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实体防护设计
6.3.1 实体防护设计应与建筑选址、建筑设计、景观设计进行统筹规划、同步设计。
6.3.2 实体防护设计应根据保护对象的安全需求,针对防范对象及其威胁方式,按照纵深防护的原则,采取相应的实体防护措施延迟或阻止风险事件的发生。
6.3.3 实体防护设计应遵循安全性、耐久性、联动性、模块化、标准化等原则。
6.3.4 实体防护设计应包括周界实体防护设计、建(构)筑物设计和实体装置设计。
6.3.5 周界实体防护设计应包括周界实体屏障、出入口实体防护、车辆实体屏障、安防照明与警示标志等设计内容。
6.3.6 周界实体屏障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场地条件合理规划周界实体屏障的位置;周界实体屏障的防护面一侧的区域内不应有可供攀爬的物体或设施;
2 有防爆安全要求的周界实体屏障,应根据爆炸冲击波对防护区域的破坏力和(或)杀伤力,设置有效的安全距离;
3 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可按照分级、分区、纵深防护的原则,设置单层或多层周界实体屏障;多层周界实体屏障之间宜建立清除区;宜充分利用天然屏障进行综合设计,可多种类、多形式屏障组合应用;
4 有防攀越、防穿越、防拆卸、防破坏、防窥视、防投射物等防护功能的周界实体屏障,其材质、强度、高度、宽度、深度(地面以下)、厚度等应满足防护性能的要求;
5 穿越周界的河道、涵洞、管廊等孔洞,应采取相应的实体防护措施。
6.3.7 出入口实体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在满足通行能力的前提下,应减少周界出入口数量;出入口应设置实体屏障,宜远离重要保护目标;人员、车辆出入口宜分开设置;可设置有人值守的警卫室或安全岗亭;无人值守的出入口实体屏障的防护能力应与周界实体屏障相当;
2 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车辆出入口及相关道路设计应考虑车辆限速措施;出入口可设置车辆检查管理区;根据需要,可设置防车辆撞击和爆炸袭击的实体屏障;防车辆尾随时,应采用封闭式廊道、联动互锁门等方式,宜与电子防护系统联合设置;
3 出入口实体屏障宜具有防止人员穿越、攀越、拆卸、破坏、窥视、尾随等防护功能。
6.3.8 车辆实体屏障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可在周界、出入口、建(构)筑物外广场等区域或部位设置被动式车辆实体屏障和主动式车辆实体屏障,以限制、禁止、阻挡车辆进入,防范车辆撞击和车辆炸弹袭击对保护对象的伤害;
2 车辆实体屏障应具有减速、吸能、阻停等防护功能;应根据防范车辆的载重、速度及其撞击产生的动能,合理设计车辆实体屏障的高度、结构强度、固定方式和材质材料等,满足相应的防冲撞能力要求;
3 有防爆安全要求的车辆实体屏障,应设置有效的安全距离;
4 车辆实体屏障可多重组合应用,进行纵深防护布置。
6.3.9 安防照明与警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可选择连续照明、强光照明、警示照明、运动激活照明等安防照明措施,照射的区域和照度应满足安全防范要求;安防照明不应对保护目标造成伤害;安防照明宜与电子防护系统联动;
2 应在必要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尺寸、颜色、文字、图像、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6.3.10 建(构)筑物的实体防护功能设计应包括平面与空间布局、结构和门窗等设计内容。
6.3.11 建(构)筑物平面与空间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应合理设计建(构)筑物场地道路的安全距离、线形和行进路线;应利用场地和景观形成缓冲区、隔离带、障碍等,发挥场地与景观的实体防护功能;
2 建(构)筑物内部区域应进行公共区域、办公区域、重点区域的划分;重点区域宜设置独立出入口;通道设计宜避免人员隐匿或藏匿;重要保护目标所在部位或区域宜设计专用通道;公共停车场宜远离重要保护目标;报警响应人员的驻守位置应保障应急响应、现场处置的需要;
3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特性的保护目标,其存放场所或独立建(构)筑物应设置在隐蔽和远离人群的位置。
6.3.12 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墙体、楼顶(底)板的厚度、材料、结构强度应具有相应的防撞击、撬、挖、凿、攀爬等防护能力;现有建筑结构不能满足防护要求时,应采用其他材料进行加固;
2 重要保护目标宜采用多种实体屏障组合应用,进行纵深防护;
3 有防爆炸要求时,建筑物墙体应进行防爆结构设计;有保密要求的场所,应进行信息屏蔽、防窃听窃视设计;
4 建(构)筑物的洞口、管沟、管廊、吊顶、风管、桥架、管道等空间尺寸能够容纳防范对象隐蔽进入时,应采用实体屏障或实体构件进行封闭和阻挡。
6.3.13 建筑门窗的设计与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所有门窗的框架、固定方式、五金部件等应具有均衡的防撬、防砸、防拆卸等防护能力,并与墙体的防护能力相匹配;
2 有防盗要求时,保护目标所在的部位或区域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采用相应安全级别的防盗安全门和相应防护能力的防盗窗;
3 有防爆炸和(或)防弹和(或)防砸要求时,保护目标的门窗应采用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材料和结构;选用的防爆炸和(或)防弹和(或)防砸玻璃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相应安全级别的规定;
4 金库等特殊保护目标库房的总库门应采用具有防破坏、防火、防水等相应能力的安全门。
6.3.14 实体装置设计与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保护目标的安全需求,合理配置具有防窥视、防砸、防撬、防弹、防爆炸等功能的实体装置;实体装置的安全等级应与其风险防护能力相适应;
2 应合理选用防盗保险柜(箱)、物品展示柜、防护罩、保护套管等实体装置对重要物品、重要设施、重要线缆等保护目标进行实体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