 非网络布线系统室内线缆的敷设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安防线缆应用技术要求》GA/T 140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新建的建筑物内或要求管线隐蔽的线缆应采用暗管敷设方式;
2)改、扩建工程使用的线缆,不能暗管敷设时,宜采用明管敷设方式;
3)电缆和电力线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间距不得小于0.3m;电力线与信号线交叉敷设时,宜成直角;
4)采用明敷和非金属管(槽)敷设的信号传输电缆与具有强磁场、强电场的电气设备之间的净距离,宜大于1.5m,当采用屏蔽电缆或穿金属保护管或在金属封闭线槽内敷设时,宜大于0.8m。
4 监控中心的值守区与设备区为两个独立物理区域且不相邻时,两个区域之间的传输线缆应封闭保护,其保护结构的抗拉伸、抗弯折强度不应低于镀锌钢管。
5 来自高风险区域的线缆路由经过低风险区域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 出入口执行部分的输入线缆在该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权限受控区、高权限受控区以外的部分应封闭保护,其保护结构的抗拉伸、抗弯折强度不应低于镀锌钢管。
7 电缆沿支架或在线槽内敷设时应在合理位置固定。
8 线缆槽敷设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50%;线缆管敷设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40%。
9 架空线缆应根据安全、环境等因素,对悬挂方式、挂钩间距、线缆最低点、伸缩余兜参数、承拉元件等综合设计敷设措施。
10 直埋线缆应对线缆埋深、线缆保护等综合设计敷设措施。
11 应对不同系统线缆共用缆沟进行隔离设计。
12 管井孔预留、线缆共管和线缆保护应根据线缆类型、数量、敷设距离、使用环境等综合规划设计。
6.13.5 线缆管(槽)、沟、井、杆、柜(箱)的施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缆管(槽)的敷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综合布线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安防线缆应用技术要求》GA/T 1406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并应结合电气连接、布线路由、施工工艺、防火阻燃、防雷接地等进行综合设计;
2 线缆沟应根据国家相关建筑规范要求,结合埋深、间隔距离、渗水保护等进行综合设计;
3 线缆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结合位置数量、工艺要求等进行综合设计;
4 线缆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8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结合敷线需要、地形情况、路线负荷、气候条件和发展改建等进行综合设计;
5 机柜(箱)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系统用室外机柜安装设计规定》YD/T 5186的有关规定,结合安装环境、供电和气候条件等进行综合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