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系统运行与维护
5.7.1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等的规定,完成工程保修、技术支持等售后服务工作。
5.7.2 建设(使用)单位应制定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规划,建立包括人员、经费、制度和技术支撑系统在内的运行维护保障体系。
5.7.3 安全防范系统的运行与维护应按本标准第11章执行。
5.7 系统运行与维护
5.7.1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等的规定,完成工程保修、技术支持等售后服务工作。
5.7.2 建设(使用)单位应制定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规划,建立包括人员、经费、制度和技术支撑系统在内的运行维护保障体系。
5.7.3 安全防范系统的运行与维护应按本标准第11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