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48-2018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0.1  安全防范工程建设与系统运行维护应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统筹规划。应遵循工程建设程序与要求,确定各阶段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程建设、系统运行与维护。

3.0.2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探测、延迟、反应相协调;

    2  保护对象的防护级别与风险等级相适应;

    3  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等级与防范对象及其攻击手段相适应;

    4  满足防护的纵深性、均衡性、抗易损性要求;

    5  满足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要求;

    6  满足系统的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要求;

    7  满足系统的实时性和原始完整性要求;

    8  满足系统的兼容性、可扩展性、可维护性要求;

    9  满足系统的经济性、适用性要求。

3.0.3  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应进行风险防范规划、系统架构规划和人力防范规划。应通过风险评估明确需要防范的风险,统筹考虑人力防范能力,合理选择物防和技防措施,构建安全可控、开放共享的安全防范系统。

3.0.4  安全防范工程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测或认证合格。

3.0.5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初验与试运行等阶段宜聘请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

3.0.6  高风险保护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应进行工程检验。工程检验应由具有安全防范工程检验资质且检验能力在资质能力授权范围内的检验机构实施。

3.0.7  安全防范工程竣工后,应进行独立验收或专项验收。

3.0.8  安全防范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建立系统运行与维护的保障体系和长效机制,保障安全防范系统正常运行,并持续发挥安全防范效能。

3.0.9  安全防范系统运行过程中,建设(使用)单位宜结合安全防范需求和系统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系统效能评估。

3.0.10  安全防范工程建设与系统运行维护全生命周期内宜引入专业咨询服务机制。